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莱福(301323):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26日 17:40:36 中财网
原标题:新莱福: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规范公司内部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或子公司在国家政策允许及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通过商业银行理财、证券公司理财、信托理财及其他理财工具进行运作和管理的行为。

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

第三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

第四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五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或个人账户操作理财产品。

第六条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七条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

第八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运作。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需上报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审批权限与执行程序
第九条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理财产品范围内进行投资理财。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有效期限内,累计投资理财余额总和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的董事长在确定的资金使用额度内行使该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如下委托理财事项:
(一)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理财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10%
(三)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四)理财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10% 1000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万元;
(五)理财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衍生品交易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十一条公司下列委托理财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理财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50
(三)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四)理财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50 5000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万元;
(五)理财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本条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十二条董事会闭会期间,在董事会的权限范围内,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对以下委托理财事项行使决策权:
(一)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不超过10%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
(二)理财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万元;
(三)产生的利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万元;
(四)理财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万元;
(五)理财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万元。

(六)董事长可在权限范围内授权管理层。本条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十三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第十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在购买理财产品或投资理财业务发生的当日或次日,由财务负责人向公司董事长报告、董事会秘书通报交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标的的名称、投资额度、交易价格等)。公司财务部门应当于每月结束后5日内,由财务负责人向公司董事长报告、董事会秘书通报本月投资理财进展情10
况。公司财务部门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及第三季度结束后 日内、每年上半年结束后 15日内以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15日内,编制投资理财报告,由财务负责人向董事长报告、董事会秘书通报本季度或上半年或全年度的投资理财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财务部门是委托理财的管理部门和实施的责任部门,负责拟定委托理财的计划、落实具体的委托理财配置策略、委托理财的经办和日常管理、委托理财的财务核算、委托理财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职能包括:(一)委托理财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变动以及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委托理财投资期间管理: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发生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三)委托理财事后管理:跟踪到期的投资资金和收益,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账。委托理财完成时,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凭据并及时记账,将签署的合同、协议等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六条财务部门根据委托理财管理相关人员提供的资料,实施复核程序,建立并完善委托理财管理台账、委托理财项目明细账表。

第十七条财务部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八条财务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因履行职责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大小、情节的轻重给予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三章监督与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公司对委托理财业务中不相容岗位进行分离,确保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有相互监督与牵制,委托理财事项的审批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等相互独立。

第二十条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受托人相关工作人员须对委托理财事项保密,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委托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委托理财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公司财务部门指定责任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使用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或理财收益达不到既定水平的情况,应提请公司及时采取终止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

第二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委托理财事项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委托理财所涉及的资金使用与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委托理财事项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对委托理财的品种、时限、额度及授权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出具相应意见,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及损益情况。

第二十五条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公司根据《证券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达到披露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二十七条公司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披露以下内容:(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现金管理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现金管理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现金管理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八条公司委托理财事项的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委托理财事项的相关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其他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其他制度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其他制度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本制度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10月 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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