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发核电(002366):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27日 17:06:00 中财网
原标题:融发核电: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依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主要负责拟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2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 1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在该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三)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就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的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召集人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召集人指定的其他委员召集;召集人也未指定人选的,由提名委员会的其他 1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会议应在召开 3日前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出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撤换其委员职务。

第十三条 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1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 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举手等现场表决方式或其他通讯表决方式。

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电话等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定、《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10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届时有效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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