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洋科技(603703):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的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的申报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董事会秘书向上交所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一)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三)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交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票的数量。 第十四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七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且尚在承诺期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八)本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上交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不得在买入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即在任期内买入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必须持满6个月后才能转让该新增股份数的25%,且再次买入时间与前次卖出时间必须间隔6个月以上。上述买入时间与卖出时间均以最后一笔买入或卖出时间起算6个月。 违反上述规定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情况: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本公司的股票买卖: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交所业务规则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管理公司上述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的自查申报和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或者大宗交易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原定增持计划期限过半,相关股东实际增持数量或者金额未过50% 半或者未达到区间下限 的,应当公告说明原因。原定增持计划期限过半,相关股东仍未实施增持计划的,应当公告说明原因和后续增持安排,并于此后每月披露1次增持计划实施进展。 相关股东应当在增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实施期限届满后及时向上市公司通报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增持结果公告应当包括增持数量、金额、比例及本次增持后的实际持股比例,增持期限届满仍未实施增持或者未达到计划最低增持额的原因(如有)。 第二十八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通过公司董事会向上交所报告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由公司予以披露。 在增持实施期间公司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股本变动,对增持计划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通过公司董事会向上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或者大宗交易减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毕后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上交所报告并予以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由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制度第十八条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五章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情节严重的,公司将保留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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