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本次修订所涉及的条款众多,本次对《公司章程》的修订中,“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整体删除原《公司章程》中“监事”“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的表述并部分修改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前提下,不再逐项列示。此外,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及个别用词造句变化、标点符号等非实质性变更,也不再逐项列示。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新增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
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每股1元。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 |
| | |
| 新增 | 第二十条 公司系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
变更而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发起人
以其拥有的截至2007年12月16日原有限
公司权益所对应的净资产出资,折合股份
100,000,000股。公司变更设立时的发起
人名称、认购股份和出资比例如下:
…… |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额为
2,080,937,640股,均为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2,080,937,640股,均为普通股。 |
|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
|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可以为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
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
…… |
|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
转让。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主动退市除
外)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进行转让。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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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
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在申报离
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
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
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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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过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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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
……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
|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
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提出查阅
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
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
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
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
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
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
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
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
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
材料的,适用本条前述规定。 |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
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 |
| | 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
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
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
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
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
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新增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
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
委员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
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
| |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
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
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
子公司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
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
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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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
|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
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
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
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
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
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
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
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
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
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
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
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
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
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
连带责任。 |
| 新增 |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
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
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新增 | 第四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 |
| |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
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
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
外)总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
上的关联交易;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
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本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及财务资助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
供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
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款
的规定:(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
标的相关的交易。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
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
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重大交易(除财务资助及提供担
保): |
| | |
| | |
| | |
| | |
| | |
| |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
计算。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交易的,可以免于
按照本条第(十六)款的上述规定提交股
东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1)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
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
何义务的交易;(2)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
到本条第(十六)款上述第4项或者第6
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
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 |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
(二)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
|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
情形。 | 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担保情形。
公司股东会审议上述第(四)项担保时,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违反担保事项审批权
限和审议程序的,公司有权视损失、风险
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公司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
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
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
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
|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会: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
|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确 |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
| 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网络投票的股
东身份确认方式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
相关规定执行,具体确认方式由召集人
以公告的方式通知。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
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还
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
席。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
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
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
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 |
|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 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议案提交股
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
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
| 新增 |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 |
|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
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 第六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委托代理他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 |
| | |
| | |
|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
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
|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
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
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
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
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为10年。 |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
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
年。 |
|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
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 | 第八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
|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四)公司年度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七)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及财务资助事项(第四十八条第
一款(四)项规定的“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除外);
(八)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
| | |
| | |
| | |
| | (九)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事项除
外);
(十) 本章程第四十七条第(十六)款
规定的重大交易;
(十一)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六)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
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六)重大资产重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
| | |
| | |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
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
情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回
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
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
联事项的决议无效。 | 第八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
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
和表决程序如下:
……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
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者回避,有关该关联
事项的决议无效,应当重新表决。 |
|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
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
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 | 删除 |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
|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情形。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第(一)至
(八)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董事应
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离职。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
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未
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
履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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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
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
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
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 |
|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十一)维护公司的资金安全,不得协
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
司资产。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
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维护公司的资金安全,不得协助、
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
产。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
项规定。 |
|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
……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
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构成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公司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
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
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1年内
仍然有效。 |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
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
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
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
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
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
1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
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
者终止。 |
| 新增 | 第一百〇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行。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
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
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
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
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
应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
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
果予以披露。 | 删除 |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7-9名董
事组成,包括3名独立董事,设董事长
1人。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
成,包括3名独立董事,1名职工董事。
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五)、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九)审议批准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 |
| | |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 易(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交易;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
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
超过0.5%、不超过5%的关联交易(公司为
关联人提供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
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款
的规定:(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
标的相关的交易。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
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
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十)审议批准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重大交易(财务资助及提供担保事
项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拟签订的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日常交易相关合同:
1.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接受
劳务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
| | 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
亿元;
2.涉及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以及工
程承包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3.公司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
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
他合同。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
的提供担保事项及财务资助事项,并在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审议批准股东
会权限范围之外的提供担保、财务资助事
项;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四)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五)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六)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七)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八)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九)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经理的工作;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关于上述(十二)项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对
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通过外,还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会审议。 |
|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
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可以根据需
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和调整现有委
员会。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 | 删除 |
| 计专业人士。 |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
除该等事项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之外,
其他交易事项由董事会审议通过,或由
董事长在授权范围内决定。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
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
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
民币;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
值计算。
……
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的规定,上述交易的权限超出董事
会权限范围的,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
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未经董事会或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有
权批准下述范围内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
除外):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
额低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或绝对金额低于1,000万元,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或绝对
金额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绝对金额
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或绝对金额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绝对金
额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同类交易,
应当累计计算,已经股东会、董事会审议
通过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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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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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
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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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
包括以下内容:
……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
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
(三)事由及议题;
…… |
| | |
| | |
| | |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
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
告。…… |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
方式为:举手投票表决或记名投票表
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等通讯方式
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记名投票、举手等现场表决方式或其
他通讯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电话等电子通信
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 |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
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
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
| |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
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
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
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
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
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
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
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
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条件。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
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
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
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
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
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
| |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
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
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
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
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三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
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
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
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
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
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三条所列事
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
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
推举1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
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2名及以上独立董
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1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
| |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
和支持。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
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
权。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由3名董事
组成,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其成员应当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
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
成员。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至少有
1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该会计专
业人士担任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由董事会
选举产生。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
召开1次会议。2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
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1人1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委
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
| | 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
会负责制定。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为3名,
其中至少包括独立董事1名。战略委员会
设召集人1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
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
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
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
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四)根据董事会对公司可持续发展ESG工
作的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董事会对战略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战
略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为3
名,其中独立董事2名。提名委员会设召
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并由董事会审
议通过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
为3名,其中独立董事2名。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设召集1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并由
董事会审议通过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
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
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
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
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
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
| | |
| |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
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三)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
……
(八)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
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 | 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
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 | |
| |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
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
| |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
告……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 |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
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25%。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
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
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25%。 |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
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
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
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
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
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
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一)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
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
的无保留意见;
(二)资产负债率高于70%;
(三)当年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四)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
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
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
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并对外披露。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
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
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
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 |
| |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
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
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
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
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
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
续聘。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
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
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所。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
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邮件、传真之一
种或几种方式进行,紧急情况下召开的
董事会临时会议可以通过电话或其他
口头方式发出。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电子
邮件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紧急情况下
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可以通过电话或其
他口头方式发出。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
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
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
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
合规定的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
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或经出席公司股
东会会议所持表决权2/3以上的股东同意
按照其他方式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形除外。 |
| | |
| |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 |
| | 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
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
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
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
章程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
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30日内在符合规定的披露媒体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
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
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七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
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
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
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
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
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
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
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予以公示。 |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三)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
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
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
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
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 新增 | 第二百〇五条 释义
……
(四)本章程所称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
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 |
| | 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
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
缴出资权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