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制药(000597):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13:10:49 中财网
原标题:东北制药: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回购价格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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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回购价格的
法律意见
德恒01G20210675号
致: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公司或东北制药)的委托,担任公司实施本次 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及《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2年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回购价格(以下简称本次价格调整)的相关事宜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作出承诺,保证其为本次价格调整向本所提供的原始文件、副本材料和影印件上的签字、签章均为真实的;其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调整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
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价格调整所必备的法定文件之一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或者公开披露,并就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股份公司以及股份公司聘请的其他中介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内容,但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本所经办律师已经审阅了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但对于审计、财务等专业事项,本法律意见只作引用且不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中对于有关报表、数据、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经办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5.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股份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以及经办律师对相关部门或人士的函证及访谈结果进行认定。

6.股份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7.本法律意见仅供股份公司实施本次价格调整注销之目的使用,未经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前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价格调整事项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调整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
一、本次价格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为实施本次价格调整已履行了如下程序: (一)2022年5月1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2022年5月1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2年5月26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2年5月31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2年6月1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2年7月1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六)2022年7月1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授予价格的议案》《关调整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
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就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七)2022年7月22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股份总数由原来的1,347,873,265股增加至1,424,383,265股。

(八)2022年9月2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九)2022年9月2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就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2022年11月4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股份总数由原来的1,424,383,265股增加至1,434,316,265股。

(十一)2023年7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拟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十二)2023年7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拟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就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调整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
(十三)2023年8月10日,公司召开了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于同日披露了《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十四)2023年11月10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司股份总数由原来的1,434,316,265股减少至1,429,103,265股。

(十五)2023年11月13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拟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六)2023年11月13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拟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就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本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十七)2023年11月13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拟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就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八)2023年11月17日,公司披露了《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116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72万股,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为2023年11月21日。

调整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
(十九)2023年11月29日,公司召开了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于同日披露了《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二十)2024年7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拟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十一)2024年7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拟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就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十二)2024年7月31日,公司披露了《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481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328万股,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为2024年8月2日。

(二十三)2024年9月12日,公司召开了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于2024年9月13日披露了《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二十四)2025年3月5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拟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调整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十五)2025年3月5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拟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就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十六)2025年3月12日,公司披露了《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115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56万股,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为2025年3月14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价格调整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和《2022年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价格调整的说明
(一)调整原因
2023年5月9日,公司披露了《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经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实施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22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434,316,26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红利143,431,626.50元,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2024年5月15日,公司披露了《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经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实施的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1,429,103,26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红利142,910,326.50元,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2025年6月17日,公司披露了《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经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实施的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总股调整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
本1,427,088,26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红利142,708,826.50元,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2022年、2023年及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

根据《2022年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配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二)调整方法
根据《2022年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派息的公式为: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本次调整后: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P=2.716(调整前的授予价格)-0.1(2022年每股的派息额)-0.1(2023年每股的派息额)-0.1(2024年每股的派息额)=2.416元/股。

本次价格调整不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

上述价格调整已经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价格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价格调整符合《激励管理办法》及《2022年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三、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价格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激励管理办法》《2022年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价格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调整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2022年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四份,由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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