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药(600056):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行为,维护公司利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 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 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 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 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 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1 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 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 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 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 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 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 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 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 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 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 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 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 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 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 2 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 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 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 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 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 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 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 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信息披露 的暂缓与豁免事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 书负责组织和协调,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办理具体事务。 第十二条需要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事项,相关部门 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公司暂缓、豁免 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 字确认。董事会办公室应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 不得少于10年。 第十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 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 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3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 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 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 规定的事项外,还需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 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 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10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 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注册地监管局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者修订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实施。 4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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