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晟智能(688215):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强化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计委员会决策功能,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确保审计委员会对年度审计工作的有效监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相关规定以及《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议工作程序。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意见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 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 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 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 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 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向审计委员会提供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财务负责人应根据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安排以及实际情况,与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时间。 第六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应保持与年审会计师的及时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关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进程,不定期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审核,并由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审计过程中,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公司年报审计事项时,应在会议召开前 3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1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可在权限内成立年报审计工作小组,授权年报审计相关工作,行使审计委员会部分职能,年报审计工作小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五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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