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 力A(000025):《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年 10月 27日经公司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正式会议 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提高决策水 平,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本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深圳市特力(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工 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 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五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 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 举产生。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 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 员由审计委员会在独立董事委员中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 批准。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 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 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 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 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其他董事任期一致, 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独立董 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 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 根据本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 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 议组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计划财 务部为审计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责有关材料的准备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 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 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 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和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 配合,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审计委员会认为 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 公司支付。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 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三)公司内部控制相关报告; (四)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等相关工作事项进 行评议审核,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审议: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 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 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 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 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现场、视频、电话或 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至少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 (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应 提前以书面(专人送出、邮件)或者电话等通讯方式通知各 委员。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 会会议。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 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外部审计 机构代表、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 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审计委员 会成员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审计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 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 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 公司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及会议列席人员对会议资料 和会议审议的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并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 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进行修 订,报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本公司董事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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