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部湾港(000582):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经2025年10月27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BGGFZQ12-2025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2025-10-27发布 2025-10-28实施 Q/BGGFZQ12-2025 前??言 编制本文件的目的是为规范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证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制定。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的编写规则编写。 本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提出及归口管理,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和监督执行。 本文件起草部门: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 本文件审核部门:法律合规部。 本文件及其替代文件的发布情况为: ——本次为首次发布。 Q/BGGFZQ12-2025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制度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制度。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关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暂缓及豁免披露报备要求的通知》 《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3 术语和定义 3.1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室)、下属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4 总则 4.1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4.2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4.3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Q/BGGFZQ12-2025 4.4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5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的职责 5.1 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管理工作,负责统一办理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材料的登记存档、报送等工作。 5.2 公司各部(室)及下属子公司、分公司负责本单位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申请编制、提报工作,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向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对所提供的资料负直接责任,并配合管理部门做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工作。 6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6.1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6.2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a)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b)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c)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7 信息暂缓与豁免披露的内部管理程序 7.1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7.2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7.3 公司各部(室)及下属子公司、分公司拟对特定信息申请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应履行以下内部审核程序: 7.3.1 公司部门或单位根据业务需要选择填写《国家秘密豁免披露登记事项表》(附录A)、《商业秘密豁免披露登记事项表》(附录B)、《商业秘密暂缓披露登记事项表》(附录C),明确相关事项认定为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等,并及时通过内部签报流程,提交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审核,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就拟申请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和建议后报公司分管领导、总经理、副董Q/BGGFZQ12-2025 事长审批,最终由董事长审定。提出申请的公司部门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7.3.2 提出申请的公司部门或单位应当根据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要求,完整、准确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信息,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备查。 7.3.3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材料经提出申请的公司部门或单位报董事长审定确认暂缓或豁免披露后,需及时呈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长签字和加盖公司公章,并交由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7.4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a)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b)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c)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d)内部审核程序; e)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7.5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广西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7.6 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提交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申请的公司相关部门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通报事项进展。 7.7 公司及相关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a)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b)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c)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8 责任追究 对于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的,或者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视情形追究责任,具体依照《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9 附则 Q/BGGFZQ12-2025 9.1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9.2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10 附录 附录A:《国家秘密豁免披露登记事项表》(仅报广西证监局) 附录B:《商业秘密豁免披露登记事项表》 附录C:《商业秘密暂缓披露登记事项表》 Q/BGGFZQ12-2025 附 录 A 国家秘密豁免披露登记事项(仅报广西证监局) 特别提示:填报时应当审慎确认登记内容,不得含有任何国家秘 密信息,每次豁免均单独填报,定期一并提交。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编号:20XX年第X号 登记日期:
Q/BGGFZQ12-2025 附 录 B 商业秘密豁免披露登记事项 特别提示:填报时应当审慎确认登记内容,避免损害上市公司利 益,每次豁免均单独填报,定期一并提交。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编号:20XX年第X号 登记日期:
Q/BGGFZQ12-2025 附 录 C 商业秘密暂缓披露登记事项 特别提示:填报时应当审慎确认登记内容,避免损害上市公司利 益,每次暂缓均单独填报,定期一并提交。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编号:20XX年第X号 登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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