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光(600673):东阳光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提及“债务融资工具”系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本制度中提及“信息”系指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时或存续期限内所有债务融资工具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或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四条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真实:公司披露的信息应与事实相符,内容不得有虚假; (二)准确: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应便于信息使用人正确理解,不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三)完整:公司应全面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应披露信息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任何重大遗漏; (四)及时: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在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第三章 信息披露内容 第五条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通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 (四)法律意见书; (五)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已披露的会计报表。 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第六条公司最迟应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 第七条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一)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 (二)每年8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三)每年4月30日和10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上述信息的披露时间应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同时。 第八条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四)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五)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六)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七)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上年末净资产的10%; (九)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一)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二)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三)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或者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四)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企业进行债务重组; (十五)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十六)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十七)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八)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十九)公司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情形;(二十)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一)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二)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三)发行文件中约定或企业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四)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九条公司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履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且披露时间应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同时,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在出现该情形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履行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应当在进展或变化发生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条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一条公司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募集资金用途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计划的,应及时披露相关变更公告,公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二)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同意的说明; (三)变更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四)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 (五)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其它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告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财务信息; (二)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应同时披露原审计责任主体就更正事项出具的相关说明及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审计报告; (三)变更前期财务信息对后续期间财务信息造成影响的,应至少披露受影响的最近一年变更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若有)和最近一期变更后的季度会计报表(若有)。 第十三条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至少于变更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十四条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计划,应至少于原发行计划到期日前五个第十五条 公司变更已披露信息的,变更前已公开披露的文件应在原披露网站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在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日前五个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第四章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证券部门作为信息披露牵头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各项具体工作。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的具体协调和组织事宜。董事会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八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答复董事会对公司财务报告和重大事项的询问、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章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十九条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 审计部门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应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 第六章保密措施 第二十条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的尚未公开的信息,皆属保密信息。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作人员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应加强对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保密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保密信息,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相关发布部门应将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报送证券部门登记备案。 第二十三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需豁免的情况,可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公司保密制度豁免披露。 第七章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第二十四条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为: (一)定期信息: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负责及时编制并审核年度财务报告,并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出信息披露的申请,经董事会审议后,董事会秘书将经董事会批准的财务报告按照相关协议约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外披露。在半年度、季度报告期结束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负责及时编制并审核中期财务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出信息披露的申请,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议后,董事会秘书将中期财务报告按照相关协议约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外披露。 (二)不定期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出公司不定期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申请,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审核后,由董事会秘书将上述信息按照相关协议约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外披露。 第二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重大事项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企业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项、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章涉及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事项,并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章与投资者、中介机构和媒体的沟通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规范与投资者、中介机构和媒体的沟通活动,确保所有投资者公平获取信息,防止出现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秘书为与投资者、中介机构和媒体沟通的负责人,负责规划和统筹安排投资者沟通工作。 第三十条公司与机构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的沟通过程中,应合理、妥善地安排以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第三十一条公司证券部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专门接待投资者、中介机构及各类媒体,联系电话为:0769-85370225,传真:0769-85370230。 第十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 第三十二条证券部门负责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制度规定的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及妥善保管。 第十一章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证券部门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证券处的负责人负责并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十二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三十四条由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等处分。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人员、关联人若擅自披露或泄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较大市场影响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等处分。 第三十六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交易商协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批评、警告等处分。 第三十七条公司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移交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四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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