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2025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1 | 全文:股东大会 | 全文:股东会 |
| 2 | 全文:相关条款所涉公司的“监事会”修改为“审计委员会”或删除“监事会”。 | |
| 3 | 全文:删除相关条款所涉上市公司的“监事”。 | |
| 4 | 第8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8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
| 5 | 新增 | 第9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 |
| | | 表人追偿。 |
| 6 | 第13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监、总工程师。 | 第14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总监、总工程师。 |
| 7 | 第22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5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
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23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
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
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
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
| 8 | 第23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24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
| | |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 9 | 第25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 第26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
| 10 | 第28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
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
让系统继续交易。 | 第29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
| 11 | 第30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 | 第31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
| |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
对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
| 12 | 第33条 股东名册须记载股东的姓名
或名称及住所、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各股东
所持股票编号及各股东取得股份日期等事
项。 | 删除该条款 |
| 13 | 第35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 | 第35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
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
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 |
| 14 | 第36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要求予以提供。 | 第36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
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
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合理要
求依法予以提供。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
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
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
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 |
| | | 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
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
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股东从公司获得的相关信息或者
索取的资料在公司尚未对外披露时,
股东应负有保密的义务,股东违反保
密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 15 | 第37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37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
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
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
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
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 |
| | | 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
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
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
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16 | 新增 | 第3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
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
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 |
| 17 | 第38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
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 第39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
| |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
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
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
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
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
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18 | 第40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 第41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款; |
| |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42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19 | 第42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
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
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第44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
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第45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
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
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
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 |
| | | 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
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
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
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
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
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
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
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
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
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
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
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20 | 新增 | 第46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
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
营稳定。 |
| 21 | 新增 | 第47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
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
作出的承诺。 |
| 22 | 第43条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和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
(十七)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25条第
(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 第48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
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
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
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49条规
定的交易事项; |
| |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
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
| 23 | 第44条公司发生的交易(对外投资、
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关联交易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
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为
准,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计计算。经累计计算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
关交易事项以及符合规则要求的该交易标
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并经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 第49条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提
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
会审议: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元;……
公司发生第50条规定的购买或者
出售资产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
额中的较高者为准,按交易事项的类型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
算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交易
事项以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要求的该交易标的审计报告
或者评估报告,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由 |
| | 分之二以上通过。…… |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
| 24 | 第46条公司发生对外投资事项(含委
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投资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上的,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未达上述标准的对
外投资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 删除 |
| 25 | 新增 | 第53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
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
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
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
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
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
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
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
| 26 | 第50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
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
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 第55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
法人(或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
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 |
| |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
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
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
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
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
斜的自然人。 | 人(或其他组织);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
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
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
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
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
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
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
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
二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
人。 |
| 27 | 第53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山东矿机集团三楼会议室或董事会在会议
通知中列明的其他明确地点。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 | 第58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为:山东矿机集团三楼会议室或董事会
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其他明确地点。股
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
| | 东参加。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
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
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
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
召开。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
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
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
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
说明原因。 |
| 28 | 第57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61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 29 | 第64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 | 第68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
| |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63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
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
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
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
| 30 | 第65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
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 | 第69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
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前述通知期限不
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 31 | 第71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
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 | 第75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
席会议的,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32 | 第72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76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
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
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
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
| 33 | 第77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80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34 | 第78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
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 第81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
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
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
| |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
| 35 | 第84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 第87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
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 36 | 第86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依法合规,不得剥夺
或者限制股东的法定权利。 | 第89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37 | 第88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八)重大资产重组; | 第91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
| |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
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深交所
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
转让;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 解散和清算;
(三)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
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等);
(四)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或者或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
| 38 | 第95条选举董事、监事时,经股东大
会普通决议决定后,选举应当采用累积投票
制,该制度的实施细则为:
……… | 第97条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根据
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 |
| 39 | 第108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
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 第110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
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
逾二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
| | 清偿;……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
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
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
职务,停止其履职。 |
| 40 | 第110条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 第112条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
| 41 | 第111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 第113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
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
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
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
| |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
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
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
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42 | 第114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 第116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
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 |
| |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
| 43 | 第115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在离任后的6个月内仍然有效。 | 第117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
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
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
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
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不当然解除,在离任后的6个月内仍然
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
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
终止。 |
| 44 | 新增 | 第118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
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45 | 第117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
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120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46 | 第119条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
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其他职务,并
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
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
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 第122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
| |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
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
的影响。 |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47 | 第122条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
二十八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
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
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125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
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
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
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
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
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
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48 | 第125条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
行职责。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
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
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组织
或配合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独立董事每届任
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独立董
事任期届满前,上市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
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上市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 | 第128条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
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
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
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
履行职责。
公司应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
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
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
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
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
| 49 | 第126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
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
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
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
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
数,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
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职务。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
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公司应当自独立
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第129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
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
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
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
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
符合法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
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
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
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
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
选。 |
| 50 | 第127条公司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
员担任:
(一)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
前款规定的“直系亲属”系指配偶、父
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系指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
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前
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
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 第130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
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
| | 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
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上市公司构成关联
关系的企业;“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系指担
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
人员。
公司可制定独立董事制度,以确保独立
董事正确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
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 | 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
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
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
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51 | 新增 | 第133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
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
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126条第一款
第(一)项至第(三)项、第132条
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
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
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 |
| | | 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
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
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提供便利和支持。 |
| 52 | 第136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
董事长1人。 | 第135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
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 |
| 53 | 第138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八)审议批准本章程第44条、46条、
142条、143条规定的属于董事会权限内的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审议设立分支机构事宜;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董事会行使上述职权的方式是通过召
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形成董事会决议后
方可实施。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136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
| 54 | 第141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就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决策权限,建
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股东大会批准。 | 第139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就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的决策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拟发生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且在本章程第49条
规定的标准以下的交易(对外担保除
外):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
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
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以上的,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 |
| | |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事项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
达到本条规定的董事会审议标准的,
参照适用本条执行。 |
| 55 | 第144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
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142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
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
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
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会审议。…… |
| 56 | 第145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
事担任,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
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143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
公司董事担任,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
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
| 57 | 第146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三)董事会授予董事长下列职权:
1、决定单笔或连续12个月累计交易金
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
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委托理财等交
易事项。 | 第144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三)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单笔或连续12个月累计交
易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
产、委托理财等交易事项。 |
| | 2、决定本章程138条第(八)款规定
的成交金额不满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的交易事项(除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
资产、委托理财、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外);…… | 2、决定本章程139条规定的成交
金额不满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交易事项(除对外投资、收购或
出售资产、委托理财、对外担保、关联
交易外);…… |
| 58 | 第147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
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145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
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
职务。 |
| 59 | 第154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半数以上
的董事(董事授权其他董事出席的,视同出
席会议)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决议应当依法合规,不得剥夺或
者限制股东的法定权利。 | 第150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
的董事(董事授权其他董事出席的,视
同出席会议)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出决议,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必须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票。 |
| 60 | 第155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填
写表决票等记名的书面投票方式或举手表
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151条董事会可以采用现场会
议方式、通讯方式以及现场与通讯相
结合方式召开。董事会决以记名投票
或举手投票的方式表决。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方式进
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除董事会定期会议,公司董事会
会议还可以采用书面议案的方式召
开,即通过分别送达审议或传阅送达 |
| | | 审议的方式对议案作出决议,董事应
当在决议上写明同意、放弃或反对的
意见。该书面决议可以由数份文件构
成,每一份均由一名或多名董事或其
委托的其他董事签署,并达到本章程
规定能够作出董事会决议的人数即为
合法有效。一份由董事或其委托的其
他董事签署并通过电子邮件、传真、
专人送达等方式发送的决议,视为已
由其签署。 |
| 61 | 第161条本章程第108条规定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第111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第112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157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113条关于董事的忠实
义务和第114条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62 | 第162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
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单位的
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监事的,应当
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
股东代发薪水。 | 第158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
股股东代发薪水。 |
| 63 | 第171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 | 第167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
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
| | 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
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
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168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
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
| 64 | 第七章监事会 | 全部删除 |
| 65 | 第201条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
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
利润退还公司。 | 第172条……股东会违反《公司
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
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 66 | 第202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
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第173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
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
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
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
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 67 | 第204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
(十)若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 | 第175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
(十)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 |
| | 案,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
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
用计划,并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在本报告期的
执行情况。…… | 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
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
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
备;
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
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
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
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的,还应当对调整或者变更的条件及
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
明。…… |
| 68 | 第207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
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
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177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应当
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第180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
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
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
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
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69 | 新增 | 第178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
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 70 | 新增 | 第179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
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
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
部门合署办公。 |
| 71 | 新增 | 第181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
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
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
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72 | 新增 | 第182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
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
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73 | 新增 | 第183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
计负责人的考核。 |
| 74 | 新增 | 第197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
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
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
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
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75 | 第225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
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 第201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 |
| |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
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
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
除外。 |
| 76 | 新增 | 第202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173
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
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
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
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
不适用本章程第201第二款的规定,
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
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
前,不得分配利润。 |
| 77 | 新增 | 第203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
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
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
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
| | |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78 | 新增 | 第204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
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
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79 | 第227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
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
公司。 | 第206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
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80 | 第228条公司因有本章程前条第(一)项
情形而解散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 | 第207条公司有本章程第206条第
(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
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或者
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 |
| 81 | 第229条公司因本章程第227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
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208条公司因本章程第206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
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
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
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
除外。 |
| | |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
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82 | 第233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产不足
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
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212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
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
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
定的破产管理人。 |
| 83 | 第235条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
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第214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
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3)《公司章程》涉及的条款内容及章节名称未发生修订,仅因本次修订章程原因而导致条款序号及章节序号发生变动。如有其他不涉及实质性内容的修订,如章节和条款编号变化、相关援引条款序号的相应调整、标点的调整、个别笔误等,未逐一进行对比列示。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余条款内容不变;(4)修订后的《公司章程》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手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10月28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