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欣科技(300493):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10:11:16 中财网
原标题:润欣科技: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节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名为独立董事,其中必须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并由董事会
从独立董事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
第三节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
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
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
改情况。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
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
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
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
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
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
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
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
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
员会;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等;
(六)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
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对下列事项进行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
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
(一)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
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
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 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 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审计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前款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审计
委员会会议决议并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起诉讼;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
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节 议事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
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
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
过。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
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
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董事会秘书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会议记
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节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的修订权、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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