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达药业(301201):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时间:2025年10月27日 19:05:50 中财网
原标题:诚达药业: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水平等因素,特制定本认定标准。

第二章内部控制缺陷分类
第二条按照内部控制缺陷成因或来源,分为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

(一)设计缺陷,是公司缺少为实现控制目标的必需控制,或现存的控制不合理,即使正常运行也难以实现控制目标。

(二)运行缺陷,是指设计合理有效(合理且适当)的内部控制,但由于运行不当而形成的内部控制缺陷。

第三条按照影响公司内部控制目标实现的严重程度,内部控制缺陷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一)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公司严重偏离控制目标。当存在任何一个或多个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时,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作出内部控制无效的结论。

(二)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公司偏离控制目标。重要缺陷的严重程度低于重大缺陷,不会严重危及内部控制的整体有效性,但也应当引起董事会、管理层的充分关注。

(三)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以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第四条按照影响内部控制目标的具体表现形式,可以将内部控制缺陷分为财务报告缺陷和非财务报告缺陷。

第三章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第五条按照内部控制缺陷对财务报告目标和其他内部控制目标实现影响的具体表现形式,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分别制定认定标准。根据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的重要程度,公司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将缺陷划分确定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一般缺陷
涉及资产、负债的会差错金额>总资产的总资产的5%≥差错差错金额<总资产的
计差错金额5%,且差错金额超过 500万元金额≥总资产的 0.5%,且差错金额超 过200万元0.5%
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 错金额差错金额>净资产的 5%,且差错金额超过 500万元净资产的5%≥差错 金额≥净资产的 0.5%,且差错金额超 过200万元差错金额<净资产的 0.5%
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 金额差错金额>收入的 5%,且差错金额超过 500万元收入的5%≥差错金 额≥收入的1%,且差 错金额超过200万元差错金额<收入的1%
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 金额差错金额>净利润的 5%,且差错金额超过 500万元净利润的5%≥差错 金额≥净利润的1%, 且差错金额超过200 万元差错金额<净利润的 1%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
存在下列迹象之一的,通常表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①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行为;②外部审计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公司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③审计委员会和内审部门对公司的内部控制监督无效;④内控控制环境无效。

(2)重要缺陷
存在下列迹象之一的,通常表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要缺陷:①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②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③对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未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未实施相应的补偿性控制;④财务报告过程中出现单独或多项缺陷,虽然未达到重大缺陷认定标准,但影响到财务报告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3)一般缺陷
不构成重大缺陷、重要缺陷的其他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一般缺陷
对公司造成财产损失占资产总额比率大于 或等于2%占资产总额比率大于 或等于1%,小于2%占资产总额比率小于 1%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
存在下列迹象之一的,通常表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②重大决策程序不科学;③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④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

(2)重要缺陷
存在下列迹象之一的,通常表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要缺陷:①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②重要业务或制度系统性存在缺陷;③关键岗位人员流动性频繁。

(3)一般缺陷
不构成重大缺陷、重要缺陷的其他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第六条以上定量标准中所指的财务指标值均为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数据。

第四章附则
第七条本认定标准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公司。

第八条本认定标准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认定标准。

第九条本认定标准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认定标准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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