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本信息(300925):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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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28日 10:40:50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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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法本信息: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1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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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
的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
的交易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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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 | 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 |
| 3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列席会议,包括现场列席或者以通讯方式
列席。 |
| 4 | 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者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他内容。 | 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者列席会议
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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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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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第八十七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
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 第八十七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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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3%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书面提名董
事,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提交股东
会选举;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3%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监事会书面提名非
职工监事的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
查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三)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通过公司
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它民主形
式选举产生;
(四)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该按
照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
行;
(五)有权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主体
在提名前应当取得被提名人的书面承诺,
同意接受提名,并承诺披露的董事、监事
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
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股东会选举2名及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
实行累积投票制度。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
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
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
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3%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书面提名董
事,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提交股东
会选举;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该按
照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
行;
(三)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的主体在提名
前应当取得被提名人的书面承诺,同意接
受提名,并承诺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
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
职责。
股东会选举2名及以上董事时实行累积投
票制度。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
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
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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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第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
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 第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
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
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
履职。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
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停
止其履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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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第一○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董事会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
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董
事会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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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第一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7
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董事
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7
名董事组成,其中 1名为职工代表董事,3
名为独立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
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10 | 第一二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
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一二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
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出席,包括董事本人现场出席或者以
通讯方式出席。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 11 | 第一三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第一三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 |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召集人。 |
| 12 | 第一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2-5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者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
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2-5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者解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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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第七章 监事会
…… | 该章节全部删除 |
| 14 | 第一七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
5、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
分红后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如公司同
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
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
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
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
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 第一六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
5、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
分红后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如公司同
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
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
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
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
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
| 15 | 第一九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送达、邮寄、电子邮件或者传
真方式进行。 | / |
| 16 | 第二一九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
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 | 第二○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
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 |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
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
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
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
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
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
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
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
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
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
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五)本章程所称总经理、副总经理与《公
司法》所指的经理、副经理具有相同的含
义。本章程所指财务总监与《公司法》所
指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同的含义。 |
注:1、根据最新《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相关要求,本次修订删除了全文涉及“监事”或“监事会”的表述,部分监事会职责对应调整至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鉴于此类调整仅涉及组织架构称谓及对应条款的删减,无实质内容变更,修订对照表中不对此类变更进行列示说明。
2、由于本次修订、删除和增加了部分条款,因此对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序号进行了相应调整。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
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上述修改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深圳市
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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