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地址、注册资本和股份总数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一、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相关情况
因当地政府部门对公司办公地址所在道路重新命名,公司办公地址和联系地址道路名称及门牌号发生变化,“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赤峪路88号”变更为“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秦州大道360号”,公司实际办公场地未发生改变。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注册地址(住所)进行变更,与办公地址保持统一,公司注册地址(住所)由“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双桥路14号”变更为“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秦州大道360号”。
经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实施了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于2025年5月20日开始行权,截至2025年9月30日,由于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公司股份总数增加54,397,004股,股份总数由行权前的3,204,484,648股增加至3,258,881,652股,注册资本相应由行权前的3,204,484,648元增加至3,258,881,652三、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情况
鉴于前述相关变更情况,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本次章程修订生效后,公司监事会将停止履职,公司监事会主席张玉明先生、监事张利平先生、监事李娜女士自动解任,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相关职权,《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名称变更为《股东会议事规则》。
【因本次修订所涉及的条目较多,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中,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表述删除或者修改为“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及其他非实质性修订,如“或”与“或者”统一为“或者”、相关章节、条款及交叉引用所涉及序号根据上述内容做的相应调整等,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前提下,不再逐项列示,具体修订内容对照详见下表:】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天水华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
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制定本章程。 |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甘肃省人民政府甘政函
[2003]146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
现在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甘肃省人民政府甘政函
[2003]146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
在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620500756558610D。 |
| 代码为91620500756558610D。 | |
| 第三条 公司于2007年10月2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400万股,并于
2007年11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 | 第三条 公司于2007年10月2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400万股,并
于2007年11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市。 |
| 第五条 公司住所:甘肃省天水市
秦州区双桥路14号,邮政编码为
741000。 | 第五条 第五条公司住所:甘
肃省天水市秦州区秦州大道360号,邮
政编码为741001。 |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204,484,648元,公司因增加或者减
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
的,可以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
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
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
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
更登记手续。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258,881,652元,公司因增加或者减
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
的,可以在股东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
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
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
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
登记手续。 |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 | 第八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
事务,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
|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
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
| |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
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和财务负责人。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 |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
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
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
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
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 |
| | 同价额。 |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
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一元人民币。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
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一元人民
币。 |
| 第十九条 公司经甘肃省人民政
府甘政函[2003]146号文批准,由天水
华天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起时名
称为天水华天微电子有限公司,2006
年变更为天水华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发起
时名称为甘肃省电力建设投资开发公
司)、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友旺电子有限公司、杨国忠、葛志
刚、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及无锡硅动
力微电子有限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公
司2003年12月25日成立时的注册资
本9,500万元,折合9,500万股,其中
天水华天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4,500万元,占注册资本比例47.37%;
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出资500
万元,占注册资本比例5.26%;杭州友
旺电子有限公司出资500万元,占注册
资本比例5.26%。除发起人天水华天电
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净资产出资外,
其余发起人均以现金出资。
公司股份总数为3,204,484,648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3,204,484,648股,其他种类股0股。 | 第二十条 公司经甘肃省人民
政府甘政函[2003]146号文批准,由天
水华天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起时
名称为天水华天微电子有限公司)、甘
肃省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起
时名称为甘肃省电力建设投资开发公
司)、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友旺电子有限公司、杨国忠、葛志
刚、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及无锡硅动
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起时名称为
无锡硅动力微电子有限公司)以发起方
式设立。公司2003年12月25日成立
时的注册资本9,500万元,折合9,50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其中
天水华天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4,500万元,占注册资本比例47.37%;
杭州友旺电子有限公司出资500万元,
占注册资本比例5.26%。除发起人天水
华天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净资产
出资外,其余发起人均以现金出资。 |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
数为3,258,881,652股。公司的股本结
构为:普通股3,258,881,652股,其他
类别股0股。 |
|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 |
|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 | 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
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
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其他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
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
| |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
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
法转让。 |
|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
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
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
|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
| 第三十条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
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
易。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此项规
定。 | (删除) |
| 第一节 股东 |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
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
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
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
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
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
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
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
|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
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
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
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
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
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
公司前述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
的书面文件并说明查询目的,公司经核
实股东身份并确认其查询、复制要求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的,应当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提供。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
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
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
| | 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
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
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
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
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
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
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
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
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
决议不成立: |
| |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
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
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以
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
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
会委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
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
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
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者
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
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
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
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
| 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 |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
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
|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
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
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删除) |
|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
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 | (删除) |
| 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如发现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侵
占公司资产,公司董事会应立即申请司
法冻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凡不能
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
资产。
维护上市公司资金安全是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
务,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
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
资产,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
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董
事启动罢免程序。 | |
|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
|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
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 |
| | 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
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
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
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
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
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
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
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
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
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
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 |
|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
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
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
经营稳定。 |
| |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
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
的承诺。 |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
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
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证
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
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 |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
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 |
|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
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批权限外的其他对外
担保事宜,由董事会决定。 | 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
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
股东会审批权限外的其他对外担
保事项,由董事会决定。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参与人员违反
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审
议程序,或者怠于行使其职责、越权签
署对外担保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少于六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
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
二(即少于六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
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所在地或董事会
决定的其它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 |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所在地或者董事会决定
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股东会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
信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
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会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
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会通知
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
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
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
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
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
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
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
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
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 |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
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
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
|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
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
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
|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 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 |
|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
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
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
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
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 |
|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
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
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
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
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
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
|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
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
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
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 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
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
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
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
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
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
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
|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
印章。 |
|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
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
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
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以及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
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
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
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
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
|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
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
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
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
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
单位名称)等事项。 |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
质询。 |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
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
| 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
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
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
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
审计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
委员会委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
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
|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
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
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
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
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
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
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
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
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
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
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
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
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 |
| 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
录的其他内容。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
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
录的其他内容。 |
|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
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
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
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
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
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
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
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八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
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 |
| | 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
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
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
|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三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
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 |
| | 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
|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
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
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
审批权限、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和
回避表决要求如下:
(一)审批权限: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
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关联
交易由股东大会批准。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
以上(含5%)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股东
大会批准。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
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
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
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
决。
(二)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和
回避表决要求:
1、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 | 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
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
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况。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
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或者其他召集人应在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以明显文字载明
涉及关联交易的提案,以及关联股东对
上述议案应回避表决。
(二)股东会会议登记时,关联交
易事项的有效表决总数中不计入关联
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关联
股东的会议表决票的该项表决栏中以
明显标识提示不参与表决。
(三)在会议表决后进行计票时,
计票人应在表决结果中不将关联股东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计入关联
交易事项的有效表决总数中。
(四)在会议宣布表决结果时,说
明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未计入关联交易事项的有效表决总
数。
(五)会议记录应明确记载会议对
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经过和表决情况;
会议决议和决议公告应注明关联股东 |
| 决议时,至少需审核下列文件:
(1)关联交易发生的背景说明;
(2)关联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法
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3)与关联交易有关的协议、合
同或任何其他书面安排;
(4)关联交易定价的依据性文件、
材料;
(5)关联交易对公司和非关联股
东合法权益的影响说明;
(6)中介机构报告(如有);
(7)董事会就该等交易所作决议;
(8)独立董事就该等交易发表的
意见;
(9)监事会就该等交易所作决议;
(10)其他文件。
2、需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与关联
法人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应
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中介结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
审计。与公司日常经营有关的购销或服
务类关联交易除外,但有关法律、法规
或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需
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事项对全体
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出具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3、监事会对需股东大会批准的关
联交易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存在损害 | 回避表决情况。 |
| 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明
确发表意见。
4、需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原
则上应获得股东大会的事前批准。如因
特殊原因,关联交易未能获得股东大会
事前批准既已开始执行,公司应在获知
有关事实之日起六十日内履行批准程
序,对该等关联交易予以确认。
5、关联交易未按本章程规定的程
序获得批准或确认的,不得执行;已经
执行但未获批准或确认的关联交易,公
司有权终止。
6、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
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样法律
效力。 | |
|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
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
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
的合同。 | 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
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者
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股东大会以
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
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 第八十六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
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
表决。
股东会选举二名以上非职工代表
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股东会以累
积投票方式选举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 |
|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一)董事提名方式和程序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
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
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
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建议名单,经
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大
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
同意,并公布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
但不限于: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是否具有《公司
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监高的情形或受
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
券交易所惩戒等。
(二)监事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非职工 | 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
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
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
出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建议名单,经
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会选举。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
通过员工会员代表大会(或者公司其他
民主形式,下同)选举产生。 |
| 代表监事候选建议名单,经监事会决议
通过后,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监事
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提名人应在
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并公布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背
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与本
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本公司股份
数量;是否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
担任董监高的情形或受过中国证监会
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等。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
民主选举产生。 | |
|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
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
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
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
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
会上进行表决。 |
|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
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
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
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
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 |
|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
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
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
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
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现场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
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
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
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
|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
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
事就任时间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或监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 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
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从
股东会选举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任
期届满为止。 |
| 第五章 董事会 |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
| 第一节 董事 |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 |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
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
|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 |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
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
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
职务,停止其履职。 |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
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
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 第一百条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
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
事会中设置职工代表董事一名,由公司
职工通过员工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可在任期届满
前由职工通过员工会员代表大会解除 |
|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1/2。 | 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
或员工会员代表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
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
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
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
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
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
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
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 |
| 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
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
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
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
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
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
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
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 |
|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
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
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
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
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
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者能
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者未能维护公
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
的质询或者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
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
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
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
| 事应当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者
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
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 |
|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
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
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
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
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
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
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
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
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
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
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辞任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后的三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
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 第一百〇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
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
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
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删除) |
|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
股东大会负责。 |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
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董
事一人,独立董事三人,设董事长一人。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 |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 |
|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 |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
| 据需要设立战略发展、提名、薪酬与考
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
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
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
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订董事
会议事规则,报股东大会批准后执行,
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
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制定
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
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
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
批准。董事会对重大交易事项的权限如
下:
(一)公司一个会计年度内购买或
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
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资产)累计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10%至30%以下(不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
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
准。
(一)对于公司发生除对外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关联交易以外的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但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
| 含3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计算数据;
(二)公司发生交易的交易标的
(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主营业务收入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至50%
以下(不含50%),且绝对金额达到1000
万元以上的;
(三)公司发生交易的交易标的
(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10%至50%以下(不含
50%),且绝对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
的;
(四)公司发生交易的成交金额
(含承担债务和费用)达到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至50%以下(不
含50%),且绝对金额达到1000万元以
上的;
(五)公司发生交易产生的利润达
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10%至50%以下(不含50%),且绝
对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
对于以上条款,在董事会权限范围
之内,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由董事
会制定相关规定,授权总经理办公会研
究决定。
超过以上规定权限的,董事会应当 | 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按交易事项类
型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累计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
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
万元,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但交易标
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还应
当提交股东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
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
元,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但交易标的
(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还应当提交股
东会审议。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
| 提出预案,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
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应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但交易标的(如股
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五百万元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
万元,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但交易的
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还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
百万元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属于购买、出售资产的,
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
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
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
| |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相
关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
适用本条的规定。已按照本条的规定履
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
算范围。
(二)对于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
的股东会权限以外的其他担保事项,应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对外担
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三)对于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
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属于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3、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
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百分之十;
4、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
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 |
| | 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项规
定。
(四)对于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
超过三十万元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发生超过三百万元,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百分
之零点五的交易,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但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三
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超过百分之五的关联交易,还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对于公司发生的不需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审议的事项,由总经理办公会研
究决定。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
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选举产生。 | (删除)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
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
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
监事。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
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
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
时董事会会议,至少提前3日,将董事
会会议时间和地点以电报、电传、电子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
临时董事会会议,至少提前三日,将董
事会会议时间和地点以电报、电子邮件 |
| 邮件和专人送达发出通知方式通知全
体董事。 | 和专人送达发出通知方式通知全体董
事。 |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
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
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过。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
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
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2/3以上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票。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
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票。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
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
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
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
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
批权限、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和回
避表决要求如下:
(一)审批权限: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
在30万元(含30万元)至300万元(含
300万元)之间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批
准。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
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
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
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
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
以上(含0.5%)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批
准。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
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
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
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
决。
(二)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和
回避表决要求:
1、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
议时,至少需审核下列文件:
(1)关联交易发生的背景说明;
(2)关联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法
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3)与关联交易有关的协议、合
同或任何其他书面安排;
(4)关联交易定价的依据性文件、
材料;
(5)关联交易对公司和非关联股
东合法权益的影响说明;
(6)中介机构报告(如有);
(7)董事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2、独立董事对公司拟与关联方达
成的金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
元),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 |
| 值的0.5%以上(含0.5%)的关联交易
发表独立意见。
3、需董事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原则
上应获得董事会的事前批准。如因特殊
原因,关联交易未能获得董事会事前批
准既已开始执行,公司应在获知有关事
实之日起六十日内履行批准程序,对该
等关联交易予以确认。
4、关联交易未按本章程的程序获
得批准或确认的,不得执行;已经执
行但未获批准或确认的关联交易,公司
有权终止。
5、董事会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在
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
审议和表决,并遵守有关回避制度的规
定。关联董事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
董事会的其他董事对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董事会通
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 |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
方式为:投票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
决权。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其他方式进
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会
议可以采用现场、电子通信等方式,也
可以采用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
方式召开。表决可以采用投票表决、举
手表决等方式。 |
| | 第三节独立董事 |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 |
| | 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
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
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
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
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
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
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 |
| | 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
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
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
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
度报告同时披露。 |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
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
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
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
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
| | 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作为
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
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
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
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
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
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
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
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
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
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 |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
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
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
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全部
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
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
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
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
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
| |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
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
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
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提供便利和支持。 |
| |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
置审计委员会、战略发展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
员会。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专
门委员会委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
员为三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其中二名独立董事,并由独
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主任委员
(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
监事会的职权,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
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 |
| | 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
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
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本章程及《审计委员会议事规
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
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委
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
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
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
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
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名独立董
事,并应包括公司董事长,且董事长为 |
| | 主任委员(召集人)。战略发展委员会
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规划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重大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本运作等事项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
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
检查;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本章程及《战略发展委员会议
事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第一百三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由
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名独立董事,并
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
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
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本章程及《提名委员会议事规
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
| | 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 第一百三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名独立
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召
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
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
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
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本章程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
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
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
|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
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董事会秘书一 |
|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名、财务负责人一名,均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 |
|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
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
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
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
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
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
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
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
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
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 | 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
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 |
|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
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
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
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
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四十六条 总经理可以在
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
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
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副总经理
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
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副总经
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
聘,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四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
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 第七章 监事会 | (删除) |
| 第一节 监事 | (删除)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
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删除) |
| 不得兼任监事。 | |
|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
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的财产。 | (删除) |
|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
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 | (删除)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
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
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
事职务。 | (删除) |
|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
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删除) |
|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
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
质询或者建议。 | (删除) |
|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
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删除) |
|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删除) |
| 第二节 监事会 | (删除) |
|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
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
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
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删除) |
|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
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 | (删除) |
|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
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
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
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
|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每6个月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
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
通过。 | (删除) |
|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
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
和表决程序,报股东大会批准后执行,
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 (删除) |
|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
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
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
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
年。 | (删除) |
|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
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
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 (删除) |
|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
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
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
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
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
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
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
| | 第二节 利润分配 |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
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
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
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
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
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
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
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
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
|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
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
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
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
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
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
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25%。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
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
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
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
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
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
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对
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
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
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
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
的派发事项。 |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
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 | 第一百五十七条 第一百五十
七条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
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 |
| 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
(一)利润分配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
则。
(二)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用现金、股
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
允许的其他方式,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
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应积极推行以现
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
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
配。
(三)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至少同
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充裕,现
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
发展。
2、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
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
达到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30%的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
外)。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和时间间隔 | 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
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一)利润分配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
则。
(二)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用现金、股
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
允许的其他方式,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
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应积极推行以现
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
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
配。
(三)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至少同
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充裕,现
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
发展。
2、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
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
达到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百分之三十的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除外)。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和时间间隔 |
| 1、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公司应积极采取现金分红,且最近三年
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
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2、公司原则上按年进行现金分红,
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
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股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
件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至少同时满
足下列条件:
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当期可
分配利润为正。
2、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成长性、
每股净资产的摊薄、股票价格与公司股
本规模不匹配等真实合理因素,发放股
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3、满足当期的现金分红条件之余,
仍有利润可供分配的。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
资金需求制订利润分配政策和预案,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论证
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独立
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独立发表意见并
公开披露。 | 1、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公司应积极采取现金分红,且最近三年
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
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
之三十。
2、公司原则上按年进行现金分红,
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
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股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
件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至少同时满
足下列条件:
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当期可
分配利润为正。
2、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成长性、
每股净资产的摊薄、股票价格与公司股
本规模不匹配等真实合理因素,发放股
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3、满足当期的现金分红条件之余,
仍有利润可供分配的。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
资金需求制订利润分配政策和预案,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
准。
2、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
| 2、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素,实施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
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应达到40%;(3)公司发展阶
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
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预案时,应当
认真研究和论证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
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他决策程
序要求事宜。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
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
董事会审议。
3、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包括但不限
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
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 |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素,实施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百分之八十;(2)公司发展阶段
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
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公司发展阶段不
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
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预案时,应当
认真研究和论证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
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他决策程
序要求事宜。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
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
董事会审议。
3、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包括但不限
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
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
司应提供多种途经(电话、传真、邮件 |
| 司应提供多种途经(电话、传真、邮件
等)接受所有股东对公司分红的意见和
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提
出现金分红预案的,或因特殊情况最近
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低于
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董事会应提交专项说明,包括未
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比例低于30%
的原因、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及收益
情况等,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公开披
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并批准。
5、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
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若公司年度
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监事会应
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
明和意见。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方案的执
行情况进行监督。
(七)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的
条件和程序
如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
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
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实需要调整
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董事会作
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
书面论证报告;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审核并发
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 等)接受所有股东对公司分红的意见和
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提
出现金分红预案的,或因特殊情况最近
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低于
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
分之三十,董事会应提交专项说明,包
括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比例低
于百分之三十的原因、留存未分配利润
的用途及收益情况等;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批准。
(七)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的
条件和程序
如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
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
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实需要调整
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董事会作
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
书面论证报告;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议案,由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审议,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开通
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
会提供便利。
(八)利润分配方案的披露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
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
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 |
| 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同
时应当开通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八)利润分配方案的披露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
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
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现
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
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
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
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
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
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
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现金
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
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
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
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
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
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
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
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
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
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
督。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
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
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
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
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
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
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
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
露。 |
|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
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
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 |
| | 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
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
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
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
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
报告。 |
|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
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
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
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
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与
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
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
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
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
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所。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解
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
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所。 |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
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
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
| (三)以传真方式送出;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
会的会议通知,以电报、电传、电子邮
件和专人等方式送出进行。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
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电子邮件或者
其他方式送出进行。 |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
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送出
或邮件方式送出进行。 | (删除) |
| 第一百七十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
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
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
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 第一百七十五 因意外遗漏未向
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
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
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
|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支
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
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
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
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
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
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
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
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时,合 |
| 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
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
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
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证券时报》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
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
《证券时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 |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
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
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减少注
册资本时,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
十日内在《证券时报》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
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
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
|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按照本章
程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
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
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
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
| |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
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
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证券时报》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
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
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
不得分配利润。 |
| | 第一百八十五条 违反《公司法》
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
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
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为增加
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
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
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
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
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
|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
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
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
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
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项、第(二)
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
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
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
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
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
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
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
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
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
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
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
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
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
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 |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 |
| 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
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
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
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
动。 | 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
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
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
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
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
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
权人进行清偿。 |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
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
十日内在《证券时报》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
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
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
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
权人进行清偿。 |
|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
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
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 |
|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
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
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
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
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
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
东。 |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
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
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
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
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
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
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
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 |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
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
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
的破产管理人。 |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
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
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
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
终止。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
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
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
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
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
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
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
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
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
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
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
| 第一百九十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
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
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
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
联关系。 | 第二百〇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
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百分之五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
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
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
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
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 第一百九十四条 董事会可依照
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
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第二百〇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
程的规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
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 | 第二百〇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 |
| 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
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天水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
版章程为准。 | 写,其他任何语种或者不同版本的章程
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天水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
版章程为准。 |
|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以下”,都含本
数;“不满”、“以外”、“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〇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都含本数;“过”“以外”
“低于”不含本数。 |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
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〇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
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