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晶科技(300279):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条件、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委员由董事担任,其中两名委员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由委员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提名委员会应当每年对公司现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其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的建议。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执行。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渠道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以及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选;(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按需召开,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董事会或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或经提名委员会2名以上的委员提议可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前述董事会或其他委员提出的开会要求。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的,主任委员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方式的限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召开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或未向委员会会议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五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后通过。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提名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以下无正文)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十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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