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同时,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公司已完成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激励对象第三个归属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第二次归属的股份登记工作,公司股本总数由462,674,004股增加至463,179,293股。故修改《公司章程》中注册资本和股本总数,并办理相应的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手续。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5月30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
本次修订中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表述删除或者修改为“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相关章节、条款及交叉引用所涉及的序号根据上述内容做相应调整,其他不涉及实质性内容的非重要修订内容不再逐项列示,具体修订对照情况请见附件。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北京
上述修订事项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公司相关经办人员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办理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登记、备案等事宜,授权期限自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相关登记、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上述修订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的内容为准。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及结合《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公司对部分公司治理制度进行同步修订,并制定新的公司治理制度。具体情况如下表所列:
上述修订及制定的公司治理制度已经公司董事会逐项审议通过,其中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独立董事议事规则》《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修订的部分公司治理制度全文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制订本章程。 |
| 第三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在北京金山办公软件有限公司的
基础上,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
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110108587665983J。 | 第三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在北京金山办公软件有限公司的
基础上,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在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110108587665983J。 |
|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
有限公司 |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
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BeijingKingsoftOffice
Software,Inc. |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6,267.4004万
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6,317.9293万
元。 |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即董事
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
| 新增 | 第九条 |
| |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
|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
| 第十一条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二条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的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
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每股面值1元。 |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每股面值1元。 |
|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46,267.4004万股,均
为人民币普通股。 |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46,317.9293万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
|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
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
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
10%
的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2/3以上通过。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
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股东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
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
的标的。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
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易方式进行。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
标的。 |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
的。 |
|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之日起1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内不得转让。公司股东自愿承诺锁定其 |
| 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股东自愿承诺锁定其所持股份的,
锁定期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
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
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
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
| 第三十条 | 第三十一条 |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
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
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
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
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
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
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
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所持有
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章
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所持有
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
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章
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
|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
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
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三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
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
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 新增 | 第三十四条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
| |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该等股东要求查阅
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
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
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
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
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
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
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
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
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
关材料的,适用上述规定。 |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
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
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
| |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
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
息披露义务。 |
| 新增 |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
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
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
| |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
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依照《公司法》第189条前三款规定书
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
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行
使监事会或监事职权的,按照本条第一
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和责任: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和责任: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 新增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
公司独立性,按照公司的决策程序行使
权利。 |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
公司利益。 |
|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
|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
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
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违反规
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
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
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
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担连带责任。 |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
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
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
| |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
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
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
(十四)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易
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交易,且 |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
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 )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 )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交易事
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交易,且超
过3000万元;
(十五)审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 |
| 超过3000万元;
(十七)审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3年内决定发
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的股份,但以
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
议。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
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
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
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
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3亿元且
不超过公司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
份,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
效。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
上交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
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公司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上交所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
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
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第
(一)至(六)款的规定。 |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
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70%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
算原则,公司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
保;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七)上交所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的担保。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
3以上通过。 |
| |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
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
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第
(一)至(三)项的规定。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
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
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
且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超过5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
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三条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
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股东大会分为
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
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
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 |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
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
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
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
且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超过5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
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
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
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 |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 |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 |
| 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
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三)项规定的持股比例的计算
以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作为计算基准
日。 | 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
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
/3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所地或公司届时在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
的其他地点召开。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
络或者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地或公司届时在股东会通知中载明的其
他地点召开。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
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
票或者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
|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
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
的法律意见。 |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
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
的法律意见。 |
|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
|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
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 |
| 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
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
告。 |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
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 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
| 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
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
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交所备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上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交所
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交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
|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根据本章程规定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根据本章程规定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
|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 第五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
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
的有关规定。 | 第五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有
关规定。 |
|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 |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
| 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并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
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
|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以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
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
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第六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
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
议召开当日。 |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
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理由。 |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
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
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
|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
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情况;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
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股东大会
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说明原
因。 | 第六十三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股东会出现延期
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
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
| 第六十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
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
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
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
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六十四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
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
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
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
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
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
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接受委托代理
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 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
| 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
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
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
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非法人组织的股东,应由该组织负责人
或者负责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负
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该组织的负责人依法出
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第六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
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 删除 |
|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的印章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的印章 |
|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
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
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
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 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
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
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
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
|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
制作。
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
代理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
制作。
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的姓
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
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
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第七十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
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
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
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
接受股东的质询。 |
|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主持。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
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
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
| 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 |
| 第七十条
公司应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
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
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
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
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
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
会批准。 | 第七十三条
公司应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
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
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
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
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
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
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
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 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
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 第七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
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 第七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以会议登记为准。 | 第七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以会议登记为准。 |
|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 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
|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
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
|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
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
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
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交所报告。 |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
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
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
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
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及上交所报告。 |
|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八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
|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 (四)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
券除外)作出决议;
(六)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
|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章
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章
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规定条件
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
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
| | 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
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
|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大会决议中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会决议中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
股东的表决情况。 |
|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
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第八十五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
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
|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
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
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
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
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 |
|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或补选董事时,董
事会、合并或单独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提出非职工代表担任的普通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审核后提请股东
大会选举。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或补选
监事时,监事会、合并或单独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非职工代表
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审核后提
请股东大会选举;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由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
会。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第八十七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会决议。
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或补选董事时,董
事会、合并或单独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提出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候选人,由董事会审核后提请股东会选
举。
股东会选举董事,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公司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
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
|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根据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
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公司选举两名及以上董
事或者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 |
| 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
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
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
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八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
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
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
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
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
表决。 | 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
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
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其他
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
票结果。 |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
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
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
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 |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
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
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
| 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
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密义务。 | 布提案是否通过,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
会议记录。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
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
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 | 第九十四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
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
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
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
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 |
|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
列明包括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
的详细内容。 | 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
明包括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
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
细内容。 |
| 第九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
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中作特别说明。 | 第九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
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
告中作特别说明。 |
|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
会作出有关董事、监事选举决议之日起
计算,至本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
之日为止。 | 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
董事就任时间自股东会作出有关董事选
举决议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届满之日为止。 |
|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
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九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
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 第一节董事 |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
|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3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停止其履职。 |
|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
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
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 第一百〇一条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
或更换,任期3年。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 |
|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二分之一。 | 满以前,股东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
总数的二分之一。 |
|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
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
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
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
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
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
| 担赔偿责任。 | (十)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
款第(四)项规定。 |
|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
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
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
职权;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
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
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
换。 |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
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
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
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出书面辞职报
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
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
2
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
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
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在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3年
内仍然有效。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
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
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
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事件发
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
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
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
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
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职生
效或任期届满后3年内仍然有效。董事
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
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
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
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
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
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
免除或者终止。 |
| 新增 | 第一百〇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
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
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
赔偿。 |
|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〇七条 | 第一百一十条 |
|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
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
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
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
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
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
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
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
事。 |
| 第一百〇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
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的独立董事人数应不少于全体董事
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至少有1名会计
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
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丰富的
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注册会计
师资格、高级会计师或者会计学副教授
以上职称等专业资质。 |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的独立董事人数应不少于全体董事
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至少有1名会计
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
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丰富的
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
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
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
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
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
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
| 第一百〇九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具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
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
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
(五)在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不超过5 | 第一百一十三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则;
(四)具有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 |
| 家;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交
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
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
他条件。 |
| 第一百一十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本公司附属企业任
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
前款第(一)项所称主要社会关系是指
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
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
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
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
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
责人;
(六)在与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任职,或者在有重大业务
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
举情形的人员;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
定认定不适宜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人
员。 |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
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
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
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
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 |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 |
| 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 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
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
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前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
害关系的人员或者其他有可能影响独立
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
候选人。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
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
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
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
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
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
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
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
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
内容。 |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
提名人的同意。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
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和任
职资格、履职能力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
立性的情形等内容进行审慎核实,并就
核实结果作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
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上交
所相关规定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任
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等作出声明与承
诺。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
司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
中国证监会及其在公司所在地的派出机
构、上交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
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
的书面意见。
上述机构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
性进行审核。对上述机构持有异议的被
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
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
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
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述机构提出异议等
情况进行说明。 |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
董事的股东会通知时,向上交所提交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披露相关声
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的审查意见,并保证公告内容的
真实、准确、完整。提名人应当在声明
与承诺中承诺,被提名人与其不存在利
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被提名人独立
履职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股东提名的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
应同时向上交所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
见。
公司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
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交
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上交
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
得提交股东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会审
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 第一百一十九条
独立董事连续2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
| 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本章程第九十七条中
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
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 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
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
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
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
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
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本章
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
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
后生效。 | 第一百二十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
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
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
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
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
件或任职资格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
辞去职务,未提出辞任的,董事会知悉
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
规定解除其职务。
因独立董事辞任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
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者本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
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
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被解除职务并认
为解除职务理由不当的,可以提出异议
和理由,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
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
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
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 第一百二十二条 |
| 独立董事除具备本章程中规定董事的职
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关联交易,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
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
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方式进行征集。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
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 独立董事除具备本章程中规定董事的职
权外,还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所列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
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除上述职责外,独立董事还应当对以下
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
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
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
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
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
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
项;
(六)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企业对本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
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
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
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 | 删除 |
| 划;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上交所
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
易或者转让;
(九)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对外
担保的事项;
(十一)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
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
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
的意见应明确、清楚。 |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
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
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三
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
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
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
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
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
| | 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
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
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
利和支持。 |
| 第一百二十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
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
上交所报告,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
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
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 删除 |
| 第一百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每年应保证为公司有效工作的
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5个工作日,包括出
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
议,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
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
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与公司
管理层进行工作讨论,对公司重大投资
生产、建设项目进行实地调研等。每年
到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应少于
10
个工作日。 | 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
当不少于15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
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
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
料、听取公司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
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
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向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公司所在地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
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
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两名以
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
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
的; | 删除 |
| (四)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
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
他情形。 | |
| 第一百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
述职报告并报上交所备案。述职报告应
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一年度出席董事会会议及股东
大会会议的情况,包括未亲自出席会议
的原因及次数;
(二)在董事会会议上发表意见和参与
表决的情况,包括投出弃权或者反对票
的情况及原因;
(三)对公司生产经营、制度建设、董
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调查,与公司
管理层进行讨论,对公司重大投资、生
产、建设项目进行实地调研的情况;
(四)在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
面所做的工作;
(五)参加培训的情况;
(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
其他工作;
(七)对其是否仍然符合独立性的规定
其候选人声明与承诺事项是否发生变化
等情形的自查结论。
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应以工作笔录作为
依据,对履行职责的时间、地点、工作
内容、后续跟进等进行具体描述,由本
人签字确认后交公司连同年度股东大会
资料共同存档保管。 |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会提交年度述
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
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或专门委
员会会议的情况和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
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
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
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
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
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
立董事,设董事长1人。 |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
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1名为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设董事长1人。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 第一百二十八条 |
|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
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
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根据股东会授权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十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
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
| 并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
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
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10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以
上,且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超过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
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 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
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
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
且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超过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
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
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
会作出说明。 |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
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
作出说明。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
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
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
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
批准。 |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
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
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
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
准。 |
|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大会批准。 |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会批准。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
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或其他应由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
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决定本章程规定的可由董事长决
定的交易事项;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或其他应由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
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六)决定本章程规定的可由董事长决
定的交易事项;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副董事长(如有)协助董事长工作,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副董事长(如有)协助董事长工作,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
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
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
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
全体董事。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
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
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 | 第一百三十七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
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
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会议。 |
|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
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还必须经出席 |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
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审议担保、财务资助事项时,还 |
|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审议同意。
为公司利益,公司为他人取得公司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的,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
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
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
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
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
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
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
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
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
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
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
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权。 |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
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
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
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
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
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
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权。董事连续2次未能亲自
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
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
|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
管期限为10年。 |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
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 |
| | 管期限为10年。 |
|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
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 |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
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
项。 |
| 新增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
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四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5名,为不在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3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
集人。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
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
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
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第一百四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
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
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
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
|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提名、薪
酬与考核等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当在审
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占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
应有1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提名、薪酬与考
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
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独立董事
应当在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
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
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 |
| | 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
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
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由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3-7名、财务负
责人1名,由董事会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或解聘。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由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
负责人1名,由董事会根据总经理的提
名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第一百条第(四)至(六)项关于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
相关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四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
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
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
水。 |
| 第一百四十八条 | 第一百五十七条 |
|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和董事会、董事长授予的
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和董事会、董事长授予的
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四十九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
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
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
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
真实性。 | 删除 |
| 第一百五十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
会批准后实施。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
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内容、
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
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
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五十八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
会批准后实施。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
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内容、
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
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 |
| 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
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
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制订董事会秘书工作细
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董事会秘书
应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
程的有关规定。 | 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
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
宜。
公司应制订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报董
事会批准后实施。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有关
规定。 |
| 第一百五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六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
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
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
|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一百五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兼任监事。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每届任期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 删除 |
| 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
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
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
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出书面辞职报
告。监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外,监事
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
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
设监事会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
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
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监事的比
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
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股东
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 |
|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
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
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会召开定期监事会会议,每次应当
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
事。监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每次
应当于会议召开3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
监事。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事由及议题; | |
|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会制订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
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
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
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
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
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10年。 | |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送年度财务
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
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上交所报送半年度财务
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
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交所报
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交所报送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
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交所报送半年
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
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
交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编制。 |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
账簿。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
账簿。公司的资金,不得以任何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 |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
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
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
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
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 |
| 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
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
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
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
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
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
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
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
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25%。 |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基本原则
1、利润分配政策应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公司的长远利益,并保持连
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
累计可分配利润总额,不得损害公司持
续经营能力。
2、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制定和修改过
程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社会公
众股东的意见。
3、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公司可扣减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
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基本原则
1、利润分配政策应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公司的长远利益,并保持连
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
累计可分配利润总额,不得损害公司持
续经营能力。
2、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制定和修改过
程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成
员和社会公众股东的意见。
3、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公司可扣减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
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
|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或者现金与股
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
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
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
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在下列条件均满足的情况下,公司应当
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1、当年每股收
益不低于0.1元;2、当年每股累计可供
分配利润不低于0.2元;3、审计机构对
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4、公司未来12个月
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
在未来12个月内购买资产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或单项购买资
产价值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
产20%的事项,上述资产价值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以及
对外投资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
资产10%及以上的事项。
公司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单一年度
以现金方式分配的股利不少于当年度实
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且公司最近
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供分配利
润的30%。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
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
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
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公司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
式分配利润时,需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五)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
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原则
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 |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或者现金与股
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
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
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
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在下列条件均满足的情况下,公司应当
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1、当年每股收
益不低于0.1元;2、当年每股累计可供
分配利润不低于0.2元;3、审计机构对
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4、公司未来12个月
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
在未来12个月内购买资产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或单项购买资产
价值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20%的事项,上述资产价值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以及对外
投资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10%及以上的事项。
公司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单一年度
以现金方式分配的股利不少于当年度实
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且公司最近
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供分配利
润的30%。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
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
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
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公司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
式分配利润时,需经公司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五)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
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原则
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 |
| 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
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六)现金分红政策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
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20%;
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由董事会根据具体情
形确定。
(七)公司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
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
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
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
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
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董事会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
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
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
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 | 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
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六)现金分红政策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
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20%;
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由董事会根据具体情
形确定。
(七)公司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公
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
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
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
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
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
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
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
纳的具体理由。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前,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
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
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 |
| 问题。
2、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
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中披
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
比例的原因,以及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
用途,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3、公司因特殊情况而无法按照既定的现
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
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
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
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八)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九)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应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
政策,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
性和稳定性。如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
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外部经营
环境的变化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
监管要求,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
润分配政策作出调整或者变更的,相关
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充分论证,并听取
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
准,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股东
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十)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
配政策的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
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
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 | 关心的问题。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
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
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
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
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
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
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八)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
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九)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应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
政策,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
性和稳定性。如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
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外部经营
环境的变化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
监管要求,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
润分配政策作出调整或者变更的,相关
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充分论证,并听取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和中小股东的意
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
准,股东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经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十)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
配政策的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现
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
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
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
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
分保护等。如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
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
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
| 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
到充分保护等。如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进
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
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 |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
人员,对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
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
向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
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
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
行监督检查。 |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并向审计
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
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
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
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
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第一百七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
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
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
和协作。
第一百七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
核。 |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
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
任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
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
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 |
| 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 用由股东会决定。 |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时,提前1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时,提前1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
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
| 第一百八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
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第一百七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
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
的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的
方式进行。 |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
出、邮寄、信函(包括电子邮件)或传
真方式进行。 | 删除 |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
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
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
效。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
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
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
无效。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
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
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
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披露信息的报纸以及上交所网站上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
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披露信息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
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
继。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
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
司承继。 |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
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
上公告。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
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信息的报纸以及上
交所网站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信息的报纸以及上
交所网站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
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
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
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
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
润。 |
| | 第一百九十五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
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
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
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
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
的除外。 |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
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六)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
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
(六)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
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因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
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因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
项、第(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
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
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
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一百九十九条 | 第二百条 |
| 公司因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
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
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公司因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
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
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
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
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 第二百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二百〇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 第二百〇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披露信息的报纸以及上交所网站公告。
30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 第二百〇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
露信息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
| 第二百〇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
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第二百〇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
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
分配给股东。 |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
分配给股东。 |
| 第二百〇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
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
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〇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
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
告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
管理人。 |
|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
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
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〇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
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
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 第二百〇五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
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二百〇六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百〇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公司
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修改后,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公司章
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公司章程。 | 第二百〇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公司
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修改后,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公司章
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
| |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公司章程。 |
| 第二百〇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公司章程修改事项
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
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
更登记。 | 第二百〇九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公司章程修改事项应
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
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
记。 |
| 第二百〇九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的决
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公司
章程。 | 第二百一十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公司章
程。 |
| 第二百一十一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
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
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一十二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
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
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 第二百一十三条
“ ” “ ” “ ”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
本数;“过”、“不满”、“不足”、“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一十四条
“ ” “ ”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
“过”、“不足”、“以外”、“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
|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 |
|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