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治理实际需求,公司决定取消监事会,原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浙江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或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公司现任股东代表监事范红、陈敏将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事项之日起解除职位。董事会成员总数保持9名,原全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现调整为8名董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1名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时修订《浙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1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制订本章程。 |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 2 |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
限公司。根据《公司法》和《中国共产党
章程》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
(“党组织”)和工作机构,党组织在公司
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障党和国家的方
针、政策在公司贯彻执行;公司应为党组
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推动党建工作制
度化、规范化,促进党组织围绕生产经营
开展活动、发挥作用。 |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
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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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
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
产生。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
| 4 | 新增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5 |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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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本公司称“财务总监”,下 |
| | | 同)。 |
| 7 | 新增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 第十三条 根据《公司法》和《中国
共产党章程》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
的组织(“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 8 |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一元。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
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1元。 |
| 9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以整体变更
的方式设立公司,公司的发起人姓名或名
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如下:
…… |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以整体变更
的方式设立公司,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
总数为6,000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元。公司的发起人姓名或名称、发起人
认购的股份数如下:
…… |
| 10 |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本总数为
414,982,120股,均为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
为414,982,120股,均为普通股。 |
| 11 |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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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
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 |
| | | 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
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文件的规
定以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的约定办理。 |
| 13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
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
期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
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0%;
(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
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 |
| 14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15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
| | 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
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
| 16 |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
转让。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
转让。 |
| 17 |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 18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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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 |
| | | |
| | 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 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
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
| | | |
| 20 |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
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
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
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
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
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 21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
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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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22 |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
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
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
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要求查阅公司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
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
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
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
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股东提出书面请求
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
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
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
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
司相关材料的,适用本条规定。 |
| 23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
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
| | 法院撤销。 | 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
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
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
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
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
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
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
露义务。 |
| 24 | 新增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
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
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25 |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
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
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
| |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
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
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
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
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
款的规定执行。 |
| 26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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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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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原章程第三十七条部分内容 |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
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
| 28 |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 | 删除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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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不得利用关联关系侵占公司资产或以
其它方式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损害
公司和公众投资者利益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当公司发
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
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
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
停止侵害并就该侵害造成的损失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违反本章程规定,协助、纵容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
司利益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
任人处以警告、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
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则可提交股
东大会罢免。
公司如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的,应
立即向有关部门对控股股东持有公司的
股权申请司法冻结;如控股股东不能以现
金清偿所侵占的资产,公司应积极采取措
施,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有的股权以偿
还被侵占的资产。 | 删除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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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
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
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
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利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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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新增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
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 31 | 新增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
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
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
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
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
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 |
| | | 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
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
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担连带责任。 |
| 32 | 新增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
定。 |
| 33 | 新增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34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
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四
十八、四十九、五十条规定的相关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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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
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
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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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担保;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担保。
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
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 |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
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
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担保。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
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除前款规定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 |
| | 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
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
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
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 | 为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担保
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
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
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
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股东会应当按照本章程等规
定的审议批准权限和程序审批对外担保
事项,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应依
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追究相
关人员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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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 新增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
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受赠现金资产、获
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
何义务的交易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
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
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
| | |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
对值计算。 |
| 37 | 新增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
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
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
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
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
| 38 | 新增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 第五十条 公司发生的财务资助事
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
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
(四)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
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
| 39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
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
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 |
| | 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的6个月内举行。 |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
内举行。 |
| 40 |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即6人)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
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41 |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明确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确
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
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
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 42 |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 | 第五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
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 |
| 43 |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
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 |
| |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 44 |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第五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 | | |
| | | |
| 45 |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求。 | 第五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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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 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
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 46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
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47 |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
东名册。 | 第五十九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 |
| 48 |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 第六十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
| 49 |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
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
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提案的内容应
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
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50 |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
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
| |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
| 51 |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
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
召开当日。 | 第六十三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
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
召开当日。 |
| 52 |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
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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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确认,不得变更。 | |
| 53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
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
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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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
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股东
并说明原因。 | 第六十六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
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
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 | | |
| 55 |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
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
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
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
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
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 56 |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
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
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
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 57 |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
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 | 第六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
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 |
| | | |
| | | |
| | | |
| | 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
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
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58 |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七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
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
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
| | | |
| 59 |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
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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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60 |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
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
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七十一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
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 | | |
| | | |
| | | |
| 61 |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
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等事项。 | 第七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
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 | | |
| 62 |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
| | | |
| | | |
| | | |
| | | |
| |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会议。 | 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63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
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
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
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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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
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
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
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
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
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
批准。 | 第七十六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
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
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
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
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65 |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
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
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
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 |
| | | |
| 66 |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 |
| | | |
| 67 |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名称; | 第八十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名称; |
|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 | | |
| | | |
| 68 |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
少于10年。 | 第八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
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
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
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10年。 |
| | | |
| 69 |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
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
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
所报告。 | 第八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
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
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 70 |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
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八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71 |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 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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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他事项。 | |
| 72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制定、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
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
(七)审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回购本公司
股份的事项;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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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 第八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
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
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
| |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
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
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
| 74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
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应主动向股东大会声明关联关
系并回避表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
系并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
况并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
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应当
回避。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对于涉及自己
的关联交易可以参加讨论,并可就该关联
交易产生的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
否公允合法等事宜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
和说明。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
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
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
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向人
民法院起诉。 | 第八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
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
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联股东应主动向股东会声明关联关系并
回避表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
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
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
是否属关联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应当回避。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对于涉及自己
的关联交易可以参加讨论,并可就该关联
交易产生的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
否公允合法等事宜向股东会作出解释和
说明。
股东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
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者
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
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向人民
法院起诉。 |
| 75 | 第八十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
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八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
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
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76 |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涉及下列情形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制:
(一)公司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
的; | 第八十九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
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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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且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董事
或监事进行表决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
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累积投票制度以《浙江盛洋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予以详
细规定。 | 公司的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
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股东
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
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
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累积投票制度以《浙
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
施细则》予以详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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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 | 第八十二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选举程序如下:
(一)公司首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由
公司发起人提名,经公司创立大会选举产
生;
(二)以后各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经公司股东大会
选举产生;以后各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
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经公司股
东大会选举产生;
(三)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
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
公开披露本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
后切实履行董事义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监事的提名方
式和选举程序如下:
(一)公司首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
事候选人由公司发起人提名,经公司创立
大会选举产生;
(二)以后各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
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经公司股东
大会选举产生;
(三)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 第九十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
事的提名方式和选举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
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提名,经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
(二)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
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提名,经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
(三)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
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
开披露本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
切实履行董事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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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提名并选举产生;
(四)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应在股
东大会召开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
提名,承诺公开披露本人资料真实、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监事义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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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 |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
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
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
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决。 | 第九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
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
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
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 79 |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
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
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
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
行表决。 |
| | | |
| 80 |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
式投票表决。 | 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
投票表决。 |
| 81 |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
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 | |
| 82 |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
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 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
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
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 | |
| 83 |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 第九十七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 |
| |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 |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
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
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 |
| 84 |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
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
议的详细内容。 | 第九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
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
议的详细内容。 |
| 85 |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
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第一百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
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
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 86 |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
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就任。 |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股东会决议通
过之日起就任,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就
任时间与同一届通过选举产生的董事的
就任时间相同。 |
| | | |
| | | |
| 87 |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
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
体方案。 | 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
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
方案。 |
| 88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
| |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处以
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停止其履职。 |
| 89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
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二分之一。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1
名。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
东会审议。 |
| 90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 |
| |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
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
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
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
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
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
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
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
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
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
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
……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
(四)项规定。 |
| | | |
| | | |
| | | |
| | | |
| 91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
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
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
|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92 |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
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
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
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
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
| 93 |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
内完成补选。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
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导
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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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
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
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商业秘密成为
公开信息。董事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其他
忠实义务在其离任之日起3年内仍然有
效。 |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
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
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
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
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
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
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商业秘密
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
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
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
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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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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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95 | 新增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 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
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96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
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97 |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执行。 | 删除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
| | | |
| | | |
| | | |
| 98 |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
东大会负责。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
股东会负责。 |
| 99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
组成,其中设有3名独立董事。公司董事
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由董事
会选举产生。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由9名董
事组成,包括3名独立董事、1名职工代
表董事。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由董
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 | |
| 100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
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原因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根据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
权,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原因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根据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
权,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方案; |
| | | |
| | | |
| |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八)项事项
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决议。 |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七)项事项需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
| 101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
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
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
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
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
| 102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
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
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
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应当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
度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报股东大会批
准。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
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
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
拟定,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应当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
度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报股东会批准。 |
| 103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
| |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其他规
定的情况下,就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
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
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
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许可协议、转让或
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交易行为,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为: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低于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其
中,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以资产总额
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经
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提请
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
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5,000万
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
绝对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
绝对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
产净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
务资助、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
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股东会授权
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为: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
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
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交易达到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
标准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
东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符合本章程第五
十条规定的情形时,适用本章程五十条规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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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的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5,000万
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凡达到或超过上述
任一标准的交易事项均需要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证券交易所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证券交易所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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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删除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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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 | 新增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的下列关联
交易应当在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
上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公
司提供担保除外)。
交易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标准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
东会审议。 |
| 106 | 新增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交易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
标准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
东会审议。 |
| 107 | 新增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
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交易达到本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标
准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 |
| | | 会审议。 |
| 108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
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
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文件和其他应当由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
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根据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权限
行使有关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的职权;
(七)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
第一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十三)项、
第(十五)项职权;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
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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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
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
职务。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 | | |
| | | |
| | | |
| 110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
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
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 | | |
| 111 |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1/10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
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五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
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
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112 | 第一百一十六条 召开临时董事会
会议,董事会应当于会议召开3日前通知
全体董事和监事,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
传真、电子邮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
式,并电话确认。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召开临时董事会
会议,董事会应当于会议召开3日前通知
全体董事,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传真、
电子邮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并电
话确认。 |
| | | |
| 113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
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
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
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
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
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
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114 | 新增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 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
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
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 |
| 115 | 新增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 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
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
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 |
| | | 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
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
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
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
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
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
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
| 116 | 新增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 第一百三十六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
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
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条件。 |
| 117 | 新增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 第一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
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
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 |
| | | 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
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
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118 | 新增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 第一百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
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
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
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
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119 | 新增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 第一百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
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
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120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 |
| |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 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
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九
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
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
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
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
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
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
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
供便利和支持。 |
| 121 |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
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
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
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为会计
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
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
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
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
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
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
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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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2 | 新增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
会的职权。 |
| 123 | 新增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
为三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由独立董事中 |
| | |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
员和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
| 124 | 新增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
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
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
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天以邮件、传真或者电话方式通知全体
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
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
同推荐一名成员召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
制定。 |
| 125 | 第一百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
要职责权限:
…… |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
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1名
应为独立董事。战略委员会召集人由董事
长担任。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 |
| 126 | 第一百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
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
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 |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
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提名委员会负责
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
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 |
| 127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 |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2名,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 |
| |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
| 128 |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
义务和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第(五)
项、第(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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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9 | 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
包括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
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
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五十六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
包括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
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
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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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0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
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
信息披露事务以及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
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
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
信息披露事务以及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
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131 | 第一百四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
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
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一百六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
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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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 | 原章程第一百四十条部分内容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
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 |
| | |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133 |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删除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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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4 |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 删除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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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5 |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
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删除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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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6 |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
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
内完成补选。 | 删除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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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 |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
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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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8 |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
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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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9 |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删除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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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0 |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删除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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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 |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
事会设3名监事,由1名职工代表和2
名股东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 | 删除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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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选举产生和更换,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
选举产生和更换。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人。监事会主
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
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
事会会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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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2 |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
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
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
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
行审议。若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
条件、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
的,监事会应对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
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
途和使用计划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并就
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
意见; | 删除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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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对有关调整或变更公司章程规
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进行审议并发
表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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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3 |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每6个月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
上监事通过。 | 删除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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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 |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
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
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
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
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删除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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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5 |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
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限为10年。 | 删除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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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6 |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
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
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删除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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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7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
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
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
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
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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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8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
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
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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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149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
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
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
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
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
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
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
利润。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
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
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
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
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
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
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
利润。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
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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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0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
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25%。 | 删除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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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1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
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
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
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删除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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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2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
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
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 |
| |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
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
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
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
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
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
股票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
优先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三)利润分配周期:公司一般按年
度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董
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
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在满足现金分红
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
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
红。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
1.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公司的现
金股利政策目标为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在公司现金流状况良好且不存在重
大投资项目或重大现金支出的条件下,公
司可加大现金分红的比例。公司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
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
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资产负债
率高于70%;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
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提出如下差
异化现金分红安排: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80%; |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
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
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
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
立董事、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
股票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
优先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三)利润分配周期。公司一般按年
度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董
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
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在满足现金分红
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
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
红。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
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
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
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董事会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或中期
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进行表
决通过后生效。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
1.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公司的现
金股利政策目标为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在公司现金流状况良好且不存在重
大投资项目或重大现金支出的条件下,公
司可加大现金分红的比例。公司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
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
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资产负债
率高于70%;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的,
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
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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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
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2.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
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
方式分配利润的同时,可以采取股票方式
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
配的,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
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程
序: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
金需求、股东意见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
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在制定现金分红具
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
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
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
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
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披露。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
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
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
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 | 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提出如下差
异化现金分红安排: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
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2.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
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
方式分配利润的同时,可以采取股票方式
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
配的,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
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程
序
1.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
资金需求、股东意见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
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在制定现金分红
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
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
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2.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
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
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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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
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
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
及时改正。
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决策时,以
及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
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的意见和诉求,然后分别提交董事会和
监事会审议(如果公司有外部监事,外部
监事应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和监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如果
调整分红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
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
董事会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或中
期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
行表决通过后生效。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
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
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
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
方案。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
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
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
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
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
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 | 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
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
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
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3.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决策时,
以及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
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
股东的意见和诉求,然后分别提交董事会
和审计委员会审议;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如果调
整分红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
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
4.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
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
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
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
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5.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
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
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
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及其执行情况。若
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应
在年报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
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
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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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
未按照本章程所规定利润分配政策作出
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
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
存公司的用途。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六)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
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及其执行情况。若
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应
在年报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
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
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以下
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
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
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
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
到充分维护等。
公司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
更的,还应当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七)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
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 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
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
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
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
到充分维护等。
公司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
更的,还应当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
未按照本章程所规定利润分配政策作出
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
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
存公司的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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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3 | 新增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
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
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
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
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 154 | 新增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
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
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
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25%。 |
| 155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
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
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
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
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并对外披露。 |
| 156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
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 | 删除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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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7 | 新增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
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
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 158 | 新增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
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
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
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159 | 新增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
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
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
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
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160 | 新增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
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
| | | 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
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161 | 新增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
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162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
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
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 163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
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 | |
| 164 | 第一百六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
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 第一百七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
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
| 165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
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5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
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
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5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
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 166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递、传真、
电子邮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
的会议通知,以公告进行。 |
| 167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
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递、传真、
电子邮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 删除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
| | | |
| | | |
| | | |
| 168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
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
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
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
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
| 169 | 新增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
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
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
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170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 |
| |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公司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
定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
| 171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
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
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 172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
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
指定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 |
| 173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
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公司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
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
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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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4 | 新增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
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
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
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
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
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媒体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 |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
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
配利润。 |
| 175 | 新增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 第一百九十五条 违反《公司法》及
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
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
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 176 | 新增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
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
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
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177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
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
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
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
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
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
在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 | |
| | | |
| 178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
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
一百九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情
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
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179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 第二百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 |
| | 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
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
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
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
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
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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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180 |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
间行使下列职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二百零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
行使下列职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 181 |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
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公司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
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
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
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
人进行清偿。 | 第二百零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
在公司指定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
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
人进行清偿。 |
| 182 |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
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
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
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第二百零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
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
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
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 183 |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
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
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零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
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
产管理人。 |
| | | |
| 184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
注销公司登记。 |
| | | |
| 185 |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
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二百零六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
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
| 186 |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
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二百零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
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
| 187 | 第一百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
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
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第二百零九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
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
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
法办理变更登记。 |
| 188 | 第一百九十六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
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 第二百一十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
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 |
| 189 | 第一百九十七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
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应当按规
定予以公告。 | 第二百一十一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
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
| | | |
| 190 | 第一百九十八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 | 第二百一十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 |
| | | |
| | 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
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 |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
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
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
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
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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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1 | 第一百九十九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
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第二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
程的规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 192 | 第二百零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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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3 | 第二百零三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
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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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 | 第二百零四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
通过后施行。 |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自股东会
通过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