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及废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并对《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监事会相关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公司监事会取消后,公司的《监事会议事规则》随之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亦不再适用。
公司监事会的全体监事在职期间勤勉尽责,为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对全体监事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基于公司取消监事会,同时根据最新的《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3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公司章程》本次主要修订要点如下:
本次修订如因增加、删除、排列某些条款导致条款序号发生变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条款序号依次顺延或递减,交叉引用涉及的条款序号亦相应调整,最终内容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本次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办理后续《公司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 序号 | 原目录/条款为 | 修改为 |
| 1 | 第一条 为维护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
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章
程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
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
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章程指引》)
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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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
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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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代表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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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
司;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
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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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认定的其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认定的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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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他高级管理人员。 | 他高级管理人员。 |
| 6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
方式。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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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回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四)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前款第(四)项所指情形,应当符
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
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
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二
十;
(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
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百分之五
十;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
公司股份。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回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
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
一期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
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二十;
(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
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百分之五十;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
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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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要约
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
| | 过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要约方式进
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
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回购期限自董
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
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
回购期限自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
过三个月。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款第(一)项规定情形回购股份的,应
当在自回 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因
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
情形回购股 份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内按照依法披露的用途进行转让,未
按照披露用途转让的,应当在三年期
限届满前注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款第(四)项规定情形回购股份的,可
以按照证 券交易所规定的条件和程
序,在履行预披露义务后,通过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出售。
公司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
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因第(二)
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回
购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作
出授权的,应当在决议中明确授权实
施股份回购的具体情形和授权期限
等内容。 | 过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回
购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因本章
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应
当经股东会决议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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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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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 |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
| | 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
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
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应当严格按
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出资人
权利,不得谋取不当利益;不得
干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根据本
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
得越过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接
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不得损害
公司利益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
法权益 |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
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
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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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
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合理理由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
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
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合理
理由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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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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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
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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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审计委员会
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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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
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
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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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
| 15 |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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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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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
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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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
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
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的重大事件;
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
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
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
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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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
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
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
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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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 第四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
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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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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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
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本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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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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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公司及其公司控股子公司净
资产的百分之五十(5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
分之三十(30%);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
七十(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10%)的担
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监管部门要求的需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对其他对外担保。
以上所称“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
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
之和。 |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公司及其公司控股子公司净资产的
百分之五十(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
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
十(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监管部门要求的需经股东会
审议通过对其他对外担保。
以上所称“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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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
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
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
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
月内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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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
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 |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本总额1/3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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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股份数按股东提
出书面要求日持股数计算。 |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股份数按股东提出
书面要求日持股数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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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指定的地
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加网络投票的形式召开。公司还将
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指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加
网络投票的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
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
视为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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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第四十六条 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
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
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第四十八条 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
出具的法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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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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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
理由并公告。 |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
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
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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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 第五十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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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
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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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
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
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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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 第五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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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结束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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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
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三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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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 第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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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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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
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五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
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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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
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
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
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
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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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
会召开20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
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在计算该
等通知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
召开当日。 | 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
召开20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
方式通知各股东。在计算该等通知起始
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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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
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
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
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
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
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
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
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
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
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
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
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
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
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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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
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
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
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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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
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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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
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
工作日通知各股东并说明原因。 | 第六十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
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知各股东并
说明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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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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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
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
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
部门查处。 | 第六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
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
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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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 第六十条 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
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二条 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
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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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
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
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
位印章。 | 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
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分别对列
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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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将依据股东名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
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 第六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
师将依据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
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
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
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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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
记应当终止。 |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
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 46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
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可以列席会议。 | 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出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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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
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
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
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
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
审计委员会主席主持。审计委员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
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
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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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
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
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
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
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
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
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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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
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
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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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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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
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 | 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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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
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
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
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
记录的其他内容。 |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
录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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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及
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
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及其他方式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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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
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
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
本次股东大会。 |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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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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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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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 |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弥补亏损方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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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
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审批超过董事会投资、决
策权限的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收购、兼并出售资产等);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
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审批超过董事会投资、决策
权限的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收
购、兼并出售资产等);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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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
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清算;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回购本公司股份;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利润分配方案;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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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
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
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
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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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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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应依
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
易作出判断。如经召集人判断,拟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
交易,则召集人应书面形式通知关联
股东,并在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对涉及
拟审议议案的关联方情况进行披露。
在股东大会召开时,关联股东应
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也有权
向召集人提出该股东回避。召集人应
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
股东,并有权决定该股东是否回避。
关联股东对召集人的决定有异
议,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也可就是
否构成关联关系、是否享有表决权事
宜提请人民法院裁决,但相关股东行
使上述权利不影响股东大会的正常召
开。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
审议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
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
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
该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 | 第八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召
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应依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有
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如
经召集人判断,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有
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召集人应书面
形式通知关联股东,并在股东会的通知
中对涉及拟审议议案的关联方情况进行
披露。
在股东会召开时,关联股东应主动
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也有权向召集
人提出该股东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
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并有
权决定该股东是否回避。
关联股东对召集人的决定有异议,
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也可就是否构成
关联关系、是否享有表决权事宜提请人
民法院裁决,但相关股东行使上述权利
不影响股东会的正常召开。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
议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
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
股东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
就该事项参与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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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 第八十一条 关联股东应予回避而未
回避,如致使股东大会通过有关关联 | 第八十三条 关联股东应予回避而未
回避,如致使股东会通过有关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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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易决议,并因此给公司、公司其他
股东或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则该
关联股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决议,并因此给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
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则该关联股东
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 61 |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
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 | 第八十四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
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
供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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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
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
的合同。 | 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
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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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
下: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
并持有已发行股份10%以上的股东提
名。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先由董
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选举。
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合
并持有已发行股份10%以上的股东提
名。股东提名的监事候选人,先由监
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选举。监事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
表担任。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
选举产生或更换,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监事由公司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
股东在投票时已经对候选人有足够了
解。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
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监事候
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
切实履行其职责。在董事、监事的选
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
见。 | 第八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
持有已发行股份10%以上的股东提名。
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先由董事会进
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公司应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
已经对候选人有足够了解。董事候选人
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
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
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
行其职责。在董事的选举过程中,应充
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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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 第八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在董事、
监事选举中采用累积投票制。其操作
细则如下: | 第八十七条公司股东会在董事选举中
采用累积投票制。其操作细则如下:
(一)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公司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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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
时,公司股东拥有的每一股份,有与
应选出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票
数,即股东在选举董事、监事时所拥
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
股份数乘以待选董事、监事数之积。
(二)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
事时,对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
表决。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
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
由所得选票代表表决票数较多者当
选为董事、监事。但股东累计投出的
票数不超过其所享有的总票数。
(三)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
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
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
监事人选;当选董事、监事所得的票
数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所代表
的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 东拥有的每一股份,有与应选出董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票数,即股东在选举董事
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
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董事数之积。
(二)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对董
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股东可以将其
拥有的表决票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
散选举数人,由所得选票代表表决票数
较多者当选为董事。但股东累计投出的
票数不超过其所享有的总票数。
(三)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
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
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
少,决定董事人选;当选董事所得的票
数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会所代表的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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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 第八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
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
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
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
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八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
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
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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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
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
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
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
会上进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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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
投票表决。 |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
票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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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
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
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 |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股东代表与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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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
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69 |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
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
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
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
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
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密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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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 | 第九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
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
果应计为“弃权”。 | 第九十四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为“弃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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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会决议应当
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
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的会决议应当及
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
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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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 第九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
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特别
提示。 | 第九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
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会决议公告中特别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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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
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
事就任时间为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
日起计算。 | 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从股东
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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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
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
施具体方案。 | 第九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
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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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 | 第九十八条 公司设立党委。党委设
书记1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符
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
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
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
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
党委。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 | 第一百条 公司设立党委。党委设书记
1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符合条件
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经理层,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
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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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 |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
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
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
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
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
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
解除其职务。 |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
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
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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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
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
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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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的选聘应遵循公开、公
平、公正、独立的原则。在董事的选
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
见。 | 公司董事的选聘应遵循公开、公
平、公正、独立的原则。在董事的选举
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 |
| 78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
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
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
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
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
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
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
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
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
经董事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
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
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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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9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勤勉义务: |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
| |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
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
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
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
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
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
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
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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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80 |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
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
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
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
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
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
| | | |
| | | |
| 81 |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
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
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公司将在两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
| | | |
| | | |
| 82 |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
东大会负责。 |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
东会负责。 |
| | | |
| | | |
| | | |
| | | |
| 83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
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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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
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
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
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
案;
(十三)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项;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 | | |
| | | |
| | | |
| | | |
| | | |
| 84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
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
| | | |
| | | |
| 85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
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
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
策。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
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
| | | |
| | | |
| | | |
| 86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通过拟定制
度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的权限并报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通过拟定制度
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的权限并报股东会审议通过;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
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享有下列投资、决策权限: |
| | | |
| | | |
| | | |
| | | |
| | 董事会享有下列投资、决策权
限: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或者股
权;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
款等)、提供财务资助;委托或者受托
管理资产和业务;债权、债务重组;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股东
大会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交易额达
下列标准的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
不满50%的;
其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元人民币的;
其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的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的;
其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
币的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
币的;
其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人民币的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或者股
权;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等)、提供财务资助;委托或者受托管理
资产和业务;债权、债务重组;转让或
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股东会认定的
其他交易。上述交易额达下列标准的事
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不满
50%的;
其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由股东会审议通过。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
币的;
其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人民币的由股东会审议通过。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
其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
由股东会审议通过。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
其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
由股东会审议通过。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元人民币的;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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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人民币的;
其中,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
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的由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6、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
联交易事项;
其中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
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绝对值计算。
在董事会决策权限内涉及日常
经营的事项,由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
层决定。
(二)本章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
其他投资、决策权限。 | 其中,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的由股东会审议通过。
6、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
易事项;
其中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
交易,应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绝对值计算。
在董事会决策权限内涉及日常经
营的事项,由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决
定。
(二)本章程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
投资、决策权限。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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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87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根据监管部
门的规定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也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
会。各专门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供专业
意见或根据董事会授权就专业事项进
行决策。各专门委员会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由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担任。
前述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
由董事会另行制定。各委员会应当制
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定期召开会议。
公司应当兼顾股东、债权人和其
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制定清晰的
发展战略和良好的价值准则,并确保
在公司得到有效贯彻。公司发展战略
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董事会在制定发展战略时应当充
分考虑公司所处的宏观经济形势、市
场环境、风险承受能力和自身比较优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根据监管部
门的规定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也可
以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各专
门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供专业意见或根据
董事会授权就专业事项进行决策。各专
门委员会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成员应当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担任。
前述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由
董事会另行制定。各委员会应当制定年
度工作计划,并定期召开会议。
公司应当兼顾股东、债权人和其他
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制定清晰的发展
战略和良好的价值准则,并确保在公司
得到有效贯彻。公司发展战略由董事会
负责制定并向股东会报告。董事会在制
定发展战略时应当充分考虑公司所处的
宏观经济形势、市场环境、风险承受能
力和自身比较优势等因素,明确市场定 |
| | | |
| | | |
| | 势等因素,明确市场定位,突出差异
化和特色化,不断提高公司核心竞争
力。
董事会对公司风险管理承担最
终责任。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风险状
况、发展规模和速度,建立全面的风
险管理战略、政策和程序,判断公司
面临的主要风险,确定适当的风险容
忍度和风险偏好,督促高级管理层有
效地识别、计量、监测、控制并及时
处置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董事会及
其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听取高级
管理层关于公司风险状况的专题报
告,对公司风险水平、风险管理状况、
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并提出全面
风险管理意见。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对董事和监
事的履职评价体系,明确董事和监事
的履职标准,建立并完善董事和监事
履职与诚信档案。公司对董事和监事
的履职评价应当包括董事和监事自
评、董事会评价和监事会评价及外部
评价等多个维度。监事会负责对公司
董事和监事履职的综合评价,向主管
部门报告最终评价结果并通报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分别根据董
事和监事的履职情况提出董事和监事
合理的薪酬安排并报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 位,突出差异化和特色化,不断提高公
司核心竞争力。
董事会对公司风险管理承担最终
责任。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风险状况、
发展规模和速度,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
战略、政策和程序,判断公司面临的主
要风险,确定适当的风险容忍度和风险
偏好,督促高级管理层有效地识别、计
量、监测、控制并及时处置公司面临的
各种风险。董事会及其风险管理委员会
应当定期听取高级管理层关于公司风险
状况的专题报告,对公司风险水平、风
险管理状况、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
并提出全面风险管理意见。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对董事的履职
评价体系,明确董事的履职标准,建立
并完善董事履职与诚信档案。公司对董
事的履职评价应当包括董事自评、董事
会评价及外部评价等多个维度。董事会
应当分别根据董事的履职情况提出董事
合理的薪酬安排并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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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
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
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
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
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
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
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
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
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
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
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
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
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
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 | |
| | | |
| | | |
| | | |
| | 大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 | | |
| 89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
董事长(如有)履行职务。副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
职务。 |
| | | |
| | | |
| | | |
| | | |
| 90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
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 10日前通知全体董
事和监事。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
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
| | | |
| 91 | 第一百二十一条 代表1/10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三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
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
主持董事会会议。 |
| | | |
| | | |
| | | |
| | | |
| 92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电话、
电子邮件或传真等合法有效方式;会
议通知在会议召开3日前送达全体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如
发生紧急情况,经全体董事同意,可
以以口头、电话方式通知立刻召开临
时会议。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电话、
电子邮件或传真等合法有效方式;会议
通知在会议召开3日前送达全体董事、
审计委员会成员、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
如发生紧急情况,经全体董事同意,可
以以口头、电话方式通知立刻召开临时
会议。 |
| | | |
| | | |
| 93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
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
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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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 | | 第三节独立董事 |
| | | |
| 95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
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
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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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
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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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
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
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
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
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
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
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
报告同时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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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
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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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
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
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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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
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
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
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
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
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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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
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
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
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
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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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 | | 第一百三十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
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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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
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
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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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 |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
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
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六条第
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
七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
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
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
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
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提供便利和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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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 | |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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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
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
中独立董事两名,且其中至少有一名独
立董事为财务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
会主任委员为召集人,由独立董事中会
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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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 | | 第一百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
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
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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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
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
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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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 |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
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
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
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
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
责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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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 |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
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
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
董事会负责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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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 | | 第一百四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
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
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
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进行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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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8 | | 第一百四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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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
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
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
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
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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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 |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
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一条(四)~(五)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四条关于董事的
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五条(四)~(五)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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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 | 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
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
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
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
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
项。 | 第一百五十一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
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
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
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
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
事项。 |
| | | |
| | | |
| 111 |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
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
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
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
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
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
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 | 第一百五十三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
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
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
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
实性。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
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
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
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的意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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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会的意见。 | 见。 |
| 112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
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
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
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
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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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 | 第八章 监事会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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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 |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不得兼任监事。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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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 |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
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公司的财产。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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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6 |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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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7 |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
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
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
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监事职务。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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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8 |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
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
询或者建议。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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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9 |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
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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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 |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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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 |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
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
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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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
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
表1名。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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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2 |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
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
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
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
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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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3 |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
事通过。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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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4 |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
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
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
和科学决策。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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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5 |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
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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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
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
存10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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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6 |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
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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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7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
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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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8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
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
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
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
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
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
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
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
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
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
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
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
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
分配利润。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
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
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
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
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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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9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
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
1、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
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
2、利润分配应当坚持按法定顺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
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
1、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
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
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利润分配应当坚持按法定顺序
分配的原则,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 |
| | 序分配的原则,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
利润的范围。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的
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
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具体内容及条件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取
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
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2、实施现金分红应当满足的条
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
盈利且累计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
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
为正值、且公司经营性现金流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
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
(3)公司无重大现金支出等事
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
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
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
5,000万元或者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4)现金分红不影响公司正常
经营的资金需求。
3、现金分红的具体方式和比例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
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
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
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
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
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
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
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4、制定现金分红方案的要求
(1)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
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 的范围。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
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
小股东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具体内容及条件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取现
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积
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
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
行利润分配。
2、实施现金分红应当满足的条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盈
利且累计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
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且公司经营性现金流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
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
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
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或者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30%。
(4)现金分红不影响公司正常经
营的资金需求。
3、现金分红的具体方式和比例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
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
上每年年度股东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
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
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
现金分红。
公司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
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
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4、制定现金分红方案的要求
(1)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
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
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
策: |
| | | |
| | | |
| | 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
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
③项规定处理。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
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
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
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
事宜,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独
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
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
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
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
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
事会审议。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
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
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
5、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时,根据累
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等状况,在
确保公司股本规模、股权结构合理的
前提下,董事会可提出股票股利分配
预案。 |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③项
规定处理。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
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
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充
分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认为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
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
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
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披露。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
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
(3)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时,根据累计
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等状况,在确保
公司股本规模、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
董事会可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三)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1、董事会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2、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
行审核并独立发表审核意见,审计委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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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1、董事会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2、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
进行审核并独立发表审核意见,监事
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
审核意见;
3、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
案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告董事
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和监事
会的审核意见;
4、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
时,应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应
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
与股东大会表决,并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5、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
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
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
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
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
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股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后,
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
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会议召开后两个
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
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
则、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
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
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其中,确
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
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本章
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
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审
核意见;
3、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
后报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告董事会决议
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的
审核意见;
4、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
应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应当提供
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会
表决,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5、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
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
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
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
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
中期分红方案。
股东会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后,或公
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
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
后,须在会议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
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
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
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
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并提交
股东会审议。其中,确有必要对本章程
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的,应当满足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
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
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同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
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会表
决。
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
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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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
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
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并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之前由独立董事发表审核意见。
(五)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
利润分配方案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的
指定及执行情况;如对现金分红政策
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详细说明调整或
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透明。
如果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
件,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
案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
因,并应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
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
意见,并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 关规定并在提交股东会审议之前由独立
董事发表审核意见。
(五)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
润分配方案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的指定
及执行情况;如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
整或变更的,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
件和程序是否合规、透明。如果公司当
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
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并应说明未用
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
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并充分听取中小
股东的意见。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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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130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
务所必须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
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
规定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
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
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
予以记录并保存。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
务所必须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
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
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定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
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
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
并保存。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1 | 第一百六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
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 第一百六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
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
| | | |
| | | |
| 132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续聘
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续聘
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作出决定。 |
| | | |
| | | |
| 133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日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
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
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
聘工作。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
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事宜。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日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
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
作。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
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事宜。 |
| | | |
| | | |
| | | |
| | | |
| 134 | 第一百八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
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解
散;
(四)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
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
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
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八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解
散;
(四)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被
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
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 | | |
| | | |
| 135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
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
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
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6 |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
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
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
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
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
动。 |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
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
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
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
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
动。 |
| | | |
| | | |
| 137 |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
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
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 |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
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
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
| | | |
| | | |
| | 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
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
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
给股东。 | 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
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
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 138 |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
收支报表和财务账册,报股东大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
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司终止。 |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
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
表和财务账册,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公司登记,公司终止。 |
| | | |
| | | |
| 139 |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
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
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
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
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
| | | |
| | | |
| 140 | 第一百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章
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
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
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第一百九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的章程
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原
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
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 | | |
| | | |
| 141 | 第一百九十三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
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公司章程。 | 第一百九十五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
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公司章程。 |
| | | |
| | | |
| | | |
| 142 | 第一百九十五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
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
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
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
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
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
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
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一百九十七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
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
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
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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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143 | 第二百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
议事规则。 | 第二百零二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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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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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144 | 第二百零一条 本章程在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 第二百零三条 本章程在股东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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