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佰集团(002601):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13:21:05 中财网
原标题:龙佰集团: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2025年10月)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未提供商品和劳务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八条 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九条 公司应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占用行为,做好防止控股股东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负责人应按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协助其做好相关工作。公司设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为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合同。因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作为已预付款项退回的依据。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严格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的发生,严格限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占用。在审议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上,财务总监应向董事会报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第十五条 若发生违规资金占用情形,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按照要求向中国证监会、河南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以维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董事会应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即发现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或侵占公司资产,并严重影响公司财务状况或经营活动的,应申请冻结;凡不能按期清偿的,应通过变现股权偿还占用资金或侵占资产。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金或资产时,公司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或经济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情形,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严重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应负赔偿责任,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或经济处分外,还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如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或要求相悖时,应按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并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10月 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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