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焦化(600740):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27日 19:30:43 中财网
原标题:山西焦化: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10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强化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
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
《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独立董
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在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
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至五条的规定补选委员,补足委员人数。

因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或者欠缺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时,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工作组成员由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审计工作组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与相关材料、报告的编制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
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
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如下: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
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七)《公司法》等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
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
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
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十四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
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
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
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
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
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四)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五)内部审计机构按相关要求对本工作细则第十五条所列事项
出具的检查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
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聘请或更换,并提
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经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
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
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对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进
行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
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一人主持。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在保证审计委
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的前提下,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因紧急情况需召开临时会议时,会议召开的通知可不受前款的限制。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会议做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
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审计工作组成员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
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专人保存。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未经公司董事会授权,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八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以后颁布实行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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