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制药(000597):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证券投资行为,建立完善有序的投资决策管理机制,有效 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证公司资金安全,维护投资者 和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 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交易行 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 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证券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 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三)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根据公 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资金使用计划合理确定投资规模,不能影响 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公司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 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五条公司应当以自身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 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六条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适用本制度相 关规定。未经公司同意,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 资。 第二章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七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金额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证券投资金额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 审议; (三)未达到上述(一)、(二)标准的,经公司董事长批准 后方可实施,并事后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八条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 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证券投 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 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 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第九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 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风险控制和监督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证券投资的日常运作和管理,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执行具体投资事宜。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部负责按经批准的投资计划划拨证券投 资资金,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 作。 第十二条公司审监法务部按内部审计制度负责对公司证券 投资进行审计和监督。审监法务部应至少每半年对公司证券投资 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充 分评估资金风险以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第十三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时,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 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 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 资产,对任何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 名签字。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证 券投资情况,以此加强对公司证券投资项目的跟踪管理,控制风 险。 第十五条独立董事有权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有权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对证券投资资金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 督。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 资金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应当立即 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 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证券投资活动应当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对信息管理和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 第二十条证券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履行公司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 披露,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已获知的未 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证券投资 情况进行披露。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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