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京 港(002040):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 京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 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职生效,公司将 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 履行董事职责,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 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与风险管理 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 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 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 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三章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正式离职5日内向董事会 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 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 移交,交接记录由证券部会同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存档备 查。 第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 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 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 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 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离任人员承诺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每季度核查 履行进展,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未履行承诺。 第四章离职后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 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离职后 2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 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 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 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 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离职后仍然有效,直 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 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二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 自离职而致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 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配合公司对其开展的 离任审计或针对其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 必要的文件及说明。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有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及时修订本制度,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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