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7日召开了九届九次董事会会议及九届九次监事会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及新增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12月27日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并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
本章程。 |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
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
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
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
| |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九条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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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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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总裁、副总裁(即《公司法》中的经理
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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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
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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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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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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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88477.9518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88477.95
18万股。 | 第二十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88477.95
18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88477.
9518万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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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
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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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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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方式。 |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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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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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
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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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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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质权的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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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 | 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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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六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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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以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
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
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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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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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股东按其所持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一条……
股东按其所持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种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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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本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
| 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
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为享 | 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
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为享有相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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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权益的股东。 |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
(三)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
……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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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
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
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
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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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
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
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
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
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
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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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
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
独或合并持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
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三十日内未提出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
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公
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
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
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提出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
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
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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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 |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
其股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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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
告。 | 第四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
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
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
和生产经营稳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
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
的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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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
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
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 第四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
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
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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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
责任。 |
| 第四十二条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
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 | 第四十二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
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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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不得利用控股地位侵占公司资产。公司对控
股股东所持股份建立“占用即冻结”的机制
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的,公司应立即申
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
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
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责任
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相关知悉人员在知悉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当
天,应当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董事会秘书应在当日内通知公司所有董事
及其他相关人员。并立即启动以下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在收到有关公司控股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
产报告的当天,立即通知审计委员会对控股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
司资产情况进行核查,审计委员会应在当日
内核实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
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包括侵占金额、相
关责任人,若发现同时存在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
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审计委员会在书面报
告中应当写明所涉及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
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
(二)董事长在收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知悉人员的报告及审
计委员会核实报告后,应立即召集、召开董
事会会议。董事会应审议并通过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内容的议案:
1、确认占用事实及责任人;
2、公司应要求控股股东在发现占用之日起2
日之内清偿;
3、公司应在发现控股股东占用的2日内,
授权董事会秘书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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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权的冻结;
4、如控股股东在上述期限内未能全部清偿
的,公司授权董事会秘书向相关司法部门申
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
5、对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
警告或降职的处分,并按侵占资产金额的
0.5%-1%的经济处罚;
6、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
罢免。
对执行不力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照对负
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相应处
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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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第二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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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十三)审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三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提案;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其关联人达成的
关联交易总额高于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六)审议公司在一年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 第四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五)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
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
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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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个人代为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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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
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百分之十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
0%的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股东
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
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上述第(六)项所述担保涉及为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须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上述第(一)、(三)、(四)项所述担保
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提供担
保的,该项表决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第四十五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
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四)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
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
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公司股东会审议上述第(四)项所述担保,须
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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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
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六个月之内
举行。 | 第四十六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
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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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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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本
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
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本
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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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无
锡市中山路343号公司住所地。也可因需要
改为其他临时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按规定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按照为股
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机构的相关规定
办理股东身份验证,并以按该规定进行验证
所得出的股东身份确认结果为准;股东进行
网络投票时,股东凭其已获取的有效用户名
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验证其是否具有投票
权。 | 第四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无锡
市中山路343号公司住所地。也可因需要改
为其他临时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按规定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
提供便利。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会的,按照为股东
会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股东身份验证,并以按该规定进行验证所得
出的股东身份确认结果为准;股东进行网络
投票时,股东凭其已获取的有效用户名、密
码及电子身份证书验证其是否具有投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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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
…… | 第四十九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 |
| | |
|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三节股东会的召集 |
| | |
| 第五十一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
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
由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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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 第五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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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
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
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
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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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三条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
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二条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
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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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
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百分之十。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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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四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 |
| | |
| 第五十六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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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四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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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
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
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五十六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
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 |
| 第五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
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
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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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九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 | 第五十八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
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
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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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六十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 | 第五十九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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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
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
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
束当日下午3:00。
…… | 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
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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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六十一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
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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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二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六十一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
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
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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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五节股东会的召开 |
| | |
| 第六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
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
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
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
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六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
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
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
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
关部门查处。 |
| | |
| | |
| 第六十四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
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三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
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
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 | |
| | |
| 第六十五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
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 第六十四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
| | |
| | |
|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 |
| 第六十六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 第六十五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
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
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
的指示等;
…… |
| | |
| | |
| | |
| | |
| | |
| 第六十七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
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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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
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六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
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
| | |
| | |
| | |
| 第六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
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七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
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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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一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六十九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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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 第七十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
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
举代表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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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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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三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
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
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
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
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
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一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
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
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
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
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
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
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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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四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二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
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
独立董事应作出述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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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五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应当作出解释
和说明。 | 第七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
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应当作出解释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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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七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此外,还应分别记载出席股东大会的流
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非流通股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各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
决结果,以及流通股股东及非流通股股东对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 | 第七十五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
决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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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为十五年。 | 第七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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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
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 第七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
| | |
|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
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
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
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
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
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
交易所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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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六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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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
半数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七十八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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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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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
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
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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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三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除
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情形外、每一股份享有一
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 第八十一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除采取累积投票制的
情形外、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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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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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与该关联事项有关联关
系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出席股东大
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
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必须回避,而且不得
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股东大会对关
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
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
章程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相关事项时,股东大
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 第八十二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
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与该关联事项有关联关系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出席股东会,
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
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必须回避,而且不得以
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股东会对关联交
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
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第八十条
规定的相关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
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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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五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
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第八十三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
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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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六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
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
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
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四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
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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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七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提名的
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
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出选任董事的建议名单 | 第八十五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
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出选任董事的建议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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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然后由董事会向股东
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由
监事会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的建
议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然后由监事
会向股东大会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
或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持有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
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
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
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
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
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
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
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
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 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然后由董事会向股东
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会选举。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持有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
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
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
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
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
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
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
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
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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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八条涉及下列情形的,股东大会在董
事、监事的选举中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公司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的;
(二)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
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
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第八十六条涉及下列情形的,股东会在董事
的选举中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公司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的;
(二)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
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
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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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九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
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
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
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
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八十七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
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
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
搁置或不予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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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
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
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八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
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
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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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一条同一表决权在一次股东大会上
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
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
票结果为准。 | 第八十九条同一表决权在一次股东会上只
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
果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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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二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
决。 | 第九十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 | |
|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
会议记录。
…… |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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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
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
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
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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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五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
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
进行申报的除外。
…… | 第九十三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
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
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
行申报的除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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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七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
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
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第九十五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
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
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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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八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
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第九十六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
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
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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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九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
大会作出通过选举决议的次日起计算。 | 第九十七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自股东会作出通过选
举决议生效之时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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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
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九十八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
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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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 事 |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
| 第一百零一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
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
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
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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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
事在任期届满以前,可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
务。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
分之一。 | 第一百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
期届满以前,可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
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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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
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
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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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
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
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
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
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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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 |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
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
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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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
撤换。 |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
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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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应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
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
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除前款所列情
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
效。 |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
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
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
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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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在3个月内仍然有效。 |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在3个月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
而免除或者终止。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
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
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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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
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设独立董事,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
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
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
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
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所属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其
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
董事。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中涉及董事的 | 第一百零八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
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
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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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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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一条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
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所述的独立
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
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
等工作经验;
…… | 第一百零九条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
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章程所述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
关法律政法规、规章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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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二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
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第一百一十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
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
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
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
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第一百一十三条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
更换: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
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
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
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
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
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
人。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
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
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
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
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
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本公 | 第一百一十一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
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
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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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
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
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
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
面意见。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四)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
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
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
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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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四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三年,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
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
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
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
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
以披露。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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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五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
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
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
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
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
或其专门委员会中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
程规定最低人数的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
计专业人士,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
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
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
补选。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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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六条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
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
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
和资料。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
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
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
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
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
席股东大会次数;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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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
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
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
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
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
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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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
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
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
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一)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
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
司应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
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
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
提供材料,组织或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
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
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
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要
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
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
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
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
绝、阻碍或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
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
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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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
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
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
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
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
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应当畅通独立董
事沟通渠道。
(四)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
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
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
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
报中进行披露。除该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
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
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六)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
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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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八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权:
……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
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
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
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
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
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
改等落实情况。 | 第一百一十二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权:
……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
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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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
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
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
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
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
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 第一百一十三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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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
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报告。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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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新增)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建立全部由
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
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
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一十三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
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
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
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
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
和支持。 |
| -- | (新增)第三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 | (新增)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董事会设置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
的职权。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
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
人。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
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
| |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
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
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
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
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 | (新增)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设置
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依照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
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 | (新增)第一百一十七条提名委员会负责
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
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
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
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
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
| |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第三节 董事会 | 第四节董事会 |
| | |
| 第一百二十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
责。 |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
责。 |
| | |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三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
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三名,职工董事一名;董事会设
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选举产生。 |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
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
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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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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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
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 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
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
| | |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
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
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
| | |
|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
董事会拥有单笔交易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二十(含百分之二十)的
公司资产处置权及对外投资权;对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重大投资项
目应当按前款规定组织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
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拥有单笔交易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二十(含百分之二十)的
公司资产处置权及对外投资权;对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重大投资项
目应当按前款规定组织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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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六条对于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
六条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
事项标准的公司其他对外担保事项,须由董
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有关公司对外担
保的议案时,应当经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 第一百二十四条对于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
五条规定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
项标准的公司其他对外担保事项,须由董事
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有关公司对外担保
的议案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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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
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
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
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
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
会和股东会报告;
(七)行使每一会计年度累计不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含百分之十)的
公司资产处置权及对外投资权,以及董事会
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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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履行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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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
|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
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
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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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的
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八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
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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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四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
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
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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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五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
面表决方式或者举手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经会议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
意,可以用传真、书面议案表决、电话或视
频会议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
事签字。 | 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
面表决方式或者举手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经会议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
意,可以用传真、书面议案表决、电话或视
频会议、电子通讯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
限为十五年。 |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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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节总经理 |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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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
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
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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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条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三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第一百零四条(四)至(六)关于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八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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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二条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
理连聘可以连任。 | 第一百四十条总裁每届任期三年,总裁连聘
可以连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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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三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下列职权: | 第一百四十一条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列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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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
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
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
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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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四条总经理应制定总经理工作
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第一百四十二条总裁应制定总裁工作细则
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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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五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以下
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
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
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
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四十三条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以下内
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
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
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
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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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六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四十四条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
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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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副总经理由董事会依
照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副
总经理根据各自职责及分工,协助公司总经
理做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 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副总裁由董事会依照
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副总裁
根据各自职责及分工,协助公司总裁做好日
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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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股
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
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
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四十六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股
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
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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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董事会秘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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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
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
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
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
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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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
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
政处罚;
(五)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公司现任监事;
(七)法律法规、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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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上海证券交
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
和联络,保证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
取得工作联系;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
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
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
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
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
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
公司已披露的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
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文件和资料;
(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
字;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
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披露
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
补救措施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控
股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
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
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
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
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中关于其法律
责任的内容;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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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时,应当
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
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
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
记载于会议记录,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十)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
的其他职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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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
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
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
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
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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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
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董
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
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
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
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
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
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
得无故将其解聘。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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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一百四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七章监事会
…… | 删除整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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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 | |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 第一百五十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
| 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
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 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
告。 |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
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
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 |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
公积金。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
积金。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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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
十五。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
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
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百分之二十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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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
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
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
投资者的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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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
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
提出利润分配议案,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
方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
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
基础上,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利润分配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
程序要求等事宜,形成利润分配预案;在经
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能提
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并交付股东大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
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
提出利润分配议案,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
方案论证过程中,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
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认真研究和论证
公司利润分配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
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形成利
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可以征集社会公众股
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涉及利润分配相关议案,公司独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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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进行表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发表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社会公众股东的意见,提
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涉及
利润分配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
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
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
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
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社
会公众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社会
公众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社会公众
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的,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
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如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
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
需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且最终须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 董事可在股东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
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
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
同意。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
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社会
公众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社会公
众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社会公众股
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的,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
途。
公司如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
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
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且最终须经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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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事项。
……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
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
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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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
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
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
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
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
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
对外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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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
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
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
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机构
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
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
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
接报告。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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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
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
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
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
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
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
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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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
由股东大会决定。 | 第一百六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
由股东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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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
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
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
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
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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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 第八章通知和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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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
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
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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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的方式及传真、
电报、电传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方式及传真、
电子通讯等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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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的方式及传真、
电报、电传方式进行。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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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
算 | 第九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
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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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
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
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
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
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
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
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
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上海证券报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 |
| | |
|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
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
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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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
公告。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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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上海证
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
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低限额。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将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上海
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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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新增)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依照本章程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
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
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
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
程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
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
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
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
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
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
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第二百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
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
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
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
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依据前款规定提议解散公司的股东,应先向
公司股东大会提出关于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的议案并向股东大会提交关于“公司经营
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
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书面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提议股东在经股
东大会就该议案审议并做出决议后向人民法
院请求解散公司。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
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
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
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
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予以公示。
依据前款规定提议解散公司的股东,应先向
公司股东会提出关于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的议案并向股东会提交关于“公司经营管理
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
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书面
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提议股东在经股东会
就该议案审议并做出决议后向人民法院请求
解散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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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
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
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
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
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
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
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
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第
(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
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
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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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零二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
职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 第一百八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
列职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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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零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上海证 | 第一百八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上海 |
| 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
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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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零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
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 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
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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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零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
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
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
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
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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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零六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
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
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
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
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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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零七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
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
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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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 第十章修改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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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
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
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一百八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
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
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
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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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一十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
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
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
登记。 | 第一百八十九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
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
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
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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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一十一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
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
公司章程。 | 第一百九十条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
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公司
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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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附则 | 第十一章 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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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一十三条释义 | 第一百九十二条释义 |
|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占公司
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
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
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
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
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
有关联关系。 |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
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或者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其持有
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
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
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
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
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
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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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一十五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
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时,以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
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一百九十四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
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时,以在公司登记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核准登
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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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一十八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
则。 | 第一百九十七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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