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芯科技(688484):上海南芯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11:16:10 中财网
原标题:南芯科技:上海南芯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上海南芯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上海南芯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南芯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上海南芯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纵、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如有)、实际控制人(如有)不得直接或间接占用或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五条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第六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财务部对涉及募集资金运用的活动建立、健全有关会计记录和台账。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上海南芯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争能力和创新能力。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第七条募投项目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募集资金存储
第八条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专户进行管理。

第九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科创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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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除符合前款规定外,公司及保荐机构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前款所称财务性投资的理解和适用,参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募投项目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上海南芯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第十三条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项账户后六个月内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公司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五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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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可能会损害科创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时,及时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公司以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就募集资金归还情况及时公告。

第十八条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上市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

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上市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还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

第十九条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上市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四章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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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二十一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章规定。

第二十二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终止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补充流动资金;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的合理性。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相关变更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依据本制度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使用募集资金,超过董事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等事项,情节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三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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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如有)或实际控制人(如有)资产(包括权益),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六条若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如有)的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上海南芯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项报告》。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的基本情况和本制度规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科创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

第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三十条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核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持续督导和现场核查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及时向上交所及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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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现场核查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进行适应性的修订,该类修订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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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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