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本信息(300925):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5名董事组成。 除董事长以外的战略委员会委员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第三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召集人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长,则自动失去召集人资格,并根据本细则第四条规定,产生新的召集人。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委员(除独立董事外)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辞职应当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在委员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 委员中的独立董事辞职的,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应当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但存在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战略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辞职应当在下任委员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且在辞职生效之前,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组,由董事会办公室、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和负责对外投资的相关部门组成。同时战略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指定公司相关部门或人员为其提供工作支持。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上述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二条会议召开应提前三天以电话、传真、邮寄送达、电子邮件或直接送达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如遇情况紧急,战略委员会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随时通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战略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召集人。委员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未出席该次会议。 第十五条当战略委员会所议事项与战略委员会委员存在利害关系时,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战略委员会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与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事项相关的人员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就会议讨论事项进行解释或说明。 第十七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议案,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在采取通讯表决方式时,委员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战略委员会。委员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通讯表决应规定表决的有效时限,在规定时限内未表达意见的董事,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传真签字的原件应由该董事亲自或以专人送达或邮递方式尽快送交董事会秘书,所有经董事签署的原件共同构成一份战略委员会决议正本。 第二十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工作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审议的结果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审阅会议记录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10年。 第二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中所称的“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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