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三条公司于2014年6月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5,100,000股,于2014年7月2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于2017年10月20日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非
公开发行A股股票47,169,811股,于2017年12月28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 第三条公司于2014年6月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5,100,000股,于2014年7月2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于2017
年10月2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非公开发
行A股股票47,169,811股,于2017年12月28日在深交所上
市。 |
| 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
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
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75,680,000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公司各发起
人的姓名(名称)、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 |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75,680,000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公司各发起
人所持股份均是以公司设立前原云南鸿翔药业有限公司 |
| 式如下表所示:(具体表格内容详见公司章程)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东的姓名(名称)、认购
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如下表所示:(具体表格内容详见
公司章程) | 截至2008年12月31日的经审计的净资产折合而来,各
发起人的姓名(名称)、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
资方式如下表所示: |
|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份的
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份的
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第(二)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 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
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
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
损失的,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 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
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
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
益造成损失的,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
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
|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
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
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 第四十五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
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批准《公司章程》附件《股东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
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权由
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
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四十五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
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
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批准《公司章程》附件《股东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
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权由
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交
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深交所规则
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第四十六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
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百分之十的担保;
(五)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 第四十六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
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百分之十的担保;
(五)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
|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当股东会审议为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
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违反审批权限、审议
程序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当股东会审议为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
序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
| 第四十九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地或股东会召集人通知的其他具体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
可提供网络等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中
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交易所要求股东会就特定事
项表决时须采用网络投票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
供便利的,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办理。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公司提供网络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的,将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确认股东的身份。 | 第四十九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地或股东会召集人通知的其他具体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
可提供网络等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中
国证监会、深交所要求股东会就特定事项表决时须采用
网络投票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的,公司
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办理。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会的,视为出席。公司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
提供便利的,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确
认股东的身份。 |
| 第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百分之十。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
会决议公告时,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交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百分之十。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
会决议公告时,应向深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第五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
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
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
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
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
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
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 |
|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
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
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相关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第六十六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
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
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六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
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
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
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
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
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
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而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及其附件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
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
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规
定、深交所业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而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
| 第八十六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
票制。 | 第八十六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当公司的单
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达到30%及
以上,选举两名及以上非独立董事时或当股东会选举两 |
|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名单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相关规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由董事会或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提
出。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
意接受提名,承诺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上市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已发
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
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
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
利。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披露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公司应当采取累计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累积投票制的具体规定详见公司《股
东会议事规则》及《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名单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相关规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由董事会或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提
出。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
意接受提名,承诺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上市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已发
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
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
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
利。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披露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
|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
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
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
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
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
网络服务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
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
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
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
络服务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
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总裁,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
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总裁,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
|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
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
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
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
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
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容。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
资格进行审核。公司在披露董事候选人情况时,同步披
露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审核意见。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
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 第一百条股东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
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可
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每届任期三年,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
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第一百条股东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
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每届任期三年,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职工董事由
公司职工通过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
东会审议。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
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
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
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
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
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
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
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
| 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 |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 |
| 第一百一十七条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除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还
拥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
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
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上市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
具体情况和理由。 | 第一百一十七条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除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还
拥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
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规
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
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上市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
具体情况和理由。 |
| 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九名董事
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
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九名董事
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
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中包
括一名职工董事。 |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
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
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
作;
(十五)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五)、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或者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
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
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
作;
(十五)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五)、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
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本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股利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
方案制定过程中应注意听取并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独
立董事、监事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股
利分配方案后报股东会审议批准。
(1)董事会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在公司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的30日前,公司董
事会将发布提示性公告,公开征询社会公众投资者对本
次利润分配方案的意见,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信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平台、公司网站等方式参与。公司
证券事务相关部门应做好记录并整理投资者意见,提交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同时公司证券事务相关部门应就
利润分配事项与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积极进行沟通
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董事会在制定和讨论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认
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
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且需事先书面征
询全部独立董事的意见,全体独立董事对此应当发表明
确意见。
独立董事有权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利润分配方案需征得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且经全
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2)监事会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在制定和讨论利润分配方案时需事先征
询监事会的意见,公司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
应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对利润分配的意见,利润分配方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股利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
方案制定过程中应注意听取并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独
立董事、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利
分配方案后报股东会审议批准。
(1)董事会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在公司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的30日前,公司董
事会将发布提示性公告,公开征询社会公众投资者对本
次利润分配方案的意见,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信件、
深交所互动平台、公司网站等方式参与。公司证券事务
相关部门应做好记录并整理投资者意见,提交公司董事
会;同时公司证券事务相关部门应就利润分配事项与公
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积极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董事会在制定和讨论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认
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
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且需事先书面征
询全部独立董事的意见,全体独立董事对此应当发表明
确意见。
独立董事有权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利润分配方案需征得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且经全
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2)审计委员会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在制定和讨论利润分配方案时需事先征
询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公司审计委员会在审议利润分配
方案时,应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对利润分配的意见,利
润分配方案需经全体委员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
| 案需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3)股东会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
众股东意见,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
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一名董事
向股东会汇报制定该利润分配方案时的论证过程和决策
程序,以及公司证券事务相关部门整理的投资者意见及
其与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就公司利润分配事项交流
互动的相关情况。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参加股东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
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
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
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
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
案。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
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
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的派发事项。
当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
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
落的无保留意见的;(2)资产负债率高于70%;(3)经
营性现金流净额为负,公司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 (3)股东会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
众股东意见,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
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一名董事
向股东会汇报制定该利润分配方案时的论证过程和决策
程序,以及公司证券事务相关部门整理的投资者意见及
其与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就公司利润分配事项交流
互动的相关情况。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参加股东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
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
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
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
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
案。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
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
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的派发事项。
当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
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
落的无保留意见的;(2)资产负债率高于70%;(3)经
营性现金流净额为负,公司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比例及公司未
来分红回报规划具体约定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
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
剩余股利。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
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现金分
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
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
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按照以下原则确
定现金分红比例: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本次分配利润的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公司未来十二个月
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超过1亿万元或公
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比例及公司未
来分红回报规划具体约定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
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
剩余股利。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
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现金分
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
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
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按照以下原则确
定现金分红比例: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本次分配利润的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公司未来十二个月
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超过1亿元或公司
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 |
| 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且
该等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政
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文件的规定经公司董事
会及/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
于本次分配利润的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公司未来十二个月
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且超过2亿元或公司
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
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且该
等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法
规及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文件的规定经公司董事会
及/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本次分配利润的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对可分配利润中未分配部分,董事会应在利润分配
方案中详细说明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
公司在按照本条规定实施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
可以派发股票股利。采用现金股票结合方案进行利润分
配的,董事会应当在利润分配方案中对公司成长性、每
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进行详细说明。
3、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披露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
采取的举措等,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
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
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
批准。但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股东回报计划不得违反
以下原则: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每年以现金
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次分配利润的20%。
在公司董事会制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方案的30日
前,公司董事会将发布提示性公告,公开征询社会公众
投资者对本次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的意见,投资者可
以通过电话、信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平台、公司网
站等方式参与。证券事务部应做好记录并整理投资者意
见,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需事先书
面征询全部独立董事的意见,全体独立董事对此应当发
表明确意见。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需征得1/2以上独立董
事同意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需事先征
询监事会的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议案进行审议,考虑公众投资者对利润分配政 | 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且该
等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法
规及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文件的规定经公司董事会
及/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本次分配利润的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公司未来十二个月
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且超过2亿元或公司
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
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且该
等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法
规及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文件的规定经公司董事会
及/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本次分配利润的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对可分配利润中未分配部分,董事会应在利润分配
方案中详细说明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
公司在按照本条规定实施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
可以派发股票股利。采用现金股票结合方案进行利润分
配的,董事会应当在利润分配方案中对公司成长性、每
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进行详细说明。
3、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披露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
采取的举措等,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
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
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
准。但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股东回报计划不得违反以
下原则: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每年以现金形
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次分配利润的20%。
在公司董事会制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方案的30日
前,公司董事会将发布提示性公告,公开征询社会公众
投资者对本次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的意见,投资者可
以通过电话、信件、深交所互动平台、公司网站等方式
参与。证券事务部应做好记录并整理投资者意见,提交
公司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需事先书
面征询全部独立董事的意见,全体独立董事对此应当发
表明确意见。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需征得1/2以上独立
董事同意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需事先征
询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进行审议,考虑公众投资者对利 |
| 策调整的意见,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须经监事会全体
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公司股东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充分听
取社会公众股东意见,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
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方案须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表决通过。
5、公司未来的分红回报规划
(1)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
持续发展,综合考虑企业实际情况、所处发展阶段、未
来发展目标,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
划与机制,进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
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回报规划制定原则: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
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在公司具备现金分红
的条件下,每年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3)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公司至少
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股东
(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
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
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但公司保证调整后的股东回
报计划不违反以下原则:在公司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
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
分配利润的20%。
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
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
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后
实施。
(4)公司适时根据经营情况及发展制定分红回报计
划。 | 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意见,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须经审
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公司股东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充分听
取社会公众股东意见,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
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方案须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表决通过。
5、公司未来的分红回报规划
(1)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
持续发展,综合考虑企业实际情况、所处发展阶段、未
来发展目标,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
划与机制,进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
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回报规划制定原则: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
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的
意见,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在公司具备现
金分红的条件下,每年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可供分配利
润的20%。
(3)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公司至少
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股东
(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的意见,
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
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但公司保证调整后的
股东回报计划不违反以下原则:在公司具备现金分红的
条件下,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
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
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
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
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会表
决通过后实施。
(4)公司适时根据经营情况及发展制定分红回报计
划。 |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
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
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
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
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分立,其财产应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分立,其财产应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 |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弥补亏损
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
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
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的规
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
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
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
得分配利润。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弥补亏损
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
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
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的规
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
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
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 第一百九十九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
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
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第一百九十九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
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
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