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欣科技(300493):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董事会选举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优化董事会的组成人员结构,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第二条 为使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节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不少于二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董事会从独立董事委员中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节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总经理候选人提名的建议。 第四节 议事程序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董事会秘书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节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的修订权、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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