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本信息(300925):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10:40:50 中财网
原标题:法本信息: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 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2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 的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 的交易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序 号修订前修订后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
3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列席会议,包括现场列席或者以通讯方式 列席。
4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者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他内容。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者列席会议 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他内容。
   
5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6第八十七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 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第八十七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序 号修订前修订后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3%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书面提名董 事,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提交股东 会选举;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3%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监事会书面提名非 职工监事的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 查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三)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通过公司 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它民主形 式选举产生; (四)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该按 照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 行; (五)有权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主体 在提名前应当取得被提名人的书面承诺, 同意接受提名,并承诺披露的董事、监事 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 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股东会选举2名及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 实行累积投票制度。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 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 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 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3%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书面提名董 事,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提交股东 会选举;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该按 照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 行; (三)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的主体在提名 前应当取得被提名人的书面承诺,同意接 受提名,并承诺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 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 职责。 股东会选举2名及以上董事时实行累积投 票制度。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 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 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
   
   
   
   
   
   
   
   
   
   
   
   
   
   
   
7第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 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第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 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序 号修订前修订后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 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 履职。(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 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停 止其履职。
   
   
   
   
   
   
   
8第一○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董事会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 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董 事会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9第一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7 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董事 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一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7 名董事组成,其中 1名为职工代表董事,3 名为独立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 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10第一二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 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一二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 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出席,包括董事本人现场出席或者以 通讯方式出席。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11第一三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第一三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

序 号修订前修订后
  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召集人。
12第一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2-5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者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 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一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2-5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者解聘。
   
   
13第七章 监事会 ……该章节全部删除
14第一七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 5、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 分红后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如公司同 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 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 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 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 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第一六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 5、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 分红后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如公司同 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 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 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 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 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15第一九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送达、邮寄、电子邮件或者传 真方式进行。/
16第二一九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 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第二○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 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

序 号修订前修订后
 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 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 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 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 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 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 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 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 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 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 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五)本章程所称总经理、副总经理与《公 司法》所指的经理、副经理具有相同的含 义。本章程所指财务总监与《公司法》所 指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同的含义。
注:1、根据最新《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相关要求,本次修订删除了全文涉及“监事”或“监事会”的表述,部分监事会职责对应调整至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鉴于此类调整仅涉及组织架构称谓及对应条款的删减,无实质内容变更,修订对照表中不对此类变更进行列示说明。

2、由于本次修订、删除和增加了部分条款,因此对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序号进行了相应调整。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

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上述修改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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