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德教育(300192):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26日 18:11:14 中财网
原标题:科德教育: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总经理工作细则
苏州科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苏州科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苏州科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本工作细则所适用人员范围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总经理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二条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丰富的经济、管理知识及企业经营、管理实际经验;
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具备一定的税务、财务及会计知识;(二)洞悉行业发展趋势,并能作出正确的企业经营决策;
(三)具有实施有效激励与监督,沟通与协调,团队建设及建立
高效组织架构的能力;
(四)具有强烈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诚信勤勉、廉
总经理工作细则
洁奉公、民主公道。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
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董事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四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任期为3年,可连聘连任;公司根
据经营管理需要,可设立副总经理若干名。

第五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聘任程序采取下
列方式:
(一)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二)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第六条公司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分别采用下列
方式:
(一)解聘公司总经理,应由公司董事长提出解聘意向和理由,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二)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提
出解聘意向和理由,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章 总经理的权限和职责
第七条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负责公司日常行政和业务
活动;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三)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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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八)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
员;
(九)负责组织和管理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和分支机构;
(十)签发日常的业务、财务和行政等方面的文件;
(十一)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日常经营业务合同的订立、
变更、解除和终止;
(十二)《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总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以诚信、勤勉、敬业、公正为原则
行事;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三)执行董事会决议;
(四)完成预定的经营管理目标和指标;
(五)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长及董事会报告工作;
(六)注重分析研究市场信息,组织研究开发新项目、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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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企业的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
(七)组织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按国际标准生产产品、提供
服务;
(八)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推进本公司的技术进步和现代化管理,
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
(九)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消防、节能工作。

第九条总经理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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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
实义务。

总经理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总经理的资金和资产运用、处置权限为:总经理可决定
并和财务总监联合签署公司计划与预算范围内的公司资金和资产运
用、处置事项。

总经理可决定并和财务负责人联合签署董事会专项授权其决定
的资金和资产运用、处置事项。

第四章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十一条副总经理主要职权:
(一)协助总经理工作,负责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并对总经
理负责;
(二)接受总经理委托或根据董事会决议代行总经理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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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设
置会计账簿,办理会计事务,编制公司财务报表。

公司负责人应当认真监督财务收支活动,制止和纠正违反会计管
理制度的行为。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配合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如实提供会计
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谎报,不得示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当的审计报告。

第五章 总经理工作机构及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根据公司经营活动的需要,公司设置人力资源部、财
务部、证券事务部、投资管理部、市场部、研发中心、内部审计部等职能部门。职能部门的设置、撤并由总经理提出方案,交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公司实行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总经理办公会议是指总经理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为解决重大的经
营管理活动决策事宜,召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共同研究,从而确保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合理性,最大限度降低经营决策风险的经营管理会议,讨论有关公司经营、管理等重大事项,以及各部门、各下属及控股企业提交审议的事项。

第十五条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视需要决定召开。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总经理应在2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总经理办公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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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二)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提议时;
(三)董事长要求时。

第十六条总经理办公会议例会参加人员为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视需要决定公司有关部门人员参加,根据需要也可通知有关属下公司人员参加。

第十七条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召开,如遇总经理
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由总经理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其召集主持会议。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议题经参会人员充分讨论后,由总经理作出最
后决策。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由公司办公室负责作会议记录,必要时整理成会议纪要并作为公司档案进行保管。

第十八条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程序
(一)投资项目工作程序
总经理主持实施企业的投资计划。在投资项目经董事会或股东会
批准后,总经理应确定项目执行人和项目监督人,执行和跟踪检查项目实施情况;总经理应就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向董事长或董事会汇报。

(二)人事管理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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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在提名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时,并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总经理在任免公司部门负责人时,应事先由人事部门进行考核,并征求董事长及管理层意见后,进行任免。

(三)财务管理工作程序
根据董事会的决议,大额款项支出,实行董事长、总经理和财务
负责人联签制度;日常的费用支出,应本着降低费用、严格管理的原则,由使用部门审核,依权限由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分管副总经理审批。

第六章总经理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
或董事长报告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其实施中的问题及对策;
(二)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三)公司重大合同的签定执行情况;
(四)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投资项目、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情况;
(五)资产购置和处置事项;
(六)资产运用和经营盈亏情况;
(七)经济合同或资产运用过程中可能引发重大诉讼或仲裁的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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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董事会授权事项的实施情况以及总经理认为需要报告
的事项;
总经理应真实、准确、完整的履行上述报告义务。

第七章 总经理的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条总经理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总经理在经营管理中,忠实履行职责,为公司发展
和经济效益做出贡献,完成董事会制定的年度目标利润等指标,应得到奖励;总经理因经营管理不善未完成年度经营指标由董事会给予相应的处罚。具体奖惩办法另定。

第二十二条若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未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
章,或未切实考虑公司实际情况,进而妨碍总经理正常履行生产经营管理职责,并因此导致总经理无法达成年度利润指标,总经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政策、法律或经合法修订后的总经理工作细则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政策、法律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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