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号 | 修订前的内容 | 修订后的内容 |
| 1 |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为三名。董事会设董事
长一名,副董事长二名,董事会秘书
一名。董事会秘书处为董事会日常办
事机构。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
生,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
事会决议通过。 |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为三名,职工代表
董事一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可
以设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一名。董
事会办公室(战略研究部)为董事会
日常办事机构。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由
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秘
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决议通
过。 |
| 2 | 第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
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
| |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
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执
行总裁、副总裁、总会计师(财务负
责人)、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和总裁
助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
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决定公司因《公司章程》第
二十三条第(三)、(五)、(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分公司的设立或者撤销方案、子
公司的清算;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
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执
行总裁、副总裁(含常务副总裁)、
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
总经济师和总裁助理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
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决定公司因《公司章程》第
二十七条第(三)、(五)、(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者《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 3 | 第五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财务资助、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做好重大决策合法合规性审查工作;
建立董事会跟踪落实、重大项目后评
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等机制。
董事会的权限如下:
(一)对外投资
单项投资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净资产的20%。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分次对同一项
目的对外投资,以其在此期间的累计
额不超过上述规定为限。公司对外投 | 第五条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董事
会应当建立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财务资助、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做好重
大决策合法合规性审查工作;建立董
事会跟踪落实、重大项目后评估、违
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等机制。
董事会的权限如下:
(一)对外投资
单项投资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净资产的20%。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分次对同一
项目的对外投资,以其在此期间的累 |
| | 资分为以下几项:1、股权投资(包括
设立新企业、股权收购、增资扩股);
2、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申购、
证券回购、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二级市
场投资、债券投资等);3、委托理财。
其中,股权投资单项投资不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
上述对外投资如果同时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处置对外投资项目的权限与批准权限
相同。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收购出售资产
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
资产的20%。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同一资产或
相关资产分次进行的收购或出售,以
其在此期间的累计额不超过上述规定
为限。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收购、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须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收购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为 | 计额不超过上述规定为限。公司对外
投资分为以下几项:1、股权投资(包
括设立新企业、股权收购、增资扩
股);2、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
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其衍生产品
二级市场投资、债券投资等);3、
委托理财。
其中,股权投资单项投资不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
(二)收购出售资产
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净资产的20%,其中单项收购出售股
权资产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净资产的10%。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同一资产
或相关资产分次进行的收购或出售,
以其在此期间的累计额不超过上述
规定为限。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收购、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须提请股东会审议。
公司收购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为
扩大经营规模以及调整、优化提升现
有业务流程和经营水平而实施的投
资、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
固定资产,新产品开发、购买专利技
术等无形资产。
(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
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受赠资产、债权
或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
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
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
交易。
单笔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净资产的20%。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同一交易
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的交易,以其在
此期间的累计额不超过上述规定为
限。
(四)贷款审批
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净资产的10%。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比上年度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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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扩大经营规模以及调整、优化提升现
有业务流程和经营水平而实施的,对
已有生产设施的技术改造和更新、新
建或购置厂房、购置新设备、新产品
开发、购买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等。
(三)贷款审批
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
资产的10%。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比上年度末增
加的借款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净资产的30%。
(四)财务资助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
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3、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
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
4、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
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
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的,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无偿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
(五)资产抵押
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
资产的40%。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分次进行的资
产抵押,以其在此期间的累计额不超
过上述规定为限。
(六)对外担保事项
在符合下列条件下,单笔担保额不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 增加的借款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净资产的30%。
(五)财务资助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
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3、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
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
4、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
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
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的,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无偿对外提
供财务资助。
(六)资产抵押
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总资产的40%。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分次进行的
资产抵押,以其在此期间的累计额不
超过上述规定为限。
(七)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以外的
担保事项。
(八)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
过30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
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 |
| | 1、对外担保的对象不是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方;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未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3、公司对外担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
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4、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未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七)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在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5%以下。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分
次进行的同类关联交易,以其在此期
间的累计额不超过上述规定为限。
(八)对外捐赠
单次对外捐赠50万元以下。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分次对同一主
体的对外捐赠,以其在此期间的累计
额不超过上述规定为限。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分次对外捐
赠,以其在此期间的累计额不超过
150万元为限。 | 过0.5%的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
人进行的交易、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
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以其在此期
间的累计计算原则适用前款规定。
(九)对外捐赠
单次对外捐赠50万元以下。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分次对同一
主体的对外捐赠,以其在此期间的累
计额不超过上述规定为限。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分次对外捐
赠,以其在此期间的累计额不超过
150万元为限。
董事会行使上述权限内的有关职权,
如超过上述权限,董事会应作出决议
并报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
施。 |
| 4 | 第七条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正常情
况下由董事长决定召开会议的时间、
地点、内容、出席对象等。会议通知
由董事长签发,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通
知各有关人员并作好会议准备。 | 第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由董
事长决定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内
容、出席对象等。会议通知由董事长
签发,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通知各有关
人员并作好会议准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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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第八条会议通知必须以专人送达、邮
寄或传真、电子邮件为准。定期会议
应提前10日通知到人,临时会议应提
前3日通知到人。会议因故延期或取
消,应比原定日期提前1日通知到人。 | 第八条 会议通知必须以专人送达、
邮寄、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
具或者其他电子通信方式发出。定期
会议应提前10日通知全体董事,临
时会议应提前3日通知全体董事。会
议因故延期或取消,应比原定日期提
前1日通知全体董事。 |
| 6 | 第九条在下列情况下,董事长应在二
十个工作日内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
议时;
(二)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 第九条 在下列情况下,董事长应在
10日内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提议时;
(二)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 |
| | (四)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监事会提议时;
(六)总裁提议时。 | 时;
(四)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
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六)总裁提议时。 |
| 7 | 第十条各应参加会议的人员接到会
议通知后,应在开会日期的前二天告
知董事会秘书是否参加会议。
任何董事可放弃要求获得董事会会议
通知的权利。
董事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
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
会议通知。 | 第十条 各应参加会议的人员接到
会议通知后,应在开会日期的两日前
告知董事会秘书是否参加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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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第十三条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
总裁等需要提交董事会研究、讨论、
决议的议案应预先提交董事会秘书,
由董事会秘书汇集分类整理后交董事
长审阅,由董事长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原则上提交的议案都应列入议程,对
未列入议程的议案,董事长应以书面
方式向提案人说明理由,不得压而不
议又不作出反应,否则提案人有权向
有关监管部门反映情况。
议案内容要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
董事和需要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士(涉
及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材料内容除
外)。 |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董事、审计
委员会、总裁等需要提交董事会研
究、讨论、决议的议案应预先提交董
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汇集分类整
理后交董事长审阅,由董事长决定是
否列入议程。对未列入议程的议案,
董事长应以书面方式向提案人说明
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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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第十五条董事会的议事内容主要包
括以下几项:
(一)研究召开股东大会,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的有关内容;
(二)研究执行股东大会决议的具体
实施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和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它证券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 | / |
| |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变更
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分支
机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
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执
行总裁、副总裁、总会计师(财务负
责人)、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和总裁
助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修改公司章程的草案;
(十三)听取总裁工作报告并检查总
裁的工作;
(十四)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所做的工
作报告;
(十七)拟订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方
案;
(十八)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
以及股东大会授权的其它内容。 | |
| 10 | 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
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定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涉
及到修改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利润
分配、弥补亏损、重大投资项目、收
购兼并等重大问题必须由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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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第十七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责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责时,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责。 |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责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责时,由
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
行职责。 |
| 12 | 第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充分发扬议
事民主,尊重每个董事的意见,并且 |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充分发扬
议事民主,尊重每个董事的意见,并 |
| | 在作出决定时允许董事保留个人的不
同意见。保留不同意见或持反对意见
的董事应服从和执行董事会作出的决
定,不得在执行决定时进行抵触或按
个人意愿行事,否则董事会可提议股
东大会罢免其董事职务。 | 且在作出决定时允许董事保留个人
的不同意见。保留不同意见或持反对
意见的董事应服从和执行董事会作
出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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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第二十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
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
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所称的关联董事依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之相关规定界
定。 | 第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
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
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
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
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所称的关联董事依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之相关规定界
定。 |
| 14 |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审议以下事
项时,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六)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
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
保留审计意见;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九)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
益的影响;
(十)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
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
者合法权益;
(十一)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
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
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
助、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项、股票及 | / |
| | 衍生品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
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回购股份方案、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
抵债方案;
(十三)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本
所交易;
(十四)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五)有关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
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15 | 第二十二条除公司法规定应列席董
事会会议的监事、总裁外的其它列席
人员只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
在其它时间应当回避。
所有列席人员都有发言权,但无表决
权。董事会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充
分听取列席人员的意见。 | 第二十条 除《公司章程》规定应列
席董事会会议的总裁外的其它列席
人员只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
在其它时间应当回避。
所有列席人员都有发言权,但无表决
权。董事会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充
分听取列席人员的意见。 |
| | | |
| 16 |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举手表决方式,但如有两名以上独立
董事要求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的,则
应当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可以采用
现场、电子通信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电话、视频、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
件等,下同)以及现场结合电子通信
方式召开。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
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在保障董事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传
签、电子通信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 17 |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
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
书面表决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
由参会董事签字。经取得公司章程规
定的通过决议所需人数的董事签署
后,则该决议于最后签字董事签署之
日起生效。书面决议可以专人送达、
邮寄或者传真方式进行。 |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
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 18 | / |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
邀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业务部
门负责人和专家等有关人员列席,对
涉及的议案进行解释、提供咨询或者
发表意见、接受质询。
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合规
问题的,公司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应 |
| | | 当列席并提出法律合规意见。 |
| 19 | 第二十五条董事对所议事项的意见
和说明应当准确记载在会议记录上。
由于董事会决定错误致使公司遭受损
失的,在记录上明确表示同意和弃权
的董事要承担连带责任,在记录上明
确表示反对意见的董事免除连带责
任。 | 第二十四条 董事对所议事项的意
见和说明应当准确记载在会议记录
上。由于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
议,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
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
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
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但
不出席会议,又不委托其他董事代表
的董事应视作未表示异议,不免除责
任。 |
| 20 |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在会后
向有关监管部门上报会议纪要、决议
等有关材料,办理在公众媒体上的信
息披露事务。 |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作出的决
议,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21 |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印章由董事会秘
书保管;凡需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文件
应先由董事长签名;如董事长拒绝在
所通过的议案上签名,经过半数董事
在议案上签名同意后,董事会秘书方
能加盖董事会印章。 |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印章由董事会
秘书保管或由董事会秘书安排的专
人负责保管;凡需加盖董事会印章的
文件应先由董事长审核后使用。 |
| 22 | 第三十九条本规则的内容如与法律、
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该内容无效,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本
规则进行修订。 |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
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
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
| 23 | 第四十条本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
日起生效。 |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施行。 |
包括对《董事会议事规则》条款序号、标点的调整以及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将“或”调整为“或者”等不影响条款含义的字词修订。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不进行逐条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