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本信息(300925):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在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打包、汇总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打包、汇总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六条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八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公共卫生安全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三章内部管理 第九条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单位、部门或子公司等应将相关材料提交公司证券部,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公司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如涉及国家、军工等保密事项或信息的,还应在提交公司证券部前交公司总裁办负责人签字确认。 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就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书面保密承诺;(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条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第十一条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证券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存在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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