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盾光电(300862):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健全公司全面薪资管理及落实有效激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市场原则; (二)公平、公正、简单、实用原则; (三)竞争、激励原则; (四)以绩效为导向原则; (五)发展原则。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和财务部门协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标准 第六条 董事薪酬标准: (一)非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公司内部非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标准与绩效考核领取薪酬,不额外领取董事津贴;公司外部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和津贴;(二)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按照每人每年8万元人民币(含税)领取董事津贴,津贴按月发放。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年度薪酬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组成,计算公式为:年度薪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 (一)基本年薪:是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中的固定部分,根据任职年限、岗位责任确定。该部分工资按实际工作月份发放,与高级管理人员当月履职结果挂钩评价,月度发放额度=基本年薪/12。 (二)绩效年薪:绩效年薪是高级管理人员年薪中年度发放的部分,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和个人年度综合绩效相挂钩,根据综合考核结果按年度发放。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工作中有重大失误及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失误的,不予发放绩效工资或津贴。已经发放的绩效工资,公司有权追索。 第四章薪酬调整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 (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三)通胀水平; (四)公司盈利状况; (五)组织结构调整及岗位变动。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二条 如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颁布和修订以及《公司章程》修改,致使本制度的内容与上述文件的规定相抵触,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应及时召开会议修订本制度。在会议审议通过修订的制度之前,原制度中前述涉及相抵触内容的条款自动失效,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如董事会成员对本制度条款的解释发生歧义,公司董事会应以决议的形式对发生歧义的条款做出正式解释。 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10月 2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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