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天科技(002185):变更注册地址、注册资本和股份总数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

时间:2025年10月27日 21:46:04 中财网

原标题:华天科技:关于变更注册地址、注册资本和股份总数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85 证券简称:华天科技 公告编号:2025-057
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地址、注册资本和股份总数
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地址、注册资本和股份总数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一、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相关情况
2018年4月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办公地址变更的公告》,公司办公地址由“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双桥路14号”变更为“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赤峪路88号”。

因当地政府部门对公司办公地址所在道路重新命名,公司办公地址和联系地址道路名称及门牌号发生变化,“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赤峪路88号”变更为“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秦州大道360号”,公司实际办公场地未发生改变。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注册地址(住所)进行变更,与办公地址保持统一,公司注册地址(住所)由“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双桥路14号”变更为“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秦州大道360号”。

二、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和股份总数的相关情况
经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实施了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于2025年5月20日开始行权,截至2025年9月30日,由于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公司股份总数增加54,397,004股,股份总数由行权前的3,204,484,648股增加至3,258,881,652股,注册资本相应由行权前的3,204,484,648元增加至3,258,881,652三、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情况
鉴于前述相关变更情况,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本次章程修订生效后,公司监事会将停止履职,公司监事会主席张玉明先生、监事张利平先生、监事李娜女士自动解任,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相关职权,《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名称变更为《股东会议事规则》。

《公司章程》修订具体内容见附件,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备查文件: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
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因本次修订所涉及的条目较多,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中,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表述删除或者修改为“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及其他非实质性修订,如“或”与“或者”统一为“或者”、相关章节、条款及交叉引用所涉及序号根据上述内容做的相应调整等,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前提下,不再逐项列示,具体修订内容对照详见下表:】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天水华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 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甘肃省人民政府甘政函 [2003]146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 现在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甘肃省人民政府甘政函 [2003]146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 在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620500756558610D。
代码为91620500756558610D。 
第三条 公司于2007年10月2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400万股,并于 2007年11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第三条 公司于2007年10月2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400万股,并 于2007年11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五条 公司住所:甘肃省天水市 秦州区双桥路14号,邮政编码为 741000。第五条 第五条公司住所:甘 肃省天水市秦州区秦州大道360号,邮 政编码为74100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204,484,648元,公司因增加或者减 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 的,可以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 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 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 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 更登记手续。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258,881,652元,公司因增加或者减 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 的,可以在股东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 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 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 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 登记手续。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第八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 事务,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 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 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和财务负责人。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 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 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 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 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
 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 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一元人民币。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 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一元人民 币。
第十九条 公司经甘肃省人民政 府甘政函[2003]146号文批准,由天水 华天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起时名 称为天水华天微电子有限公司,2006 年变更为天水华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发起 时名称为甘肃省电力建设投资开发公 司)、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友旺电子有限公司、杨国忠、葛志 刚、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及无锡硅动 力微电子有限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公 司2003年12月25日成立时的注册资 本9,500万元,折合9,500万股,其中 天水华天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4,500万元,占注册资本比例47.37%; 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出资500 万元,占注册资本比例5.26%;杭州友 旺电子有限公司出资500万元,占注册 资本比例5.26%。除发起人天水华天电 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净资产出资外, 其余发起人均以现金出资。 公司股份总数为3,204,484,648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3,204,484,648股,其他种类股0股。第二十条 公司经甘肃省人民 政府甘政函[2003]146号文批准,由天 水华天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起时 名称为天水华天微电子有限公司)、甘 肃省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起 时名称为甘肃省电力建设投资开发公 司)、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友旺电子有限公司、杨国忠、葛志 刚、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及无锡硅动 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起时名称为 无锡硅动力微电子有限公司)以发起方 式设立。公司2003年12月25日成立 时的注册资本9,500万元,折合9,50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其中 天水华天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4,500万元,占注册资本比例47.37%; 杭州友旺电子有限公司出资500万元, 占注册资本比例5.26%。除发起人天水 华天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净资产 出资外,其余发起人均以现金出资。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 数为3,258,881,652股。公司的股本结 构为:普通股3,258,881,652股,其他 类别股0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 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 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其他方式进行。。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 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 法转让。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 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 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 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 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 易。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此项规 定。(删除)
第一节 股东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 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 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 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 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 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 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 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 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 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 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 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 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 公司前述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 的书面文件并说明查询目的,公司经核 实股东身份并确认其查询、复制要求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的,应当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提供。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 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 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 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 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 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 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 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 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 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 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 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 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 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以 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 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 会委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 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 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 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者 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 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 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 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 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 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 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删除)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 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删除)
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如发现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侵 占公司资产,公司董事会应立即申请司 法冻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凡不能 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 资产。 维护上市公司资金安全是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 务,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 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 资产,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 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董 事启动罢免程序。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 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
 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 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 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 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 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 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 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 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 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 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 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 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 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 经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 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 的承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 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 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证 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 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 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 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批权限外的其他对外 担保事宜,由董事会决定。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 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 股东会审批权限外的其他对外担 保事项,由董事会决定。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参与人员违反 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审 议程序,或者怠于行使其职责、越权签 署对外担保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少于六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 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 二(即少于六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 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所在地或董事会 决定的其它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所在地或者董事会决定 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股东会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 信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 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会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 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会通知 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 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 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 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 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 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 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 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 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 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 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 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 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 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 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 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 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 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 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 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 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 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 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 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 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 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 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 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 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 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 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 印章。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 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 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删除)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 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以及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 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 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 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 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 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 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 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 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 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会议。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 质询。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 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 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 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 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 审计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 委员会委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 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 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 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 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 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 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 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 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 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 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 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 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 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
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 录的其他内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 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 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 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 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 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 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 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 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 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八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 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
 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 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 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八十三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 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
 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 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 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 审批权限、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和 回避表决要求如下: (一)审批权限: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 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关联 交易由股东大会批准。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 以上(含5%)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股东 大会批准。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 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 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 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 决。 (二)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和 回避表决要求: 1、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 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 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况。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 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或者其他召集人应在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以明显文字载明 涉及关联交易的提案,以及关联股东对 上述议案应回避表决。 (二)股东会会议登记时,关联交 易事项的有效表决总数中不计入关联 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关联 股东的会议表决票的该项表决栏中以 明显标识提示不参与表决。 (三)在会议表决后进行计票时, 计票人应在表决结果中不将关联股东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计入关联 交易事项的有效表决总数中。 (四)在会议宣布表决结果时,说 明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未计入关联交易事项的有效表决总 数。 (五)会议记录应明确记载会议对 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经过和表决情况; 会议决议和决议公告应注明关联股东
决议时,至少需审核下列文件: (1)关联交易发生的背景说明; (2)关联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法 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3)与关联交易有关的协议、合 同或任何其他书面安排; (4)关联交易定价的依据性文件、 材料; (5)关联交易对公司和非关联股 东合法权益的影响说明; (6)中介机构报告(如有); (7)董事会就该等交易所作决议; (8)独立董事就该等交易发表的 意见; (9)监事会就该等交易所作决议; (10)其他文件。 2、需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与关联 法人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应 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中介结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 审计。与公司日常经营有关的购销或服 务类关联交易除外,但有关法律、法规 或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需 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事项对全体 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出具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3、监事会对需股东大会批准的关 联交易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存在损害回避表决情况。
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明 确发表意见。 4、需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原 则上应获得股东大会的事前批准。如因 特殊原因,关联交易未能获得股东大会 事前批准既已开始执行,公司应在获知 有关事实之日起六十日内履行批准程 序,对该等关联交易予以确认。 5、关联交易未按本章程规定的程 序获得批准或确认的,不得执行;已经 执行但未获批准或确认的关联交易,公 司有权终止。 6、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 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样法律 效力。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 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 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 的合同。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 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者 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股东大会以 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 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第八十六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 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 表决。 股东会选举二名以上非职工代表 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股东会以累 积投票方式选举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一)董事提名方式和程序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 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 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 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建议名单,经 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大 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 同意,并公布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 但不限于: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是否具有《公司 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监高的情形或受 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 券交易所惩戒等。 (二)监事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非职工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 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 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 出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建议名单,经 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会选举。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 通过员工会员代表大会(或者公司其他 民主形式,下同)选举产生。
代表监事候选建议名单,经监事会决议 通过后,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监事 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提名人应在 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并公布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背 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与本 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本公司股份 数量;是否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 担任董监高的情形或受过中国证监会 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等。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 民主选举产生。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 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 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 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 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 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 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 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 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 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 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 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 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 有保密义务。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现场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 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 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 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 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 事就任时间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或监事会任期届满为止。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 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从 股东会选举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任 期届满为止。
第五章 董事会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 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 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 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 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 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 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第一百条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 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 事会中设置职工代表董事一名,由公司 职工通过员工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可在任期届满 前由职工通过员工会员代表大会解除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1/2。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 或员工会员代表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 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 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 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 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 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 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 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
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 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 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 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 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 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 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 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 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 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 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 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 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者能 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者未能维护公 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 的质询或者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 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 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 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事应当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者 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 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 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 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 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 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 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 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 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 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 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 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辞任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后的三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 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一百〇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 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 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 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删除)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 股东大会负责。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 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董 事一人,独立董事三人,设董事长一人。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据需要设立战略发展、提名、薪酬与考 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 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 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 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订董事 会议事规则,报股东大会批准后执行, 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 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制定 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 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 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 批准。董事会对重大交易事项的权限如 下: (一)公司一个会计年度内购买或 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 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资产)累计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10%至30%以下(不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 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 准。 (一)对于公司发生除对外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关联交易以外的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但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含3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计算数据; (二)公司发生交易的交易标的 (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主营业务收入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至50% 以下(不含50%),且绝对金额达到1000 万元以上的; (三)公司发生交易的交易标的 (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10%至50%以下(不含 50%),且绝对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 的; (四)公司发生交易的成交金额 (含承担债务和费用)达到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至50%以下(不 含50%),且绝对金额达到1000万元以 上的; (五)公司发生交易产生的利润达 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10%至50%以下(不含50%),且绝 对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 对于以上条款,在董事会权限范围 之内,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由董事 会制定相关规定,授权总经理办公会研 究决定。 超过以上规定权限的,董事会应当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按交易事项类 型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累计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 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 万元,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但交易标 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还应 当提交股东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 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 元,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但交易标的 (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还应当提交股 东会审议。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提出预案,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 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应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但交易标的(如股 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五百万元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 万元,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但交易的 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还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 百万元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属于购买、出售资产的, 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 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 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相 关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 适用本条的规定。已按照本条的规定履 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 算范围。 (二)对于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 的股东会权限以外的其他担保事项,应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对外担 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三)对于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 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属于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3、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 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百分之十; 4、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 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
 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项规 定。 (四)对于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 超过三十万元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发生超过三百万元,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百分 之零点五的交易,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但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三 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超过百分之五的关联交易,还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对于公司发生的不需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审议的事项,由总经理办公会研 究决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 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选举产生。(删除)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 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 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 监事。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 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 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 时董事会会议,至少提前3日,将董事 会会议时间和地点以电报、电传、电子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 临时董事会会议,至少提前三日,将董 事会会议时间和地点以电报、电子邮件
邮件和专人送达发出通知方式通知全 体董事。和专人送达发出通知方式通知全体董 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 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 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过。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 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 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2/3以上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票。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 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票。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 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 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 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 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 批权限、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和回 避表决要求如下: (一)审批权限: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 在30万元(含30万元)至300万元(含 300万元)之间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批 准。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 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 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 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 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 以上(含0.5%)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批 准。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 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 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 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 决。 (二)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和 回避表决要求: 1、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 议时,至少需审核下列文件: (1)关联交易发生的背景说明; (2)关联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法 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3)与关联交易有关的协议、合 同或任何其他书面安排; (4)关联交易定价的依据性文件、 材料; (5)关联交易对公司和非关联股 东合法权益的影响说明; (6)中介机构报告(如有); (7)董事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2、独立董事对公司拟与关联方达 成的金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 元),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的0.5%以上(含0.5%)的关联交易 发表独立意见。 3、需董事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原则 上应获得董事会的事前批准。如因特殊 原因,关联交易未能获得董事会事前批 准既已开始执行,公司应在获知有关事 实之日起六十日内履行批准程序,对该 等关联交易予以确认。 4、关联交易未按本章程的程序获 得批准或确认的,不得执行;已经执 行但未获批准或确认的关联交易,公司 有权终止。 5、董事会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在 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 审议和表决,并遵守有关回避制度的规 定。关联董事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 董事会的其他董事对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董事会通 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 方式为:投票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 决权。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其他方式进 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会 议可以采用现场、电子通信等方式,也 可以采用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 方式召开。表决可以采用投票表决、举 手表决等方式。
 第三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
 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 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 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 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 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 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 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
 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 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 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 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 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二十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 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 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 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 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作为 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 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 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 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 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 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 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 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 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 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 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 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 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全部 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 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 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 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 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 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 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 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 置审计委员会、战略发展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 员会。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专 门委员会委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 员为三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其中二名独立董事,并由独 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主任委员 (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 监事会的职权,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 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 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 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本章程及《审计委员会议事规 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 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委 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 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 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 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一百三十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 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名独立董 事,并应包括公司董事长,且董事长为
 主任委员(召集人)。战略发展委员会 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规划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重大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本运作等事项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 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 检查;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本章程及《战略发展委员会议 事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由 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名独立董事,并 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 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 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本章程及《提名委员会议事规 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三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名独立 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召 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 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 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 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本章程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 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 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 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董事会秘书一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名、财务负责人一名,均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 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 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 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第一百四十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 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 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 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 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 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 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 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 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 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 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 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第一百四十六条 总经理可以在 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 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 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副总经理 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 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副总经 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 聘,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四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 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删除)
第一节 监事(删除)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 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删除)
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 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的财产。(删除)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 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删除)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 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 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 事职务。(删除)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 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删除)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 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 质询或者建议。(删除)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 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删除)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删除)
第二节 监事会(删除)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 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 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 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删除)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 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删除)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 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 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 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每6个月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 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 通过。(删除)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 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 和表决程序,报股东大会批准后执行, 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删除)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 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 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 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 年。(删除)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 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 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删除)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 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 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 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 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 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 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第二节 利润分配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 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 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 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 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 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 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 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 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 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 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 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 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 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 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25%。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 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 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 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 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 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 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对 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 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 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 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 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 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第一百五十七条 第一百五十 七条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 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
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 (一)利润分配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 则。 (二)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用现金、股 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 允许的其他方式,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 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应积极推行以现 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 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 配。 (三)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至少同 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充裕,现 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 发展。 2、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 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 达到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30%的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 外)。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和时间间隔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 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一)利润分配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 则。 (二)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用现金、股 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 允许的其他方式,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 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应积极推行以现 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 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 配。 (三)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至少同 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充裕,现 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 发展。 2、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 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 达到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百分之三十的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除外)。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和时间间隔
1、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公司应积极采取现金分红,且最近三年 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 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2、公司原则上按年进行现金分红, 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 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股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 件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至少同时满 足下列条件: 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当期可 分配利润为正。 2、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成长性、 每股净资产的摊薄、股票价格与公司股 本规模不匹配等真实合理因素,发放股 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3、满足当期的现金分红条件之余, 仍有利润可供分配的。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 资金需求制订利润分配政策和预案,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论证 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独立 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独立发表意见并 公开披露。1、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公司应积极采取现金分红,且最近三年 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 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 之三十。 2、公司原则上按年进行现金分红, 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 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股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 件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至少同时满 足下列条件: 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当期可 分配利润为正。 2、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成长性、 每股净资产的摊薄、股票价格与公司股 本规模不匹配等真实合理因素,发放股 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3、满足当期的现金分红条件之余, 仍有利润可供分配的。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 资金需求制订利润分配政策和预案,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 准。 2、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2、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素,实施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 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应达到40%;(3)公司发展阶 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 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预案时,应当 认真研究和论证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 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他决策程 序要求事宜。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 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 董事会审议。 3、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包括但不限 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 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素,实施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百分之八十;(2)公司发展阶段 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 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公司发展阶段不 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 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预案时,应当 认真研究和论证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 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他决策程 序要求事宜。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 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 董事会审议。 3、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包括但不限 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 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 司应提供多种途经(电话、传真、邮件
司应提供多种途经(电话、传真、邮件 等)接受所有股东对公司分红的意见和 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提 出现金分红预案的,或因特殊情况最近 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低于 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董事会应提交专项说明,包括未 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比例低于30% 的原因、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及收益 情况等,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公开披 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并批准。 5、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 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若公司年度 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监事会应 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 明和意见。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方案的执 行情况进行监督。 (七)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的 条件和程序 如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 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 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实需要调整 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董事会作 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 书面论证报告;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审核并发 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等)接受所有股东对公司分红的意见和 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提 出现金分红预案的,或因特殊情况最近 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低于 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 分之三十,董事会应提交专项说明,包 括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比例低 于百分之三十的原因、留存未分配利润 的用途及收益情况等;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批准。 (七)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的 条件和程序 如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 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 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实需要调整 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董事会作 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 书面论证报告;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议案,由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审议,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开通 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 会提供便利。 (八)利润分配方案的披露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 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 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
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同 时应当开通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八)利润分配方案的披露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 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 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现 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 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 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 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 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 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 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现金 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 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 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 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 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 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 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 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 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 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 督。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 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 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 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 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 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 并报告工作。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 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 露。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 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 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
 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 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一百六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 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 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 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 报告。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 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 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 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 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六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与 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 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 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六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 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 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所。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解 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 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所。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 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 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传真方式送出;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 会的会议通知,以电报、电传、电子邮 件和专人等方式送出进行。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 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电子邮件或者 其他方式送出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 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送出 或邮件方式送出进行。(删除)
第一百七十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 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 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 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第一百七十五 因意外遗漏未向 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 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 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支 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 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 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 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 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 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 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 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时,合
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 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 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 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证券时报》上公告。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 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 《证券时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 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 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减少注 册资本时,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 十日内在《证券时报》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 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 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按照本章 程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 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 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 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 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 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证券时报》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 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 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 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五条 违反《公司法》 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 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 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为增加 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 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 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 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 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 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 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 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 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项、第(二) 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 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 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 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 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 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 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 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 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 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 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 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 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 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
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 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 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 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 动。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 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 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 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 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 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 权人进行清偿。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 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 十日内在《证券时报》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 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 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 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 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 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 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 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 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 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 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 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 东。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 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 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 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 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 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 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 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 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 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 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 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 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 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 终止。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 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 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 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 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 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 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 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 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 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 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 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 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 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 联关系。第二百〇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 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百分之五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 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 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 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 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四条 董事会可依照 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 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第二百〇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 程的规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 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第二百〇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
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 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天水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 版章程为准。写,其他任何语种或者不同版本的章程 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天水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 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以下”,都含本 数;“不满”、“以外”、“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第二百〇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都含本数;“过”“以外” “低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 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二百〇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 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