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奥股份(300923):董事会议事规则
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 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董事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职权,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以及《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章董事会会议制度 第三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下列主体有权向董事会提出提案: (一) 任何一名董事; (二)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三) 单独或合计持股3%以上的股东; (四)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五)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六)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七) 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八)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提案符合要求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由董事会办公室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 第七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邮寄、传真、短信、微信、即时通讯工具及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由董事长随时通过电话或者第九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 会议期限;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 拟审议的事项; (六)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七) 董事表决所必须的会议材料; (八)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主席的要求; (九)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十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一条会议的召开 除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 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表决意见; (三) 委托人的授权范围、有效期限; (四) 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十三条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董事不得委托董事以外的其他人士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三)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四) 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 不明确的委托; (五) 一名董事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不得接受超过二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第十四条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召开会议采用现场、电子通信或者现场与电子通信相结合等方式。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十五条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会议表决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八条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并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十九条决议的形成 除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经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对外担保事项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条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 法律、法规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 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 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或其他需回避表决的情况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二条 关于利润分配的特别规定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做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四条 暂缓表决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做出判断时,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五条 会议录音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六条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六)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董事签字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做出书面说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决议的公告和执行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三章附则 第三十条除有特别说明外,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相关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相关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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