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发核电(002366):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27日 17:06:03 中财网
原标题:融发核电: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工作,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保密法规等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条公司董事长为涉密信息披露管理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公司的涉密信息披露管理;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信息披露保密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组织召开定期和不定期的涉密信息披露管理工作会议,对涉密信息披露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和总结,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或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信息披露失泄密事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保密机构有关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机构的管理规定,选择符合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为公司服务。中介机构包括券商、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审计机构,均必须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中介机构接触的信息为非涉密信息,如因工作需要,确实需要提供涉密资料的,需填写《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涉密信息披露脱密审查表》(见附件一),进行脱密处理后,方可提交中介机构。

第十二条公司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本部门提供的各种材料进行审批。

向中介机构提供材料,资料接收单位必须提供签收记录。

第十三条涉密信息申请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业务单位、部门或子公司应填写《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见附件二),并及时提交董事会秘书处。公司董事会秘书初审后报董事长审核,如发生意见不一致的情形,由董事长征询公司董事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秘书处妥善归档保管,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对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公司应及时披露。

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第十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的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六条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审核程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审核程序如下:
(一)公司各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分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分公司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提交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将上述资料提交业务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分公司经理审核通过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办公室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10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四川省证监局和深交所。

第十八条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的责任追究及处理措施执行。

第十九条公司涉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监管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届时有效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附件一:
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涉密信息披露脱密审查表

对外披露信息名称   
原文件密级 经办人 
提供/发布范围   
脱密材料主 要内容   
主要脱密 措施□使用厂内项目名称或者产品代号 □隐去产品原名称、型号、技术参数等,使用某产品或者**代替 □隐去具体数量、地点、人员信息等敏感词语  
审查部门 审查意见□同意发布,请涉密部门进行审核。 □不确定,请(业务部门)进行复查。 签字: 年 月 日  
有关业务部 门审查意见□绝密 □机密 □秘密 □已脱密 □不涉密 签字: 年 月 日 注:仅对申请部门提请的不确定涉密材料进行审查。  
涉密工作机 构审核意见签字: 年 月 日  
注:此表原件由涉密部门存档。

附件二:
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编号:

申请单位或部门 申请人 
申请时间 申请类别□暂缓 □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   
暂缓或豁免披露 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 事项的知情人名单□是 □否相关内幕知情人 是否签署书面保 密承诺□是 □否
申请单位或部门负责人 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注:此表原件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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