奥普光电(002338):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26日 17:14:07 中财网
原标题:奥普光电: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公司内部
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
员的职责与权限、内部审计对象和时限、内部审计工作的内
容及工作程序等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管理工作的标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各控
股公司、分公司的财务收支与业务活动均接受内部审计的监
督检查。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
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进行独立检查
监督。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审计部
工作。审计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工作。

第五条 审计部应当配备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
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全面负责审计部的
日常审计管理工作,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公司应当披露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
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七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
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
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
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
计划和报告等;
(三)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
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五)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章程规定
或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
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
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
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
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
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
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
题。

(五)负责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
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
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
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
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
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
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
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
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
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
业务环节进行调整。调整方案须经审计委员会从公司治理、
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等多个
角度进行审查通过。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
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
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
稿中。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
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
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
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
协议等,以及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
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
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
度,由公司相应有权审批机构审定后发布实施;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
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
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公司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建议。

第四章 具体审计实施措施
第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
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
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
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八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
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
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
的重点。

第十九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
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
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
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
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公司应
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
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
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
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
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
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
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
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
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
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
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
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
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
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
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
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
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
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
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
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
状况。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
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
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
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
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
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
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
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
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
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
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
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
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
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
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
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
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
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
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
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
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
大风险。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
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
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
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
施。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
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
适用);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
施;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
况(如适用);
(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
具核查意见。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
同时,每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
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
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如有)等主体出具的意见。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三十二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
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给与精神或物资奖励;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
员,由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
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工
作中违反本规定的,由董事会责令限期纠正,并根据情节轻
重,给与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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