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普光电(002338):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26日 17:14:08 中财网
原标题:奥普光电: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
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
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它合法权益。

第三条 除非得到董事会明确授权并参加由公司组织的涵盖证
券法律法规、公司业务知识、信息披露规范等相应的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
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
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
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股东会
第七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
织工作。

第八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
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会进行直播。

第九条 为了提高股东会的透明性,上市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
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十条 公司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
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节网站
第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
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十二条 公司在网站转载传媒对公司的报告或分析师分析报
告时,需注明报告来源及发布时间,明确“不代表公司观点”,避免被视为赞同相关观点;未注明的,不得转载。

第十三条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
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十四条 公司应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简
称“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
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不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
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十七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
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十八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
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十九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
播方式,可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二十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
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二十一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
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上市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二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
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
象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将有关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第四节一对一沟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
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
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二十六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上
市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
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五节现场参观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
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
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
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电话咨询
第三十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
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
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
变更要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一节投资者关系负责人与部门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由董事长领导,董事会秘书为公司
投资者关系负责人,投资者关系负责人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证券部负责具体承办和落实。

第三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负责人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
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负责人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负责人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
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第三十七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负责人应
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三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负责人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
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三十九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
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二节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责
第四十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
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
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
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三节投资者关系工作实施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

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
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
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
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公司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行业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家公司服务而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
项作出发言。公司应尽量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避免以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
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投资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上市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上市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
托完成"的字样。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要避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上市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应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
体发布信息。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公司应把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报道进行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四十六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的,实行预约制度,并需预先签署《承诺书》,《承诺书》的格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
特定对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统一安排。

第四十八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
构人员身份,准备、签署和保存《承诺书》等相关文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
研前,应取得董事会秘书同意,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积极配合好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的问询,遵守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有专人负责记录接待谈话内容。采访和调研结束后,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

第五十条 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
等特定对象形成的相关资料由证券部存档,存档期限十年。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
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接待完毕后,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对
外发布公司相关信息时,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
布。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严守保密规定,不得安排投资者、分析师、
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人员参观公司涉密部门和部位,不得泄露涉密信息。对不听从劝阻擅自进入涉密部门和部位的人员,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对造成失泄密事件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
亦同。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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