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达药业(301201):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及制定治理相关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27日 19:01:31 中财网

原标题:诚达药业:关于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及制定治理相关制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201 证券简称:诚达药业 公告编号:2025-040
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及制定治理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制定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诚达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订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诚达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 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新增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 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 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 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 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 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全 部为普通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 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 全部为普通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54,713,824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 股。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 数为154,713,824股,全部为人民币 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任何资助。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 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 法转让。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 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 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 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 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 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 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 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 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 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 义务。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 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 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 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 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 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 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 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 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 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 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 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 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 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 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 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 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 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 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 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 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提供。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 制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 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 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 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 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 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 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
 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 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 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 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 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 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 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 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 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 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 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本条前款规定的股东可 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 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 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 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本条前款规定的股东可 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 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 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
 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 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 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 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 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 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 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 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删除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删除
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 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 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 式直接或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新增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 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新增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 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 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 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 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
 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 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 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 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 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 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 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 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 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 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 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 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新增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
 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 产经营稳定。
新增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 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 作出的承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 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 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 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 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个人代为行使。(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 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四十二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第四十七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 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 司对外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12个月内向他人提供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及审议程 序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司依据 内部管理制度给予相应处分,给公司 及股东利益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 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 (五)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 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 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及审议程序违 规,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司依据内部 管理制度给予相应处分,给公司及股 东利益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应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 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 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 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 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 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 时(即不足5人);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 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 通知的其它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 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会通知的 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 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 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 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 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 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 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 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 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 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向监事会提出。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 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 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 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 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 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 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 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 由本公司承担。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 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公司提出提案。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 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 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 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 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 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 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 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 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 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
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 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 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 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 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 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 当日上午9:15,并不得迟于现场股 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 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少于两个工作日且不多于七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得变更。 股东会延期的,股权登记日仍为 原股东会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且不得变 更,且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 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 个工作日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 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 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 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 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 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 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 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 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 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 权委托书。 非法人股东应由其负责人、委派 代表或授权代表人出席会议。负责人、 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能证明其具有负责人、委派代 表资格的有效证明;授权代表人出席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 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 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 非法人股东应由其负责人、委派 代表或授权代表人出席会议。负责人、 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能证明其具有负责人、委派代 表资格的有效证明;授权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股东单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股东单 位的授权委托书。位的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 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 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 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 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机构股东的,应加盖机构股 东单位印章。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 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 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 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 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 位印章。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 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 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 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 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 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 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 会。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 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 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 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 的其他地方。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 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第六十九条 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 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 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 询。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 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 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 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 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 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 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 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 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七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 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
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 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 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 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 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 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 记录的其他内容。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 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 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 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 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 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 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 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 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 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 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 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 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第八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 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 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 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 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 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 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包括股东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 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他证券品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 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 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 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 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证券 交易所有关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 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 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 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 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 负责的合同。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 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 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决。董事、监事的提名程序为: (一)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 本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书面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 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本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书面提名独 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 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 本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书面提名监事候选人;职工代表担任 的监事由公司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 表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 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另行 制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由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第八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会、 单独或合并持有本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书面提名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本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书 面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 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 会选举。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 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一名董事的情 形除外。公司另行制定累积投票制实 施细则,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 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 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 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 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 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 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 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 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 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 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 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 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 果应计为“弃权”。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 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 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 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 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 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 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 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当 日。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 股东会表决通过当日。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 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 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 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 其职务。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 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 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 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 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 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 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 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 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 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 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 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 本届董事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 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1/2。第一百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 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 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职工代表董 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 工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或者 更换。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 本届董事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 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 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 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 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 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 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 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 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 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 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 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 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 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 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 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 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
 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 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 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 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 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 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 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 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 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 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 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 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 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 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 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 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 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 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 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 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当在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者独立董事 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 员的1/3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 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 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 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 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或独立董事 辞任将导致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 定,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辞职生效或 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董事在任期结束后的2年内 应继续承担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 义务。董事在任职结束后应继续承担 其对公司保密义务直至该秘密成为公 开信息。董事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 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结合事项的 性质、对公司的重要程度、对公司的 影响时间以及与该董事的关系等因素 综合确定。第一百〇五条公司建立董事离 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 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 保障措施。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董事在 任期结束后的2年内应继续承担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新增第一百〇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 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 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 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 对股东大会负责。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设董事 长一人、独立董事三名,职工代表董 事一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提 名、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并 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规定其具体工作 职责及工作方式等内容。专门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 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 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 事组成,其中设独立董事三名。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提 名、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并 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规定其具体工作 职责及工作方式等内容。专门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 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 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 会工作规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会工作规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O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经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 可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 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相关事项。该情形下,须经2/3以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重大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的权限,建立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 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 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重大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 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 司投资,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租入或租 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 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 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 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 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 交易行为达到以下标准的,应由董事 会审批通过并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6、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 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7、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 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 易。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前述额度以下的交 易,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授权董事长审议决定。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后并提交 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6、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 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可免于按照前述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 程序。 (二)公司发生提供担保或者提 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由董事会审 议通过。公司发生本章程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还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提供担保或者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提交董事会审议时,应当取得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关联 董事需要回避表决的,表决人数不足3 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 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深圳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的, 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 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免于适用前述董事会和股东会审 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 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 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除 临时董事会会议外,于会议召开10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 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除 临时董事会会议外,于会议召开10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1/10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 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1/10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 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 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二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 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二
日通知董事。通知方式为电话通知或 书面通知(包括专人送达、邮寄、传 真、电子邮件等)。 如遇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 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 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召集通 知应记载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议 题。临时会议,如内容单一且明确, 可以采取电话方式举行。日通知全体董事及总经理。通知方式 为电话通知或书面通知(包括专人送 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 如遇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 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 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 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除本 章程另有约定外,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票。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 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 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 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 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票。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 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 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 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 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 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新增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 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 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 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新增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 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 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 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 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 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 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 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 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 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 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 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 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 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 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新增第一百二十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 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 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 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 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 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增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作为 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 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 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 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 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 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 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 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 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 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 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 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 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 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 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 理由。
新增第一百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 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 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 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全部 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 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 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 百三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 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 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 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 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提供便利和支持。
新增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 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 的监事会的职权。
新增第一百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 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 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召集人。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 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 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 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 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 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 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 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 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
 责制定。
新增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 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 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 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新增第一百三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 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 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 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新增第一百三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 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 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 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 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 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 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1 名,董事会秘书1名,前述人员均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1 名,副总经理5至8名,财务负责人1 名,董事会秘书1名,前述人员均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 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 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 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 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 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 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 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 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 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 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 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 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 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 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 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 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 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 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 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 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 项。第一百四十六条 总经理工作细 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 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 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 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 项。
第七章监事会整章删除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 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 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 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 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 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 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 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 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 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 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 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 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 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 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 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 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 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 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 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 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 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 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25%。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 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 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 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 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 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对 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 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 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 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 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 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 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方式:公司采取 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 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保 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 提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 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一般情况下 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但在有条 件的情况下,公司可根据当期经营利 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最低比 例: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 以下条件: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 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 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方式:公司采取 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 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保 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 提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 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一般情况下 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但在有条 件的情况下,公司可根据当期经营利 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最低比 例: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 以下条件:
1、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 利润为正; 2、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 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 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 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董事会将根据公司当年经营的具 体情况及未来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 确定当年具体现金分红比例。若公司 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 分配预案或利润分配预案中的现金分 红比例低于前述比例的,则应按照本 条第(六)项所述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 和披露义务。 (四)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 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 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1、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 利润为正; 2、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 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 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 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董事会将根据公司当年经营的具 体情况及未来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 确定当年具体现金分红比例。若公司 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 分配预案或利润分配预案中的现金分 红比例低于前述比例的,则应按照本 条第(六)项所述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 和披露义务。 (四)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 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 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 处理。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指公司未 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超 过3,000万元。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若 公司营业收入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 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 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 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 案。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 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 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股票股利的分配预案。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 序:公司在规划期内每个会计年度结 束后,在拟定每年的利润分配方案时,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 处理。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指公司未 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 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超过 3,000万元。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若 公司营业收入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 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 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 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 案。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 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 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股票股利的分配预案。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 序:股东会对上述利润分配方案进行 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经1/2以 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对此 发表明确意见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股东大会对上述利润分配方案进 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 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利润分配 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二分 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 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 应当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发表独立意 见。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 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 全体监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 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 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利润分配预案 中的现金分红比例低于本条第(三) 项规定的比例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原因及未用于分配的资金用途, 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 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发表意见。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董事会提交股东会的利润分配具 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 表决通过。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 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 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具体理由。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 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审 计委员会过半数表决通过。 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 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利润分配预案 中的现金分红比例低于本条第(三) 项规定的比例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原因及未用于分配的资金用途。 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批准。股东会审议时应 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 (七)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 机制和程序: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 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 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 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审议时应 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并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七)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 机制和程序: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 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 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 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 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拟定,独立董事、监事会 应当发表独立意见,经董事会、监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 定,股东大会审议时应提供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 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拟定,经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 定,股东会审议时应提供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 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 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 监督。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 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 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 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新增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 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新增第一百六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 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 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 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 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新增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 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 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 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 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新增第一百六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与 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 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 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新增第一百六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参 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新增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支付 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 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 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召开监事 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 电子邮件、电话通知的方式进行。删除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 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 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 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 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 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减少注册 资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
法定的最低限额。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 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 除外。
新增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依照本章 程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 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 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 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 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 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 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 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 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 分配利润。
新增第一百八十五条 违反《公司法》 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 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 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为增加注 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 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 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
 外。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 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 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 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 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 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 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 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 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 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 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 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 应当在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 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 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述 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项、第(二) 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 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 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 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一百八十八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 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 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 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 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 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 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 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 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 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 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 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 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 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 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 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 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 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履 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 普通股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 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 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 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 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 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 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 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 而具有关联关系。第二百〇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 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 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 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 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 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 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 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 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 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 “以上”、“以内”、“以下”,都 含本数;“不满”、“以外”、“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二百〇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都含本数;“过”、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 本数。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实施 中,若出现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 时,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第二百〇六条 本章程实施中, 若出现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时,应当先 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
成的,应向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 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二百〇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 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余条款均不变,其他调整包括“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因新增或删除导致条款序号变化、格式性调整等而无实质性变更的情况不再逐项列示。(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