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东方(600327):大东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对投资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过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八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独立董事对公司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应当记载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临时报告的披露标准及相关要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传递和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晓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应当在知晓该事件的当天告知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管理职能部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重大信息的报告事宜。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应当在重大事项发生的当天向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管理职能部门报告,同时告知本部门(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管理职能部门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五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参股公司应当指定信息披露联络人,组织、收集所属单位的基础信息,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管理职能部门其是否存在与公司相关的须予披露的事项,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管理职能部门接到信息披露报告人的报告之后,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判断是否需要审议、公告相关信息,如需要审议、公告相关信息,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程序如下: 公司在会计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期结束后,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相关最新规定编制并完成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在董事会召开前5-10天送达公司董事审阅。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和批准定期报告。 将经董事会批准的定期报告提交证券交易所经核准后对外发布。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如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有关部门信息披露负责人在了解或知悉本制度所述须以临时报告披露的事项后第一时间知会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在接到证券监管机构的质询或查询后而该等质询或查询所涉及的事项构成须披露事项,董事会秘书立即就该等事项与所涉及的公司有关部门联系。 董事会秘书就拟披露事项,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须经董事会或/及股东会审批的拟披露事项议案,或提供有关编制临时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要求,并具体协调公司相关各方按时编写临时报告初稿。 将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临时报告提交证券交易所,经核准后对外发布。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等公司信息披露的执行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时,若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的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了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资料,上述任何人均必须拒绝回答;证券分析师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资料,也必须拒绝回答。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应评论证券分析师的分析报告或预测,对于证券分析师定期或不定期送达公司的分析报告并要求给予意见,公司必须拒绝。 第三十条 公司对各类媒体提供信息资料的内容不得超出公司已公开披露信息的范围,记者要求公司对涉及股价敏感资料的市场有关传闻予以确认或追问关于未公布的股价敏感资料,公司应不予评价回应,并在资料公开披露前保持态度一致。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公司证券事务管理职能部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 公司设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职责。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职能部门为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公司证券事务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保存。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四)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管理职能部门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与合规风控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报告给董事会秘书。公司各部门应做好对信息披露的配合工作,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是否应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三十五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第六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三十六条 董事承担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以下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承担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以下责任: (一)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必须保证这些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具体包括:(一)负责公司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 (四)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促使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五)协助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中关于其法律责任的内容; (六)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七)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应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在董事会秘书因故无法履行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担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以下责任:(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三)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四)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而知悉本制度所规定信息的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谋取私利。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四十三条 信息知情人员违反有关保密规定、利用内幕信息谋取私利,或因其泄露信息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或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而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四十五条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在定期报告编制过程中,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工作人员应当按其职责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除直接责任人外,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追究责任时由公司证券事务管理职能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内审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认真调查核实,并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被调查人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有关部门、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调查工作,不得阻挠、推诿或干预调查工作。 第四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及信息披露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专门检查,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更正、补救。同时,公司应依照本制度及其他规定,在考虑过错程度、情节轻重、实际后果等因素的基础上,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经济或法律责任。不能查明造成错误原因、分清过错责任的,则由所有审核人承担连带责任。 (一)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造成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相关要求,造成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造成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定期报告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定期报告中的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第四十七条 公司追究责任的形式有: (一)行政责任:包括责令改正并检讨、通报批评、停职撤职、调离岗位;(二)经济责任:罚款; (三)法律责任: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损失。 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还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在定期报告编制过程中,为公司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因违法违规、重大过错或重大疏忽,导致公司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出现重大过错的,公司有权利根据法律法规或双方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或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重或者加重处罚:(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公司董事会按规定程序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情形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继续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并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五十条 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五十一条 发生重大差错后,公司应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同时还需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之信息披露有关事宜,按照证券监管机构适用的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本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亦同,《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敏感信息排查、收集、保密及披露制度》同步废止。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经2025年10月27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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