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发核电(002366):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27日 17:05:58 中财网
原标题:融发核电: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 3名董事组成,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其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至少有 1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该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 1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对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及评估;
(八)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九)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十)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十一)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十二)对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及管理、使用进行审查;
(十三)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投资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十四)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有关重大投资项目的财务资料和法律资料;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五)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4次,每季度召开 1次;临时会议由 2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

会议召开前 3天须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专人送达、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1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亲自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每 1名成员最多接受 1名成员委托。独立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审计委员会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 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举手等现场表决方式或其他通讯表决方式。

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电话等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职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10年。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至少”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届时有效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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