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6日、2025年10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治理实际需求,公司决定取消监事会,原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股东转让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
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当发生本条第一款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
情形,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下列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
具体情况;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
| 第一节股东 |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
|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
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
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 |
| | |
| 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对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公司
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
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
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
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四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
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 |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
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
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
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
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
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 |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
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
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
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
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
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
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
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第三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持有、控制公司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自该事实发
生当日立即通知公司并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一)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
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
算等状态;
(三)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或控制公
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四)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
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 | -- |
|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相关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向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 |
|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
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
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
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利
益。 | -- |
| --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 |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
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
| |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
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
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
任。 |
| -- | 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
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
和生产经营稳定。 |
| -- |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
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
诺。 |
|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 | |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
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
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
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
易;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
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证
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
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 |
| | |
| | |
| | |
| | |
|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
时对外披露。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情形。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同时取 | 第四十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
时对外披露。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
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情形。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 |
| | |
| 得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同意。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
(一)项担保时,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超出以上权限作出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决议而致公司损失的,公司可以向作出赞成
决议的董事会成员追偿。 |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同时取
得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
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半数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上述第(一)项
担保时,应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超出以上权限作出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决议而致公司损失的,公司可以向作出赞成
决议的董事会成员追偿。 |
|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
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
|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会议地点有变化的,应在会议通知
中予以明确。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
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二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董
事会确定的其他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
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
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
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节股东会的召集 | 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
|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不能履
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
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
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
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
| | |
| | |
| | |
| | |
| | |
| | |
|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 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
并公告。 |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
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
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
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 第五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
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
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
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
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百分之十。 |
| | |
| | |
| | |
| | |
| 第五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
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提供必要的支
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
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八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
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 |
| | |
|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
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五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
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 第四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前条规定的
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
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
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 | |
|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期限和会议
召集人;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
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
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
当日下午3:00。
股东大会通知中的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事、
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
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
的意见及理由。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
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
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股
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
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
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节股东会的召开 | 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
| 第六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 第六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 |
| 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合伙企业股东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执行事
务合伙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执行事务
合伙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证明其具有执行事务合伙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合伙企业股东单位的执行事务
合伙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
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
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第六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
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
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 |
| | |
| | |
| | |
| | |
| 第六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
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
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
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非自然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执
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
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七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
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
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
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 | |
| | |
| | |
|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
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首席执行
官CEO)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
质询。 |
|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
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
位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
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
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
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
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
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
应作出述职报告。 |
| | |
| | |
| | |
| 第七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
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
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 | |
| | |
|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总经理(首席执行官CEO)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 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 |
| | |
| | |
| | |
| | |
| 内容。 | |
|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
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为10年。 | 第八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
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
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 | |
| 第六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 |
| | |
| | |
| | |
| | |
|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 |
| | |
|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权。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
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
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 第八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
| | |
| | |
| | |
| | |
|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公司股东可以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
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表
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
偿方式进行征集。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对征集投票权不设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 |
| | |
|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
东不应当参与该关联事项的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
的表决情况。
在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且进行
表决前,关联股东应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回避
申请并由会议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在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不得就该事
项进行投票,并且由出席会议的监事、独立
董事予以监督。在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
审议完毕且进行表决前,出席会议的非关联
股东(包括代理人)、出席会议监事、独立
董事有权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该
项表决的要求并说明理由,被要求回避的关
联股东对回避要求无异议的,在该项表决时
不得进行投票;如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认为其
不是关联股东不需履行回避程序的,应向股
东大会说明理由,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被确定
为关联股东的,在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
如有上述情形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人员应 | 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
不应当参与该关联事项的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
表决情况。
在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且进行表
决前,关联股东应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回避申
请并由会议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在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不得就该事项
进行投票,并且由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予以
监督。在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且
进行表决前,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独立董事有权向会议主持人
提出关联股东回避该项表决的要求并说明理
由,被要求回避的关联股东对回避要求无异
议的,在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如被要
求回避的股东认为其不是关联股东不需履行
回避程序的,应向股东会说明理由,被要求
回避的股东被确定为关联股东的,在该项表
决时不得进行投票。如有上述情形的,股东
会会议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中详细记录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在会议记录中详细记录上述情形。 | 述情形。 |
| 第八十三条
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
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八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
理(首席执行官CEO)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
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
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
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 |
| | |
| | |
|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董
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
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在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
一以上通过的候选人中,根据应选董事、监
事人数,按照候选人得票数由高到低确定董
事、监事人选。
董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或董事会提名;非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
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或
监事会提名,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
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董事、监事候选人在股东大
会、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
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
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
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 第八十八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
决。股东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进行表决
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在获得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的候选人
中,根据应选董事人数,按照候选人得票数
由高到低确定董事人选。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
的股东或董事会提名;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
本情况。董事候选人在股东会、董事会或职
工代表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其受聘议案时,
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资格、专业能
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
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以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
况进行说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
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
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 |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
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
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
| | |
| 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
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
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九十条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 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
| | |
| | |
| | |
| | |
|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安排在
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召开,且现场会议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网络投票结束时间。股东大会现
场结束前,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
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
会现场或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
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
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
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
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
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九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
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九十四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
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
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 | |
|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决议通
过之日,任期至该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
满之日。 | 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
就任时间为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任期至该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 |
| | |
| | |
| | |
| | |
| | |
| 第五章董事会 | 第五章董事会 |
| 第一节董事 | 第一节董事 |
|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应具备履行职务所
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并保证其有足够
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董事应积
极参加有关培训,以了解作为董事的权利、
义务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作为
董事应具备的相关知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应具备履行职务所
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并保证其有足够
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董事应积
极参加有关培训,以了解作为董事的权利、
义务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作为
董事应具备的相关知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总经理(首席执行官CEO),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
尚未届满;
(八)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
(九)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或者2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
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
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
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
二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或者独立
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
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
除其职务。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二款第
(三)项、第(四)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证
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
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
(二)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
|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
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首席执行官CEO)或者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首
席执行官CEO)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一百〇一条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
一。
公司董事会中设置1名职工代表董事。董事
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
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或
类似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
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
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
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
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
| | |
| | |
| 平信息披露原则,做好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公司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或者其他欺诈活动。一旦出现泄漏,应当立
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其公告,公司不予披露的,
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
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平信息
披露原则,做好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
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
他欺诈活动。一旦出现泄漏,应当立即通知
公司并督促其公告,公司不予披露的,应当
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
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
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
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 |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 |
|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出现下
列情况,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向证券交
易所报告: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
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总次数的二分
之一。 |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
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会议次数
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的,
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
| | |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
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
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
董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人数所占比例不符合规定或
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
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
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
履行职责。
出现第二款情形的,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完
成补选。董事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
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
续在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
的情况)等情况。辞职原因可能涉及公司或
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违规或
不规范运作的,提出辞职的董事应当及时向
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半数以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任职期间出现依照本节规定应当离职情形
的,经公司申请并经证券交易所同意,相关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期限可以适
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
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
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
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本章程第一百条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
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则、本所其
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
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
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
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
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之前,
以及离职生效后或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或
约定的期限内,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
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
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
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其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 |
| | |
| 理人员在离职时应当做好工作交接,确保公
司的正常生产经营。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
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
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
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至少应在辞职生效或
任职届满后一年内仍然有效。 | 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董事在离职时应当
做好工作交接,确保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
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
定,至少应在辞职生效或任职届满后一年内
仍然有效。 |
| | |
| -- | 第一百〇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
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
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
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
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
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
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
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
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
出辞职。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
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公司独立董事至少
包括一名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
会计专业人士。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
董事应当保证每年利用不少于十五天的时
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
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
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
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证券交易所
报告。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
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
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
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视为不能履行职
责,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
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
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
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
应当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
事会应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
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
披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节董事会 | 第二节董事会 |
|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2人,董事
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 |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3名,职工董事1名,设董事长
1人,副董事长2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
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 |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在本章程和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总经理(首席执行官CEO)、董事会秘书,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
(首席执行官CEO)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首席财务官CF
O)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拟订并向股东大会提交有关董
事报酬的数额及方式的方案;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首席执行官CEO)
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首席执行官CEO)
的工作;
(十六)审议决定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不足3,000万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不足5%的关联交易;
(十七)审议除需由股东大会批准以外的担
保事项;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各项
具体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
他人行使。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涉
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实行集体决策审批,
不得授权单个或几个董事单独决策。 |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裁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
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
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
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等交易(公
司受赠现金资产、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事项
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达到本章程第四十
二条规定的标准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
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
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
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等交易(公
司受赠现金资产、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事项
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达到本章程第四十
七条规定的标准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
|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
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计算。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
过,并及时披露;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
定的标准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市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通过,并及时披露;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
规定的标准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进行评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及时按照相关规定披露;进行金额在人民
币5000万元以上的除证券投资以外的风险
投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其中,公
司进行证券投资,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当经 |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
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计算。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
过,并及时披露;达到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
定的标准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市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通过,并及时披露;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五条
规定的标准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进行评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
当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风险投资包括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矿业
权投资、信托产品投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公司参与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
企业、小额贷款公司、商业银行、担保公司、
期货公司和信托公司的,参照本章程关于风
险投资的一般规定执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为关联人提
供担保的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
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
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董事会审议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日常关联交
易除外),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全体会议,
董事不得委托他人出席或以通讯方式参加表
决。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避免与公司
发生交易。对于确有需要发生的交易,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
行交易前,应当向董事会声明该交易为关联
交易,并提交关于交易的必要性、定价依据
及交易价格是否公允的书面说明,保证公司
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为关联人提
供担保的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
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
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
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主管机构的要
求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
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
策。
该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
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
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
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
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一十八条 | 第一百一十八条 |
|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
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
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
行职务。 |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
行职务(公司有两位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
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 |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
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和监事。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
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 | |
| 第一百二十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
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
后10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
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会议期限;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
议人及其书面提议及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
料;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
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
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的说明。董事会应及时答复董事提
出的问询,在会议召开前根据董事的要求补
充相关会议材料。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
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
通知的日期。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
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
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 |
|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
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 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
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做出决议采取填写表决票的书面表决
方式。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传签董事会决
议草案、电话或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并作出
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电子通信方式以
及现场结合电子通信方式召开。董事会决议
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在保障董事充
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子通信等方
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
明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
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总次数的二分
之一。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
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会议次数
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的,
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亲自出席,包括本人现场出席或者以通讯方
式出席。 |
| -- | 第三节独立董事 |
| -- |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
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 |
|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
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
| |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
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
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
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
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
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
件。 |
|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
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
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
| |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
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
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
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五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
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 |
| | 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
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
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
支持。 |
| --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
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 -- | 第一百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由
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
委员会成员和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
|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 第一百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
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
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
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邮件、传真或者电
话方式通知全体审计委员会成员,因情况紧
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随时通过电话或
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免于按照前述规定
的通知时限执行,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 |
| | 出说明。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
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荐一名成
员召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
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财经委员
会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依照本章程、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和董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财经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
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财经委员会等其他专门
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为三名,其中
独立董事一名。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成员为三名,其中独立董
事两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财经委员会成员为三名,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四十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
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
展方针及ESG相关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
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
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
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ESG事项(如气候变化、环境
管理、商业道德等)开展研究分析和评估,
定期审议公司ESG战略、政策、风险、目标 |
| | 绩效等,审阅年度ESG报告;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
| -- | 第一百四十三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制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
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的成就;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
| | 第一百四十四条
财经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审议和评估公司年度资金管理计划及
融资授信方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定期听取公司管理层有关业务的
工作汇报;
(二)审议和评估公司外汇、利率套期保值
业务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授权方案,提请董
事会审议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定期听取公
司管理层有关业务开展的工作汇报;
(三)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重大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进行做好投资前相关论证准备
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并形成完整方案,为审
议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
| | (四)定期听取公司关于投资事项的阶段性
工作汇报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投资项目的进
展情况;
(五)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第六章 总经理(首席执行官CEO)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
| |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首席执行官CEO)一名,由
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4名,由总经理(首席执行
官CEO)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财务负责人(首席财务官CFO)一名,
由总经理(首席执行官CEO)提名,董事会
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
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总经理(首席执行官CEO)、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在董事会审议其受聘议
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资格、
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公
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
监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有
权机构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
议,就其任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
违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
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其
他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
明。 |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1-10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在董事会审议其受聘议
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资格、
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公
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
情况进行说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
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经理(首席执行官CEO)每届任期不超过 | 第一百四十八条
总裁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
| 三年,连聘可以连任,具体由公司董事会确
定。 | |
| | |
| |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经理(首席执行官CEO)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
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
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经理(首席执行官CEO)列席董事会会议,
非董事总经理(首席执行官CEO)在董事会
上没有表决权。 | 第一百四十九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
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
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三十七条
总经理(首席执行官CEO)应当根据董事会
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
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
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首席执行官CE
O)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经理(首席执行官CEO)拟订有关职工工
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
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
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
代表大会的意见。 | 第一百五十条
总裁拟订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
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
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
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经理(首席执行官CEO)应制订总经理(首
席执行官CEO)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总经理(首席执行官CEO)工作细则
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经理(首席执行官CEO)会议召开
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首席执行官CEO)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 第一百五十一条
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
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
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 |
| 第一百四十条
总经理(首席执行官CEO)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首席执行官CE
O)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首席执
行官CEO)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第一百五十二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
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
的劳动合同规定。 |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首席执行官CEO)提名,
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
(首席执行官CEO)工作。副总经理的任免
程序、副总经理与总经理(首席执行官CEO)
的关系、副总经理的职权等在总经理(首席
执行官CEO)工作细则中加以规定。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副总裁由总裁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副总裁协助总裁工作。副总裁的任免程序、
副总裁与总裁的关系、总裁的职权等在总裁
工作细则中加以规定。 |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
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
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或财
务负责人担任。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
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
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 |
| | |
| | |
| 第一百四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
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
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
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
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七章监事会 | -- |
| 删除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四条至第一
百六十条有关监事会与监事的内容。 | -- |
| 第八章党建工作 | 第七章党建工作 |
| 第二节公司党委职权 | 第二节公司党委职权 |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党委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
规履行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
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
策,落实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加强对选人用人工作的领导和把关,
管考察、管推荐、管监督,坚持党管干部原
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
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
营管理事项和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
题。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党
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支持纪委切实履
行监督责任。
(五)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
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
团等群团工作,支持群团组织依法履职和开
展工作。
(六)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
经理(首席执行官CEO)依法行使职权。
(七)研究其它应由公司党委决定的事项。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党委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
规履行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
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
策,落实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加强对选人用人工作的领导和把关,
管考察、管推荐、管监督,坚持党管干部原
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
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
营管理事项和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
题。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党
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支持纪委切实履
行监督责任。
(五)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
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
团等群团工作,支持群团组织依法履职和开
展工作。
(六)支持股东会、董事会、总裁依法行使
职权。
(七)研究其它应由公司党委决定的事项。 |
| | |
| | |
|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
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季
度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按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
制。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
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
行编制。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
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
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
| 第一百七十一条 | 第一百六十七条 |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
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
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
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
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
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
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
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
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
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 | |
| | |
| | |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
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
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
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
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
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百分之二十五。 |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利润分配
方案由董事会提出,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董事会在提出利润分配方案前,需征求
独立董事、监事会的意见,并在考虑对全体
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
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不得违背本章
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全体董事过
半数同意。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
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红利(或股份)的派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利润分配
方案由董事会提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批准。
公司董事会在提出利润分配方案前,需征求
独立董事的意见,并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
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方
案。利润分配方案不得违背本章程规定的利
润分配政策。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全体董事过
半数同意。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
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
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
须在两个月内完成红利(或者股份)的派发 |
| | |
| | |
| | |
| 发事项。 | 事项。 |
| 第一百七十四条至第一百七十九条 | 原《公司章程》中第一百七十四条至第一百
七十九条关于利润分配的内容调整至新《公
司章程》中第一百七十条中。内容不变,仅
对条款顺序做调整。 |
| 第二节内部审计 | 第二节内部审计 |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
督。
第八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
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
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
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
对外披露。 |
| | |
| | |
| --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
查。 |
| --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
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
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
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
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
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
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
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
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
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
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
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
事务所。 |
| | |
| | |
| 第十章通知和公告 |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
| 第一节通知 | 第一节通知 |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方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公告、传真、电子邮件。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方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本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进行。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规定
的方式进行。 |
| | |
| | |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
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
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
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
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
| 第二节公告 | 第二节公告 |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范围内至少指定
一家作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
的报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
cn)为指定披露网站。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指定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
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和
网站。 |
|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
和清算 |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
清算 |
|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 --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
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
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
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
十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
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 |
| | |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
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
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
限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
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
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公司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
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
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
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
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
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
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
程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
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
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
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 -- | 第一百九十六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
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
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 --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
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
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
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
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
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
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予以公示。 |
| | |
|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有前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 第二百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项、
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
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 |
| 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〇一条第(一)、(二)、
(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
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
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
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 第一二百〇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二)、
(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
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
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
| | |
| | |
| 清算组进行清算。 |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 第二百〇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
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二百〇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
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 第二百〇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
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清偿。 | 第二百〇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六十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
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
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
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
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清偿。 |
| 第二百〇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〇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
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 第二百〇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
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
止。 | 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
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 | |
| | |
| | |
| 第二百〇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
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 | 第二百〇七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
|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任。 |
| 第十二章修改章程 |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
|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
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
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二百〇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
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
| | |
| 第十三章 附则 | 第十二章 附则 |
| 第二百一十六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
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
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一十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或者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
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
联关系。 |
| | |
| | |
| | |
| | |
| | |
| 第二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
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第二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章程细则。
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者不同
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
程为准。 |
|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过”
“不足”“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
数。 |
| 第二百二十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
事规则。 |
| 第二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本次将原《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大会”表述统一调整为“股东会”,删除了“监事会”“监事”等相关表述,将“或”改为“或者”,将部分数字小写转换为数字大写,以及对其他无实质影响的个别表述进行了调整,本对照表不再逐条列示。修订后,因新增或者减少条款导致序号变化的做相应调整;部分章节、条款及交叉引用所涉及序号变化的做相应调整。(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