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能动力(000155):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13:01:32 中财网

原标题:川能动力: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155 证券简称:川能动力 公告编号:2025-064号
债券代码:148936 债券简称:24新能GCV01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
年10月24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撤销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撤销监事会情况
根据《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
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拟撤销监事会、监事,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监事会撤销后,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将废止,公司各项管理制度中涉及公司监事会、监事的条款不再适用。

在公司监事会撤销前,公司第九届监事会仍将履行相应职责。公
司监事会撤销后,范艾君女士将不再担任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职务,饶飞先生和张丹女士将不再担任公司监事职务。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对比详见附件):
1.完善总则、法定代表人、股份发行等规定;
2.完善股东、股东会相关制度,新增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专节;
3.删除监事会专章,完善董事、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要求,明
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法定职权,新增独立董事专节;
4.修订完善利润分配政策,明确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
分配;
5.“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
6.数字由阿拉伯数字改为中文数字,“或”修改为“或者”,因
增加或者减少部分条款,条款序号相应变更等。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修订后
的《公司章程》详见同日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司章程》。

三、《公司章程》附件修订情况
结合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公司同步对《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
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修订后的《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并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或授权代表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和要求对备案文件进行适当性修改,《公司章程》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定为准。

特此公告。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8日
附件:
修订对比表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坚持和加强 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 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 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全面贯彻落 实“两个一以贯之”重要要求,坚持和加强党的全 面领导,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 代国有企业制度,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 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 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规定,设 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 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 作经费。第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 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公司 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 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 工作经费,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条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系依 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国家体改委体改生(1997)157号文批准, 由川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独家发起设立;公司在成 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000202285163Q。第三条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系依 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公司经国家体改委体改生(1997)157号文批准, 由川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独家发起设立;公司在成 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000202285163Q。
第四条 公司于2000年9月4日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13000万股,于2000年9月26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第四条 公司于2000年9月4日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13,000万股,股份于2000年9月26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46,168,342 元。 2016年,公司进入重整程序,执行《川化股份 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转增8亿股,重整投资人 于2016年11月1日将认购公司转增股份的价款缴 纳至指定账户。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四川 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向四川省能源投资集团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46,168,342 元。
  
  
  
  
  
  
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 请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334号),公司向 四川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178,995,523股,于2021年12月3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022年1月14日,公司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 行的26,931,295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四川省 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046号), 公司向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87,167,187股股 份、向成都明永投资有限公司发行65,474,962股股 份,于2024年4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024年6月28日,公司募集配套资金向特定对 象发行的217,599,375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九条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事,同时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一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股 东、公司、党委成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第十二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党委成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 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 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川化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其在公司成立时认购的股份数为34000万股, 出资方式为以资产折价,出资时间为1997年10月 20日。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起人为川化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其在公司成立时认购的股份数为34,000万股, 出资方式为以资产折价,出资时间为1997年10月 20日,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34,000万股、 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846,168,342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第二十二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846,168,342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资助。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二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 押权的标的。第三十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 的标的。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三十一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二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 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别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 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 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 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六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 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股东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 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 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 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 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 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 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 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 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 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 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 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 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 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 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 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 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 全资子公司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 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的其他义务。(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 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删除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 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 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 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利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 益。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 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 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 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 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 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 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 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 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 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 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 公司获赠现金和提供对外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 万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 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 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报酬事 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 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批准以下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 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资产、提 供担保除外)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 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 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 值计算。 就上述交易,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应当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进行审议的,则应适用相 关规则。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五千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 百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上述交易事项,由公 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按照担保金额连 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公司应当在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 对外担保的权限和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 追究制度。第四十八条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 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公司股东会在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 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违反本章程中股东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 权限和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 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 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 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 明原因。 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时以《深交所上市公公 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确定 的方式确认股东身份。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应当给予 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 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 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 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 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 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 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 告。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 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 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百分之十。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 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 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 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 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 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 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 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 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 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 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 原因。第六十四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因。
  
  
  
  
第六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 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六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 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者其 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 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 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 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 书面授权委托书。第六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 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 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六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 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 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 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删除
  
  
第六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 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第六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 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 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 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 东大会。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 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 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等事项。第七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 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 股东的质询。
  
  
  
第七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 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 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 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 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七十四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 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 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 具体。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 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 整或者变更;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 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 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八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 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四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 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 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 本情况。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由连续九十日 以上持有或者合并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 会、监事会分别提出,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 后,由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向股东大会提出审议并 批准。 董事会、监事会可以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第八十七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 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 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由连续九十日以上持 有或者合并持有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 提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 出审议并批准。 董事会可以提出董事候选人。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 权。第九十四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 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第九十七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经 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四川省新能源动 力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设立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百零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 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规定, 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四川省新能源 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设 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一百条 …… (八)研究企业应由公司党组织参与或决定的 事项。第一百零三条 …… (八)讨论和决定党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要 事项。
  
  
第一百零一条 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须经党委前 置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按照职权和 规定程序作出决定。第一百零四条 按照有关规定制定重大经营管 理事项清单。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须经党委前置研究 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按照职权和规定程 序作出决定。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 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 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 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 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 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 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 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 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 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 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 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 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 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 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 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 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 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 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 (四)项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 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 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 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 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 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 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 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 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 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 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 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 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 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 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的 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依然有效,直 至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 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 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 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 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一百一十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 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 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 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或辞职生效后并不 当然解除,在一年内仍然有效。删除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删除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 负责。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五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设副董事长一名。董 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设 董事长1人,设副董事长1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设副 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其中,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由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经理的工作; (十六)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拟订、审议股权激励方 案,并报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发行公司债券等事 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 审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 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 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 保证科学决策。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 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 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 党委的意见。 (一)符合下列任一标准的交易事项由公司董 事会审议批准(受赠资产、提供担保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50%的事项,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低于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绝对金额低 于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低于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50%,或绝对金额低于五千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低于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50%,或绝对金额低于五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绝对金额 低于五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绝对金额低于五百万 元。 (二)审议批准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 投资、基础建设投资、在建工程投资、技术改造等)、 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事项不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事项; (三)审议批准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不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委托理财事项。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 党委的意见。 董事会权限如下: (一)审议批准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 投资、基础建设投资、在建工程投资、技术改造等)、 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事项不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的事项; (二)审议批准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不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的委托理财 事项。 (三)审议批准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低于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风险投资(指 新股配售或申购、证券回购、股票投资、债券投资、 基金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事项。公司进行风险投资 时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四)审议批准以下关联交易: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笔关联交易金额超过 三十万元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百分之五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单笔关联交易金额超过三百万 元,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千分之 五且不超过百分之五的关联交易。 以上关联交易按照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 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 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累计 计算。 (五)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审 议。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审议批准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低于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风险投资(指新股配 售或申购、证券回购、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基金 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事项。公司进行风险投资时应 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五)审议批准以下关联交易: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笔关联交易金额超过 30万元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单笔关联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且不超 过5%的关联交易。 以上关联交易按照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与同一 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与不同 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累计计 算。 (六)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审 议。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 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财 务资助。 (七)审议批准除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以外 的对外担保事项。 (八)审议批准年度融资计划及年度融资计划 以外的融资事项(本章程中的融资事项是指公司向 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的债权类融资行为,包括但不 限于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技改和固定资产贷 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不 包括股权融资及其他证券性质类的融资)。 (九)审议批准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核销 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在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的事项。 (十)审议批准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捐 赠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 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3.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4.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 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 助。 (六)审议批准除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以外 的对外担保事项。 (七)审议批准年度融资计划及年度融资计划 以外的融资事项(本章程中的融资事项是指公司向 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的债权类融资行为,包括但不 限于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技改和固定资产贷 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不 包括股权融资及其他证券性质类的融资)。 (八)审议批准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核销 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在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一百万元的事项。 (九)审议批准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捐 赠事项。 (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董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上述交易事项以成交额作为计算标准,超 过上述董事会审批权限的事项还应提交公司股东会 批准。
  
  
  
  
  
  
  
  
  
  
  
  
  
  
  
  
  
  
  
  
  
值计算。上述交易事项以成交额作为计算标准,超 过上述董事会审批权限的事项还应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批董事会重要文件; (四)代表董事会签署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年 度目标责任书、总经理及高管人员的奖惩方案。 (五)代表董事会签署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实 施纲要; (六)审核、签批董事会的费用开支; (七)签署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 件; (八)行使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代表人职 权; (九)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 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 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报告; (十)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 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 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 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 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可以用传真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 由参会董事签字。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 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会议的召开和表决可以采用现场会议、电子 通讯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 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 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 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 权利。书面委托其他董事按董事本人意愿代为投票, 委托人应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董事未出席董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 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 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 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 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 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 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公司纪委书 记可列席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会议。
  
  
票。公司纪委书记可列席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员 会的会议。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 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 致使上市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 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 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 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 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 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 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 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 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 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
 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 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 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七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 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 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 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 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 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 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 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
 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四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 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 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 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第一百四十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 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 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 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 持。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监事,公 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 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两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 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 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 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 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 和合规管理执行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其 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 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四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 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 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九条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 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和资本运作方案等影响公司 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二)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 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五)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条合规管理执行委员会负责对公 司合规管理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研究决定合规管理重大事项; (二)对公司合规管理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建议; (三)指导、监督和评价合规管理工作。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七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五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七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 百零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五十二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 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生产 经营事项; (九)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 或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第一百五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 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 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公司 股东资料管理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办理信息披露 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 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 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 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党委会研究讨 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时,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 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公司股东 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党委会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时,董事会 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删除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并按规定 向公司上市的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 露工作; (二)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 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的 资料; (三)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 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文件。 
  
  
  
  
  
  
  
  
  
第一百四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六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 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 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 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 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劳动 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有关 政策,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有关劳动 人事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根据生产经营需要, 制定劳动、人事和工资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建立 员工公开招聘、管理人员选聘竞聘、末等调整和不 胜任退出等符合市场化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同时, 建立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关键核心人才薪酬分配制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劳动 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有关 政策,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有关劳动 人事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根据生产经营需要, 制定劳动、人事和工资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建立 员工公开招聘、管理人员选聘竞聘、末等调整和不 胜任退出等符合市场化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同时, 建立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关键核心人才薪酬分配制
度,积极有序开展中长期激励工作。度,优化、用好中长期激励政策。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 露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中国 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并披露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 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 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 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 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 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 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 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 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 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 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 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 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 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 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 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 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 十五。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由 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提出的利 润分配政策应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 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 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发表独立意见。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由 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会提出,董事会提出的利润 分配政策应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三 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 润分配政策的制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政策 进行审议,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公司制订的利润分配政策,应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向公司提出利润分配政 策相关的提案。利润分配政策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 政策进行审议,并经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表决 通过。 公司制订的利润分配政策,应提交公司股东会 审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向公司提出利 润分配政策相关的提案。利润分配政策应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三分之二以上表决 通过。 公司董事会在研究论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过 程中,公司可以通过电话、互动易、电子邮件、公 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独立董 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 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 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 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采取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 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 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 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采取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 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 行利润分配,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 (十一)如股东发生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 公司在分配利润时,先从该股东应分配的现金红利 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 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 内部审计监督。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 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 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 外披露。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 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 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 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 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七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 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 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 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 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
 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 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七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 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七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 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 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 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 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删除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上公告。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 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和 《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额。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将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和《证券时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 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七十 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 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 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
 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 报》和《证券时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 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 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二百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 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 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 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 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 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 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 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 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 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 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 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 示。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三条第 (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 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 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 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 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 算组进行清算。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三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 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 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 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二百零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 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 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 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 司终止。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 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 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二百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 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一十一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 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 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 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 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本章程所称的交易,除非另有所指,是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1条包括的事 项。 (五)本章程所称的关联交易,是指《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1条包括的事项。 (六)本章程所称“以上”、“以下”、“以 内”均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不 含本数。第二百一十七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 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 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 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 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本章程所称的交易,是指《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1.1条所列事项。 (五)本章程所称的关联交易,是指《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2条所列事项。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二百二十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 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 之日起执行,原2023年11月通过的公司章程同时 废止。第二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 日起执行,原2024年8月通过的公司章程同时废止。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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