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奈科技(688116):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奈科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10月26日 21:31:36 中财网
原标题:天奈科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奈科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奈科技”或“公司”)委托,就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2年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就公司2022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及作废2022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2年激励计划》”)、公司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文件、公司书面说明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2022年激励计划的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天奈科技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天奈科技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天奈科技的说明予以引述。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天奈科技本次归属、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天奈科技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取得如下批准与授权:
2022年6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对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经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2年6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022年6月25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独立董事于润先生作为征集人就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2022年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年7月9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2022年7月15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2年7月16日披露了《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22 8 3
年 月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2022 10 21
年 月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对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2022年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2023年7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数量的议案》。

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已进行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3年7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数量的议案》。

2023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3年8月29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23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3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2024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已进行回避表决。上述议案已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2024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2025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相关事项已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2025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相关事项已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价格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2022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归属相关情况
(一)归属期
根据公司《2022年激励计划》的规定,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归属期为“自相应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2022年10月21日,因此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归属期为2025年10月21日至2026年10月20日。

(二)归属条件及成就情况

归属条件达成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江苏 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 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确认未发生前述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确认激励对象未发生前 述情形。
(三)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于当批次归属前, 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公司确认激励对象符合归属 任职期限要求。

(四)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考核公司2024年业绩: (1)公司业绩达到业绩考核目标A,即“营业收入较 2021年增长110%” (2)公司业绩达到业绩考核目标B,即“海外品牌客 户销售收入较2021年增长60%” (3)公司业绩达到业绩考核目标C,即“第三代产品 销售收入较2021年增长60%” 公司考核年度实际营业收入增长率为a,实际海外品牌 客户销售收入增长率为b,实际第三代产品销售收入增长 率为c,则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得分(X)的公式为: X=(40%×a/A+30%×b/B+30%×c/C)×100。 公司层面业绩得分(X)对应的归属比例(M)如下表所示: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公司层面业绩得分(X) (M) X≥100分 100% 90分≤X<100分 90% 80分≤X<90分 80% 70分≤X<80分 70% 60分≤X<70分 60% X小于60分 0(1)营业收入:根据《2024 年度审计报告》,2024年度公司实 现营业收入1,448,155,861.37元, 较2021年增长9.71%; (2)海外品牌客户销售收 入:2024年海外品牌客户销售收 入较2021年增长829.07%; (3)第三代产品销售收入: 2024年第三代产品销售收入较 2021年增长520.86%; 对应公司层面业绩得分X大 于100分,因此,公司层面归属 比例为100%。 
 公司层面业绩得分(X)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M)
 X≥100分100%
 90分≤X<100分90%
 80分≤X<90分80%
 70分≤X<80分70%
 60分≤X<70分60%
 X小于60分0
(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 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 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A、B、C、 D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 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考核评价结果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P) A 100% B C 40%~70% D 0%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 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M)×个人层面归属 比例(P)。公司确认,2022年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仍然 在职的5名激励对象2024年度的 考核评价结果:2人的考核评价结 果均为B及以上,对应本期个人 层面归属比例为100%;2人的考 核评价结果均为C,对应本期个人 层面归属比例为70%,1人的考核 评价结果为D,对应本期个人层面 归属比例为0%。 
 考核评价结果个人层面归属比例(P)
 A100%
 B 
 C40%~70%
 D0%
   
(三)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三个归属期的归属情况

姓名职务国籍已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数 量(股)可归属数量 (股)可归属数量占 已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的 比例
一、核心管理骨干     
//////
二、其他激励对象     
核心技术骨干(共计4人)46,62015,89534.09%  
合计(共计4人)46,62015,89534.09%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2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2025年10月21日起进入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均已成就,相关归属安排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2022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情况
根据《管理办法》和公司《2022激励计划》的规定及公司的公告文件,鉴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中:
3名激励对象因2024年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未达到B级以上,其当期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处理。

上述情形,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8,673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作废2022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2022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2022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本次作废2022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2022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2025年10月21日起进入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均已成就,相关归属安排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2022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作废2022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已授予2022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3)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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