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华新材(920015):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920015 证券简称:锦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5-122 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华新材”“发行人”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已于2025年10月24日行使完毕。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具体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操作的获授权主承销商(以下简称“获授权主承销商”)。 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情况具体如下: 一、本次超额配售情况 根据《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公布的超额配售选择权机制,浙商证券已按本次发行价格18.15元/股于2025年9月16日(T日)向网上投资者超额配售490.00万股,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15.00%。超额配售股票全部通过向本次发行的部分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的方式获得。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 锦华新材于2025年9月25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自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含第30个自然日,即自2025年9月25日至2025年10月24日),获授权主承销商有权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以竞价交易方式购买发行人股票,且申报买入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购买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股份数量限额(490.00万股)。 锦华新材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浙商证券作为本次发行的获授权主承销商,未利用本次发行超额配售所获得的资金以竞价交易方式锦华新材按照本次发行价格18.15元/股,在初始发行规模3,266.6667万股的基础上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新增发行股票数量490.00万股,由此发行总股数扩大至3,756.6667万股,发行人总股本由13,066.6667万股增加至13,556.6667万股,发行总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7.71%。发行人由此增加的募集资金总额为8,893.50万元,连同初始发行规模3,266.6667万股股票对应的募集资金总额59,290.00万元,本次发行最终募集资金总额为68,183.5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金额为4,920.8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63,262.70万元(如尾数存在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三、超额配售股票和资金交付情况 超额配售股票通过向本次发行的部分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的方式获得。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浙商证券已共同签署《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战略配售协议》,明确了延期交付条款。 本次战略投资者同意延期交付股份的安排如下:
四、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 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前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具体为: 发行人董事会认为: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合法、合规,实施情况符合所披露的有关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方案要求。 经获授权主承销商浙商证券核查:发行人董事会对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的授权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情况符合《发行公告》等文件中披露的有关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方案要求;公开发行后,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5%,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经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核查后认为:本次发行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已经取得发行人内部决策机构的批准,相关决策事项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情况符合《发行公告》等文件中关于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方案的要求,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公开发行后,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5%,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发行人: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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