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晖智控(300943):授权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27日 18:30:59 中财网
原标题:春晖智控:授权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管理制度
(2025年 10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授权管理工作,确保公司规范化运作,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规章以及《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授权管理是指:公司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授权以及公司具体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必要的授权。

第三条 授权管理的原则是,在保证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提高工作效率,使公司经营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有权对公司重大事项做出决议。

第五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关。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在对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七条公司发生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的决策权限:(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提交股东会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上;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公司发生的交易未达到本条第(一)、(二)项标准的,经董事会授权,经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第八条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时,其决策权限除应符合第七条规定外,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条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的,应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及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一)公司对外担保按照《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二)公司对外投资按照《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三)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按照《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四)公司关联交易按照《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 日常经营性交易、费用的审批权限划分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授权董事长、经理办公会议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但授权原则应符合本制度和有关规定,授权内容、权限应当明确、具体,不得进行概括授权。董事长、经理依规定做出的决定应当符合公司利益,并应在事后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备案。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

(一)银行融资授信
1.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2.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30%以下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3.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上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4.经批准的年度借贷计划内贷款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签署相关文件,必要时董事长可以书面授权财务负责人签署相关文件;
5.因贷款涉及的担保按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执行。

(二)采购、销售等日常业务类交易
公司签署与采购、销售等日常业务相关合同,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总资产10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2亿元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对公司和交易对方的履约能力进行分析判断。未达前述标准的,由公司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

(三)管理费用、营业费用等期间费用按照公司《费用报销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本条各款涉及关联交易的,应按有关关联交易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如相关政府部门、银行对交易事项的审批程序有特殊要求,则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内的资金、资产运用方案及重大合同事项,在按规定履行有关决策审批程序后,由经理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公司的一般性、经营性的业务合同文件,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签署关联交易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必须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从事经营管理工作,坚决杜绝越权行事。若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应对主要责任人提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触犯法律的,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除公司其他管理制度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可临机处置的事项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职能部门或人员在经营管理中遇到超越其决策权限范围的事项时,应及时逐级向有权限的决策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法律法规、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修改本制度。修改时由董事会依据有关规章、规则提本制度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在此之后制定的公司制度、规定相悖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新的公司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亦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应当对相同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以累计计算的数额行使相应的授权。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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