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为电子(688798):艾为电子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交所申请,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七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审核程序 第九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由相关部门负责人通过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见附件1)将相关信息告知及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如经审核认为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如经审核确认相关信息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附件1),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暂缓、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附件3: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七)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2); (八)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条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附件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附件2: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附件3: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1: 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 (身份证号码:) 作为上海艾为 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事项 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内容;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1、填报与公司关系,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部工作人员、公司股东及其董监高、中介机构工作人员、交易相关方及其董监高等相关人员;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3、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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