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7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关于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现任监事职务相应解除,《北京
本次取消监事会事项不会对公司治理、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前,监事会及监事仍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北京
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876号)核准,公司于2018年11月7日公开发行了7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7亿元,期限6年(2018年11月7日至2024年11月6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8]151号文同意,公司7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18年11月30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
本次修订将原《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大会”表述统一调整为“股东会”,删除了部分条款中的“监事会”、“监事”等相关表述,将部分条款中的“监事会”修改为“审计委员会”,以及对其他无实质影响的个别表述进行了调整。如仅涉及将原《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中“股东大会”修订为“股东会”,以及条款编号等其他非实质性修订,本对照表不再逐条列示。具体修订情况详见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本次修订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修改《公司章程》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等相关事宜。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登记结果为准。
本次修订的共计10项制度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制度全文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文件。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
修订)》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
本章程。(修订) |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由北京长久物流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原有各投资者为公司的发起人。股
份公司于2011年8月2日在北京市工商管理局注
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注册号为:110113006133521。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
公司系由北京长久物流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原有各投资者为公司的发起人,公司于
2011年8月2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13754691792L。(修订) |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346.80万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3,507,251元。(修订) |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
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
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新增) |
|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
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
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新
增) |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修订) |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修订) |
|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充分发挥股份公司在汽车物流行 |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汽车产业为核心,聚焦汽车产业 |
| 业的综合优势,以满足用户需求为己任,持续拓展
汽车物流服务内涵。并以汽车物流为出发点,探索
为新能源汽车上下游产业链客户提供物流、仓储、
体验、交付、充换电、动力电池回收及逆向物流等
综合性服务。引领行业发展方向,优化资本结构和
产业结构,不断增强企业生产经营能力、资本运营
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不断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使
股东获得持续稳定增长的投资回报。 | 链上下游客户,提供涵盖整车运输及配套的端到端全
链条综合物流服务,致力于成为全球领先的汽车产业
综合物流服务商,实现为客户创价值,为员工谋福利,
为社会作贡献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修订) |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60,346.80万股,每股面值1元,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60,346.80万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为603,507,251股,公司的股本结
构为:普通股603,507,251股。(修订)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
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
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修订) |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
……(修订) |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修订) |
| 第二十九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
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 第三十条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
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修订) |
| 司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
让的其他规定。 | |
|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
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
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修订) |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
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
议、财务会计报告;
……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连续180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查
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修订) |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
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
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向
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并提供证明其持有公
司股份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
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
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
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
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修订) |
| 第三十五条
……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
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
……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
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
| |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
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
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
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
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
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修订) |
|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
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
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新增) |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
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
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
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
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
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
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
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
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 |
| |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设审计委员会
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修订) |
|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 | (删除) |
|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
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
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
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
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
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
务,维护公司利益。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
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
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
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
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
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
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
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
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
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
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
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
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
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修订、新增) |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
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
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证券交易所
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修
订)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
以上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董事
会先行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除本章
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其他对外
担保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违反董事会、股东会对外
担保审批权限或者审议程序的,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
的法律责任。(修订) |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
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 …… | ……(修订) |
|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
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地点举行。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时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
东参加。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身份确认方式依据本章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会通
知中指定的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还
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并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确定股东身份。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
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
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修订) |
|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 |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修订) |
|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
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
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
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
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修订) |
| 第四十九条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
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 | 第五十四条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 |
|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 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修订) |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
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
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修订) |
|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
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 | 第五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
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修订) |
|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
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
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修订) |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
…… |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
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修订) |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理由。
…… |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
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
(修订) |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
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
| (四)是否受过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
以单项提案提出。(修订) |
|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
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 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
书。
……(修订) |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
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
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
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修订) |
| 第六十三条
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代理人应当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
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 第六十四条
……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
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
东大会。 | 第六十八条
……
(修订) |
|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
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
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
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修订) |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
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修订) |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
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
|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
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
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
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
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修订) |
|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
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修订) |
|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
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修订) |
|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
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
记载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修订) |
|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
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为10年。 |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
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
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为10年。(修订) |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七)审议公司发生的如下交易(不包括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受赠现金资产除
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修订) |
|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计算。
…… | |
|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
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
(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先行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视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不同,分别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
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或者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关联股东应当主动向股东大会说明情况,并明确表
示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股东不主动申请回避时,
其他知情股东有权要求其回避。股东没有主动说明
关联关系和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
并回避。
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名单及其代表的股份
数,说明是否参与投票表决,并宣布出席大会的非
关联方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关联股东坚持要求参与投票表决的,由出席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所有其他股东适用特别决议程序投
票表决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和应否回避,表决前,其
他股东有权要求该股东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如有
上述情形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中
详细记录上述情形。
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由两名非关联
股东代表参加计票、监票。 | 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
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
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
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
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
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
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
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
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普通决议应由
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特别决议应由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
系披露或者回避,有关该关联事项的决议无效;
(六)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
的股东应该回避;会议需要关联股东到会进行说明
的,关联股东有责任和义务到会做出如实说明。(修
订) |
|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
表决情况。 | |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表决。
(一)董事、监事候选人提案的方式和程序。
1、董事候选人提案的方式和程序为:
(1)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公司
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
董事候选人。
(2)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名董事候选人应以董事
会决议作出;提名股东可直接向董事会提交董事候
选人的名单及其简历。
2、监事候选人提案方式和程序为:
(1)公司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公司
监事候选人。
(2)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
举产生。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名监事候选人应以监事会决
议作出,并向股东大会提交监事候选人的名单及其
简历;提名股东可直接向股东大会提交监事候选人
的名单及其简历。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提名人数达到公司拟当选的董
事或监事人数以上的人数时,方可进行表决。
(二)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如
拟选董事、监事的人数多于1人,应当实行累积投
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
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
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
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应当执行以下原则:
1、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大会拟选
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
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
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2、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
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
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
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 | 第八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董事候选人(除职工代表
董事外),提名人应事先征求被提名人同意后,提交
董事候选人的提案,经现任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提请
股东会表决。
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
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
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
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
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
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
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
开声明。
(二)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
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
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三)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股东会在
董事的选举中应当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度。涉及下列
情形的,股东会在董事的选举中应当采用累积投票
制:
(一)公司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的;
(二)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
比例在30%以上。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
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并根据应选董事人数,
按照获得的选举票数由多到少的顺序确定当选董事。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持有一股即拥
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
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
以投给数名候选人。(修订) |
| 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
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
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3、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
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
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不足股东大
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
数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
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如2位以上董事或
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
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
或者监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 |
| 第八十七条
……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
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 第九十一条
……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
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修订) |
|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
事、监事就任时间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即可就
任。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就任时间为职工代表大
会通过决议之日。 | 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
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
满为止。(修订) |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
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解除其职务。 |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司的董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
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
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 |
| | 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修订) |
| 第九十六条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
东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会设1名职工代表董事,
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方式民主产生,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
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6年。在
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6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
日起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修订) |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
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
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
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
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
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
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
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
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
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
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
规定。(修订) |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有下列勤勉义务:
……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
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
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
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 |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修订) |
|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
会时生效。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
人数低于有关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
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
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除因本章程第九十九
条规定外,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独立董事辞职将
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
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
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
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
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修订) |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
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
期结束后1年内并不当然解除,对公司商业秘密的
保密义务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
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
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2年内并不当然解除,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仍
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在任职期间
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
止。(修订) |
| |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
求公司予以赔偿。(新增) |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
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修订) |
|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删除) |
|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 (删除) |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会成
员中独立董事至少应占三分之一。 |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其中职工代表董事1人、独立董事3
人,独立董事中至少有1名会计专业人士。(修订) |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作出决议;
(十七)决定控股子公司的经营方针及合营公司派
出董事在该公司董事会的表决意向。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
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
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
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
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
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
的运作。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
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
事会负责制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规范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运作。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修订)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对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不包括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委托理财、
资产抵押等交易的审批权限如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本条所指“交易”事项,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
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交易: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
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
| 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其中本章程第四十二条所述的
对外担保,还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述标准的,
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
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0.5%以
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对
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
会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董事会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
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本条所称“日常交易”,是指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以下类型的交易: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三)交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
露,未达到下列所规定标准的,总经理有权做出审批
决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2、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
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
| | 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3、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交易的,可以免于按照本
条第(三)款“交易应符合下列规定”中第2项的规
定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1)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
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
(2)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三)款“交易
应符合下列规定”中第2项第(4)目或者第(6)目
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
于0.05元的。
4、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
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
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
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条第(三)款“交易应符合下
列规定”中第1项、第2项的规定。已经按照本条第
(三)款“交易应符合下列规定”中第1项、第2
项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围。
除前项规定外,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
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
者成交金额在连续12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参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经董事
会审议批准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5、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含有息或者无 |
| | 息借款、委托贷款等),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
事审议通过。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
债率超过70%;
(3)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4)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
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
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公司向前述规定的关联参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
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
董事的2/3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6、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2/3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
关联董事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
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发生的担保事项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七条提交股
东会审议标准的,适用本章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7、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未达到下
列所规定标准的,总经理有权做出审批决定: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
(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如果交
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
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8、公司签署的日常交易合同,达到以下任一标准的,
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未达到下列所规 |
| | 定标准的,总经理有权做出审批决定:
(1)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或者接受劳务
等事项,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2)涉及出售产品、商品等或者提供劳务等或者工
程承包等事项,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3)公司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前述事项的审
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执行。(修订)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修订)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修订)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
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
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修订)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
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
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
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
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修订)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两日以
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
对于紧急、突发事项,可以随时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
过电话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
会议上做出说明并需要全体董事对会议的召开时
间进行书面确认同意。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当于会议召开
3日前以专人送出、传真、邮件、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向全体董事发出。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
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
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修订) |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
其书面提议;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修订) |
| (五)董事表决所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
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说明。 | |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
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
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
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
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
议。(修订) |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现场会议用记名投票表
决,与会董事应在董事会会议决议上签字。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可以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
董事签字,以专人送达、邮件或者传真方式送达公
司。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电子通
讯方式或者会议主持人建议的其他方式。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
用传真、邮件、电话、视频等各种通讯方式进行并作
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修订) |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
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新增) |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
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
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
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
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
| | 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
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
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
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
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
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
披露。(新增) |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
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
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新增) |
| |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
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
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
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职责。(新增) |
| | 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
| |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
由。(新增) |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
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新增) |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
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
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
一百三十二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
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
1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
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1
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
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
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新增) |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
监事会的职权。(新增) |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均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新增) |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
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新增) |
|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
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
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
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新增) |
| |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
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均为3人,独立董事占多数并
担任召集人。战略委员会成员为5人,其中应至少包
括1名独立董事,由董事长担任召集人。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
会的运作。(新增) |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 |
| | 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新增) |
| | 第一百四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
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
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新增) |
| | 第一百四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应当至少包括1
名独立董事。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公司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重大融资事项;
(二)公司合并、分立、清算,以及其他影响公司发
展的重大事项;
(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战略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战略委员会的意见及未
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新增) |
|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董事会秘
书一名,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修订)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
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修订)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与聘任当届董事会任期相同,总经
理连聘可以连任。 | 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修订)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 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
|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 |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修订)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五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
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修订) |
|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九条 | (删除) |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
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
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修订) |
| 第一百五十三条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
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 | 第一百五十五条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
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修订) |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
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
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
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
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修订) |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
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
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
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
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修订) |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
的可持续发展,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公司利
润分配政策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
股东权益为宗旨,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
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一)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履行的程序:公司 |
| (一)公司视具体情况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
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
配股利;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
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利润分配,公
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等情况进行中期
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的条件
(1)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发放股票股利条件:在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
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后,如以股票股利方
式分配利润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
根据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的实际情况,采用股票
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四)利润分配的比例
1、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
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
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
回购股份的,视同公司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
相关比例计算。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
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
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
程的规定、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等情况提出、拟订。
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等要求 | 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制定利润分配方
案,该方案经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方可通
过。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
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
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
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
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审
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
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
情况。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
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
者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督促
其及时改正。
(二)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履行的程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
股东会进行审议。发布股东会的通知时,须同时公告
独立董事的意见(如有)。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
话、传真、邮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
参会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及变更:公司根据外部经
营环境和自身经营状况可以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
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应当以保护股东利益和公司整体利益为出发
点,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
表决同意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股东会审议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相关事项的,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董事会在向股东会提交利润
分配政策调整方案时,应详细论证和分析调整的原因
及必要性。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时,应
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等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与
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提供便利。
(四)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公司可以采取现
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优
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可根据盈利状
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在满足公司正
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
者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等,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 |
| 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
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
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
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的意见和诉求;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
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应对董
事会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
行监督;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经全体董事
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
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通过。
(六)如公司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不提出现金分红
方案,公司董事会应就具体原因、留存未分配利润
的确切用途以及收益情况进行专项说明,独立董事
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当审核并对此发
表意见,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七)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
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
金。
(八)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
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
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
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
的有关规定;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
红政策)应当由董事会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并形成书
面论证报告,监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的议案经董事审
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通过。股东大会审
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有关事
项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九)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
策的制度及执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
否明确和清晰,相关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公
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
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中小
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
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
序是否合规和透明进行详细的说明。 | 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
利润的30%。
(五)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等因素,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区分下列情况,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预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
以按照本款第3项规定处理。
(六)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在满足前项现金分
红的基础上,如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
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提出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
利润分配。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
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
金。
(八)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实际情况,结合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及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
的意见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修订
一次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并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具
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目前盈利规模、现金流量
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确定该时段的
股东回报规划。当确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公司自身经
营情况需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
出发点,充分听取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东)、独
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的意见,且不得与本章程规定的
利润分配政策相抵触。股东回报规划或者股东回报规
划的调整应提交股东会审议。(修订) |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
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
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
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
露。(修订) |
|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
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新增) |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
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
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
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修订) |
|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
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
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新增) |
|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
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
必要的支持和协作。(新增) |
|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新增) |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
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
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修订) |
|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新
增) |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
邮件、传真或专人送出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
人送出、传真、邮件、电话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修
订) |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邮件、传真或专人
送出方式进行。 | (删除) |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等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四家报纸中至少一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 |
| 条件的至少一家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
披露信息的媒体。 | 所官网(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
要披露信息的媒体。(修订) |
|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
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
事会决议。(新增) |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
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
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
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修订) |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
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
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修订) |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指定媒体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
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修订) |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指定媒体上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报纸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
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
除外。(修订) |
|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
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
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
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报纸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
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
得分配利润。(新增) |
| | 第一百八十五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
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
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
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 |
|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
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
优先认购权的除外。(新增) |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
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
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
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
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日内将解
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修改) |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
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
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
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修订) |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
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
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
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
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
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修订) |
|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60日内在本章程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
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 ……(修订) |
|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
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
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
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
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修订) |
|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修订) |
| 第一百九十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
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
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
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
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
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零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
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
具有关联关系。(修订) |
|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
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 第二百零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过”、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修订) |
|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