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晶科技(300279):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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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26日 18:00:48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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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和晶科技:无锡
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无锡
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说明如下:1、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说明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现行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的实际经营需求,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根据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行使;公司现任监事黄妙淼女士、姜叶女士、徐喜喜女士自本次《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然免除其监事职务,其继续在公司(或公司全资子公司)担任其他职务,《无锡
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届时同时废止。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各位监事在任职期间勤勉尽责,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对第六届监事会各位监事为公司发展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2、《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本次《公司章程》拟修订内容如下:
| 本次修订前 | 本次修订后 |
| 修订说明:
1、本次修订对《公司章程》全文中的“监事”的表述进行删除,对“监事会”的表述
修订为“审计委员会”或者删除,对“股东大会”的表述修订为“股东会”。
2、因本次修订对原“第七章监事会”以及部分条款进行删除或合并,同时在部分章节
中增加了小节以及名称修订,修订后的章节和条款序号会进行相应调整。
3、鉴于本次修订内容较多,如相关条款的修订内容仅属于上述的表述性修订,在修订
对照表中不单独列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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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维护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 | 第一条为维护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 |
|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 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上市公
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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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无锡市工
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无锡市行
政审批局注册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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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
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该董事为公司董事长,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职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
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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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九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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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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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属企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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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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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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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 |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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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
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股东名册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
协议,公司应当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
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
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
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证券
登记及服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
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
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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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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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相关股东应当向公司提出书
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
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
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
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
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
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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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
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
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遵守《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并向公司提供书面请求,说明目的,以及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
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符合规定的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
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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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
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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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公司正常运作。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
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
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
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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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
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
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
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
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
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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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新增“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 | 第四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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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新增之后的条款序号相应顺延 | 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
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
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
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
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
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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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一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
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
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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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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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
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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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四十一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 第四十三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四十四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三)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
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
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
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
效;
(十四)审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
交易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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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十五)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
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
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
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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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的担保;
(八)为上市公司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九)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 第四十四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万元;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的担保;
(八)为上市公司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九)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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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
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
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免于
提交股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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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新增条款 | 第四十五条公司发生的财务资助事项属
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
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
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公
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
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
用前两款规定。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
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
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
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
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
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前述所称关联参股公司,
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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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的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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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新增条款 | 第四十七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下列关联
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
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
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
关联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
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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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十一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
法律意见。 | 五十一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四)应本公司及监管机构的要求对其他有
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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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
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
股东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
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
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
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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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原第四十七条)股东大会 |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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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董事会召集。
(原第四十八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 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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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代理人代表的股份数;
(三)是否具有表决权;
(四)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 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名称;
(三)是否具有表决权;
(四)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
权票的指示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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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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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三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第八十三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
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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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六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的选举程序为:
(一)董事会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监事会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
人;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非
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
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五)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
会;
(六)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提供其提出的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简历和基本情况以及其提
名意图…… | 第八十六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的选举程序为:
(一)公司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
事会增补非独立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
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
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非独立董事
的候选人;
(二)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
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
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
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职工代表
大会选举产生;
(四)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
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
审查意见,就提名或任免董事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五)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提供其提出的
董事候选人简历和基本情况以及其提名意
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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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三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九十三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
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
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
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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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七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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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
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
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
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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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暂不设置职工代表董事。 | 第一百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
董事总数的1/2。
公司暂不设置职工代表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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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
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
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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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
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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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 |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
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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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
|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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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六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一百零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
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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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五)、(六)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
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五)、(六)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
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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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越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
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
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超过半数并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独立董事
中会计专业人士,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制定专门
委员会的工作细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越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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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
(二)董事会有权决定本章程第四十一
条之外的对外担保,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
项时,还应严格遵循以下规定:……
3.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
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
(三)在一年内公司资产抵押……
(四)公司与关联人发生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批准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
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
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
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已
按照本章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
(二)董事会有权决定除本章程规定需
由股东会审议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董事会
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还应严格遵循以下规
定:……
3.公司独立董事可以在董事会审议对外
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
(三)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
议。
公司发生的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
债率超过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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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
交易……已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
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
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
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四)在一年内公司资产抵押……
(五)公司与关联人发生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批准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
交易……已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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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新增“第三节独立董事”,新增之
后的条款序号相应顺延 | 第一百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
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
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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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任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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