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盾光电(300862):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切实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选择董事的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 2名以上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把所有选举票集中投向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将选举票分散投向某几位候选人。 第三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四条 本细则所述董事,是指公司非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候选人,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 第七条 公司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提醒股东注意,除董事会已公告的董事候选人之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在距股东会召开10日之前提交新的董事候选人提案。 第八条 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向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职称、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等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九条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对于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还应当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第十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对于符合任职资格的提案,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任职资格的提案不提交股东会审议,但应当在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二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予以特别说明。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表决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十三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十四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公司股东会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该轮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五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进行,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举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表决票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举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表决票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六条 投票方式:? (一)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票数); (二)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董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举董事人数; (三)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董事最高选票数,该股东所投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四)若某位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举董事人数,该股东所有选票也将视为弃权; (五)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六)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当场公布每位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名单。 第四章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七条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以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的投票表决结果为依据,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1/2; 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2/3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三)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2/3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四)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数1/2以上表决票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因2名或2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2/3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 如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颁布和修订以及《公司章程》修改,致使本细则的内容与上述文件的规定相抵触,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应及时召开会议修订本细则。在会议审议通过修订的细则之前,原细则中前述涉及相抵触内容的条款自动失效,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内”“达到”都含本数;“不足”“超过”“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如董事会成员对本细则条款的解释发生歧义,公司董事会应以决议的形式对发生歧义的条款做出正式解释。 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10月 2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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