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凌股份(300154):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3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四条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的闲置资金,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用于证券投资。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证券投资活动。 第二章证券投资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六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投资权限进行投资操作,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当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公司的证券投资只能在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开设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上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委托理财除外)进行证券投资。 第九条公司开户、转户、销户需经总裁批准。 第十条公司在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与开户银行、证券公司达成三方存管协议,使银行账户与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对接。 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在证券投资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投资账户和资金账户信息,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第十一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资金划拨程序须严格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公司审计监察部按照《内部审计制度》相关规定定期对公司证券投资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证券投资管理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市场投资行为的规定,严禁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四条公司总裁领导成立证券投资专业团队,领导或授权分管负责人组织证券投资的具体实施,保管证券账户卡、证券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并归口管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活动。 公司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调拨和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证券投资专业团队须树立稳健投资的理念,并适时接受专业证券投资机构的服务,分析市场走势,对已投资的有关情况做出跟踪,及时向总裁报告证券投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第四章核算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管理。资金进出证券投资资金账户须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按程序审批签字。证券投资资金账户上的资金管理应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 第十七条公司进行的证券投资完成后,相关从事人员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转交财务部作为记账凭证。 第十八条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五章证券投资监督和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由于证券投资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公司通过以下具体措施,力求控制风险,监督证券投资行为: (一)参与和实施证券投资计划的人员须具备较强的证券投资理论知识及丰富的证券投资管理经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具有丰富证券投资实战管理经验的人员提供咨询服务;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证券投资情况,以此加强对公司证券投资项目的前期与跟踪管理,控制风险;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证券投资活动; (四)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有权聘任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资金的专项审计。 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信息。 第二十一条公司证券投资相关参与和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须保守公司证券投资秘密,不得对外公布,不得利用知悉公司证券投资的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报送的证券投资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三条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司《内部问责制度》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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