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克科技(603337):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及登记备案制度(2025年10月)
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作为直接责任人,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在相关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管理。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日常管理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及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登记审核,报董事长审批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股东、各部室、分公司和子公司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同时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行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八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时记录商议策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对其填写的内容进行确认。同时,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材料自记录(含更新)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九条公司涉及重大资产重组、高比例送转股份、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要约收购、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需要时应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则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及时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浙江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不得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公司如发生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二款至第四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1、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要在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即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相关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2、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3、董事会办公室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需要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部门进行报备的,按规定进行报备。 第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 第十四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筹划决策方式等。 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八条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九条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要求报送。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公司应当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承诺书、保密协议,送达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上述事项告知有关人员。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二条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 第二十三条公司向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对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五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或由于失职,导致内幕信息对外泄露、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严重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和给予罚款、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所签署的保密协议或保密承诺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违法或犯罪的,依法移交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九条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附件 1: 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公司盖章: 附件2: 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 本公司目前正在筹划 事宜,该事项所涉及的相关信息在 尚未经本公司依法公开披露前属于内幕信息。为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特向贵方作如下告知和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贵方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并应在本公司提出要求时依法与本公司签订相应的保密协议并应严格予以遵守。在相关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前,贵方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得利用此信息建议或以任何方式协助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本公司依法公开披露相关信息前,请勿在公开文件、网站或其他公开媒体上使用本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如因意外或其他保密不当行为致使相关信息被泄露的,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特此告知及提示! 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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